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621版)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同路项目初始存放金额64,020.00万元中包含当时开立募集资金账户时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147.29万元(该发行费用已于2015年完成支付)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参见本报告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000.00万元向同路生物提供借款,用于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加快同路生物下属内蒙古巴林左旗浆站、浙江龙游浆站、广东怀集浆站建设,借款利息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截至2016年11月24日,“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实际使用1,619.74万元。
鉴于内蒙古巴林左旗浆站、浙江龙游浆站、广东怀集浆站均已完成建设并正式采浆,短期内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将不会有大额资金投入,因此公司决定变更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16年11月25日和2016年12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变更同路生物“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剩余募集资金24,380.26万元及存储专户银行利息收入141.79万元合计24,522.05万元用于同路生物“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不足部分同路生物用自有资金补足。收购项目由同路生物实施。
该项目已于2016年12月26日完成,上述“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已实施完毕。
除上述变更外,公司截至本报告期末未变更募投项目,详情参见本报告附件“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附表2)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1、上表中的“截至期末投资进度”仅仅反映募投项目总投资额中使用募集资金的比例,并不代表实际投资进度。
2、募集资金项目中“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实际投入金额24,522.05万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24,380.26万元,二者差额141.79万元为存储专户银行利息收入。
3、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未承诺预计效益。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1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4月16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于2022年4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维兵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2、《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4、《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制定了较为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得到了有效地执行,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为773,898,460.31元(母公司报表),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77,389,846.0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036,682,676.05元,减去2021年度已支付现金股利168,519,697.68元,2021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564,671,592.65元(母公司报表)。
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8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若以目前公司总股本6,740,787,907股计算,公司2021年度总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89亿元(含税)。
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6、《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7、《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必要的资质和独立性,具备相应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需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公司监事会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8、《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有助于保障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本次购买责任险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全体董事均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本次拟购买责任险事项,作为受益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3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有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反映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及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和减值测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公司2021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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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说明
1、本次计提的信用减值准备为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量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存货、在建工程、商誉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资产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1)存货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按存货类别计算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2)在建工程
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在建工程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可收回金额,并以此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
(3)商誉
公司2021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361,193,632.24元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购买郑州莱士而形成的商誉人民币1,475,750,671.94元,2014年系因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郑州莱士100%股权而形成,按本公司支付的合并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收购方郑州莱士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算确认。
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中联评估”)对2021年12月31日的郑州莱士资产组及对应的商誉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22】第1353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郑州莱士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2021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361,193,632.24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2021年度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合计360,142,421.72元,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总额360,142,421.72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以上影响已在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中反映。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3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陈亚民,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陈亚民
2022年4月7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3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就提名陈亚民先生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提名人已经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2年4月8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3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
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9年3月,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海莱士”)与Grifols,S.A.(“基立福”)等签订了《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将在生产质量规范、知识产权、技术研发、管理经验、销售渠道、工程和协作服务等领域展开深入合作。
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近期与关联方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GDS”)签署了《独家经销协议》(“协议”),GDS指定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同路医药”)、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郑州莱士”)及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康”)为其血液筛查系统、血液筛查检测试剂以及血液筛查试剂盒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销商;协议自2022年4月15日起生效;期限与《战略合作协议》保持一致(除非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预计协议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额度在总经理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与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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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14日
法人代表:Mr. Antoni Jauma
注册资本:USD 0.02
注册地址:1209 Orange Street, Wilmington, DE 19801
经营范围:输血医疗,免疫检测和凝血检测领域的仪器制造,并参与血液收集袋的生产及分销。
股权结构:基立福持有GDS55%的股权。
企业简介:GDS成立于2013年,是基立福公司的美国子公司,该公司提供全面的输血医学方案,包括旨在改善疾病检测的解决方案,同时不断增加针对特定治疗领域的专业临床诊断方案,包括传染病、自体免疫疾病和神经变性疾病的检测和治疗监测。在输血医学领域,GDS专门研究通过核酸扩增技术(NAT技术)检测血液或血浆捐献中的致病原,同时供应免疫测定试剂和仪器的抗原,以及血型鉴定和抗体测定的化验方法。此外,在临床诊断领域,公司专注于使用酶联免疫吸附测定(ELISA)技术通过抗原一抗体反应对传染性疾病和自体免疫疾病进行免疫学诊断。
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21年1月至12月,GDS的收入为84,222万美元,净利润为20,844万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GDS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464,097万美元和419,165万美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22年1月至3月,GDS的收入为17,460万美元,净利润为4,703万美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GDS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467,072万美元和423,504万美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关联方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
1、基立福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26.20%股份,GDS为基立福的控股子公司;
2、上海莱士董事Tomás Dagá Gelabert先生担任基立福的董事、董事会副秘书、基立福集团数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等职务;上海莱士董事David Ian Bell先生担任基立福首席企业发展官兼总法律顾问等职务。
3、上海莱士持有GDS45%股权,上海莱士董事兼副总经理徐俊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峥先生担任GDS董事。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关联方GDS签署了《独家经销协议》,GDS指定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同路生物、安徽同路医药、郑州莱士及浙江海康为其血液筛查系统、血液筛查检测试剂以及血液筛查试剂盒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销商;
2、授权产品
(1)仪器
1)Procleix? PANTHER Instrument(BB)(IVD)全自动核酸检测分析系统;
2)Reagent Preparation Incubator 250 孵育器;
(2)试剂
1)Procleix? Ultrio? Plus Assay 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I型)核酸检测试剂(TMA化学发光法);
2)Procleix? Ultrio? Elite Assay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1+2型)核酸检测试剂盒(TMA-化学发光法)
(3)吸头
(4)服务费
1)Tigris服务
2)Panther服务
3、产品价格及付款
本次协议的产品价格已经双方一致同意。GDS可每两年调整一次产品的购买价格,GDS应在价格调整生效前至少三个月通知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如果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不同意价格上涨的提议,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协议。此变更不应对GDS已接受的订单产生影响。
尽管有上述约定,如果在给定年度产品价格被接受之日与该等价格适用期间届满之日的期间,如果美国消费者物价指数相比于给定年度价格被接受之日当月数值上涨或下降超过15%,和/或人民币相对于美元较给定年度价格被接受之日贬值或升值超过10%(“价格变动条件”),则GDS与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有权就产品的新价格重新协商。如果双方未能基于价格变动条件就价格的上涨或下降达成一致,双方应按各自50%的比例承担相应价格变动条件。
如果区域内产品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有权基于市场情况与GDS讨论并调整产品的购买价格。
GDS以美元就所有产品向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出具发票,且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应以发票中的货币向GDS付款。
双方同意,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应于GDS(和/或代表GDS的指定账单代理)出具发票之日起九十日内向GDS支付产品价格。
发票的付款应由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专门支付。GDS不接受任何第三方、中间人、最终用户或最终消费者就GDS根据协议向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供应的产品进行付款。
4、最低年度数量
2022年产品最低年度数量将在协议生效日后的三个月内提供最低年度数量。以后年度,双方应每年以书面形式讨论和确定最低年度数量。若双方在不超过三十日的合理期间内无法达成关于该年度的最低年度数量协议,则该年度血液筛查检测试剂的最低年度数量应当为上一年度商定的最低年度数量增加10%,且该年度血液筛查系统的最低年度数量应当与上一年度商定的最低年度数量相同。任何情况下,如果在一个年度内,出现GDS不能按照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的订单数量供货的情形或超过两次GDS拒绝接受订单,则本年度销售数量不受最低年度数量约束。
5、协议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预估销售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
6、协议生效及协议期限
协议自2022年4月15日起生效;期限与《战略合作协议》保持一致(除非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
四、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公正的原则。公司结合同类产品在国内的经销价格确定了本次代理产品价格。
五、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根据上海莱士与基立福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之交易行为,公司与关联方GDS发生的交易有利于推动公司血液筛查系统和血液筛查检测试剂等相关业务板块的延伸,进一步提升公司行业地位,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产生积极影响。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1、2022年年初至2022年4月16日,公司与GDS未发生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为首次发生;
2、2022年3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预计2022年与基立福下属公司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td.(“基立福全球”)、基立福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基立福上海”)、Grifols Brasil Ltda.,(“基立福巴西”)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1.06亿元。(上述议案尚需经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2年年初至2022年4月16日,公司与基立福全球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80,658,873美元;公司与基立福上海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652,960元;公司与基立福巴西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6,000,000美元。
七、风险提示
本次协议的履行可能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变更、中止或终止;另外,本次关联交易涉及进出口贸易,可能存在汇率波动风险、交货期延迟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独家经销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等,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权益,促进相关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为公司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具体保险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投保方案概述
1、投保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3、赔偿限额:任一赔偿请求(包括抗辩费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赔偿请求累计(包括抗辩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4、保险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5万元(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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