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82版)
注:上表中的总理财额度为截至本公告日的理财额度,包含本次董事会批准的理财额度。
特此公告。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589 证券简称:口子窖 公告编号:2022-013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十二号一一酒制造》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情况:
1、按产品档次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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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销售渠道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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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区域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二、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经销商变动情况: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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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589 证券简称:口子窖 公告编号:2022-014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19日 13点 30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淮北口子国际大酒店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19日
至2022年5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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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8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徐进、刘安省、范博、张国强、徐钦祥、朱成寅、黄绍刚、周图亮、聂基辉、徐君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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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如下文件办理会议登记: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参会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代理人参会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会议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上述第(一)1、2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登记时间同下,信函以到达公司所在地淮北市的邮戳
日为准。
(二)登记时间:
2022年5月15日上午 9:00一11:30,下午14:30-17:00
(三)登记地点:
安徽省淮北市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六、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和住宿费用自理。
(二)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刘文倩
电话:0561-6898000
传真:0561-6897951
邮编:235199
特此公告。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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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589 证券简称:口子窖 公告编号:2022-015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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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章节条款根据修订情况相应顺延和调整。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此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589 证券简称:口子窖 公告编号:2022-016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无重大影响。
一、概述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执行解释14号,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自2021年12月30日起执行该规定;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按照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执行解释14号,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执行解释14号对本公司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自2021年12月30日起执行该规定,对于解释15号发布前本公司财务报表未按照“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相关规定列报的,本公司按照该规定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本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根据新旧衔接规定,“解释15号”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规定列报的,应当按照本解释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公司自2021年12月30日起按“解释15号”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亦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根据新旧衔接规定,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按“解释15号”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亦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1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执行解释15号对本公司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产生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详见2022年4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