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393版)
3、陈明
陈明先生,1964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6 年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获本科学历,2006 年毕业于中山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江西汇明生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21年3月至今,就职于金财时代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任财税咨询总监。
陈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并已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梁传足
梁传足先生,198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4年10月至2017年11月,任职于盛阳铁塔有限公司(曾用名金朝阳基建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任职于广州国睿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8年3月至今,任职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助理、营销中心营销办部门副总监。
经审核,梁传足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有共青城同策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39%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梁传足先生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和能力并已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申意化
申意化先生,1987年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专业,本科学历。2015年12月至今,就职于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股权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任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5月。
经审核,申意化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申意化先生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和能力并已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证券代码:688622 证券简称:禾信仪器 公告编号:2022-023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拟投资建设
上海临谱高端质谱仪器
产业化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项目名称:上海临谱高端质谱仪器产业化项目
● 实施主体:控股子公司上海临谱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 投资金额:项目计划总投资3.5亿元人民币,最终项目投资总额以实际投资为准
● 资金来源:上海临谱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自筹资金
● 本投资项目已经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 相关风险提示:
1、由于影响本项目建设的因素较多,包括但不限于资源投入、当地配套政策支持等因素,本项目存在建设未能按期完成或建设成本高于预期的风险;
2、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给项目资金筹集、项目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一、项目投资概述
为了进一步提升整体产业发展布局,满足未来战略规划,同时通过扩大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以实现业绩的持续增长,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临谱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临谱”)拟投资建设“上海临谱高端质谱仪器产业化项目”,目标于长三角形成高端生物医药质谱研发及产业化基地,为上海临谱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本项目实施地点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坤路,东接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北临海坤路,南靠港池,西临舸灵海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占地面积为28,247.90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59,260.65平方米,计划总投资为3.5亿元。上海临谱已于2021年取得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沪(2021)奉字不动产权第029298号)。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投资建设上海临谱高端质谱仪器产业化项目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上海临谱高端质谱仪器产业化项目
(二)实施主体:上海临谱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坤路,东接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北临海坤路,南靠港池,西临舸灵海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四)建设目标与建设内容:共建6栋建筑物,包括研发实验车间、生产制造车间、人才宿舍及生活配套设施等。开展微生物鉴定质谱仪器、核酸检测质谱仪器、新筛及维生素检测质谱仪、食品农残在线检测质谱、环境监测质谱仪等系列产品研制及产业化,引进加工中心、多功能自动前处理进样平台等先进的研发生产设备。项目达产后,目标实现年产质谱仪器200台(套)。
(五)计划总投资额:3.5亿元人民币,最终项目投资总额以实际投资为准。
(六)资金来源:上海临谱自筹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
(七)资金使用分配:计划总投资为3.5亿元,其中土建及机电安装工程2.5亿元,研发和生产设备3,000万元,土地购置费4,000万,铺底流动资金3,000万元。
(八)项目建设周期:计划自2022年至2025年,建设周期三年。
(九)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本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方向,旨在打造质谱产业生态而进行的战略投资,符合国家加快发展高端科学仪器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是推动技术进步、经济效益良好的项目;本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产品工艺水平、品质及产能,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汇聚国内外的优秀、高端创新资源,建设成为长三角区域最具规模的生物医药质谱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对于自主培养高端质谱研发及应用型专业技术团队,缩短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对于公司乃至国内质谱产业做大做强具有重要意义。本项目是有必要、有条件进行的。
三、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上海临谱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阳明路1号6幢4层1561室
(三)法定代表人:杨扬
(四)注册资本:1,000万
(五)成立时间:2020年3月17日
(六)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仪器仪表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仪器仪表修理;医疗设备租赁;专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批发;环境保护监测;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元器件批发;汽车旧车零售;机械设备租赁;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大气污染治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仪器仪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七)股权结构: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林可忠持股35%,杨扬持股9%,潘洁清持股5%。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四、项目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临谱本次项目投资符合公司发展趋势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公司在不同地域的产能布局,极大拓展公司未来发展空间,进一步提升公司在长三角的研发、生产、本地化服务能力,对促进公司与客户建立持续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及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投资不会对上海临谱及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来看对上海临谱及公司的业务布局和经营业绩具有积极作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项目风险分析
(一)建设风险
由于影响本项目建设的因素较多,包括但不限于资源投入、当地配套政策支持等因素,本项目存在建设未能按期完成或建设成本高于预期的风险。
(二)投资风险
由于本项目建设、达产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给项目资金筹集、项目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带来不确定性风险。本次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上海临谱自筹资金,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财务风险。
公司将积极关注产业政策、行业趋势及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并持续跟踪本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各方面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期顺利建成投产。
敬请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622 证券简称:禾信仪器 公告编号:2022-025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4月22日以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形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出席会议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监事会100%的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黄渤主持。全体监事经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报告内容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在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候选人梁传足先生、申意化先生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梁传足先生、申意化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
2.01提名梁传足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2.02提名申意化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董事会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提升合规运作水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同意本次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同意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
(四)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并延长借用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并延长借用期限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本次财务资助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且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增加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并延长借用期限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特此公告。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622 证券简称:禾信仪器 公告编号:2022-026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黄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
黄渤先生作为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三届监事会一致。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之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28日
附件:
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黄渤先生,1986年7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环境科学专业,博士学历。2014年2月至今就职于公司,历任应用开发部主管、运营服务中心技术部技术组经理(大气)。现任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
经审核,黄渤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有共青城同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33%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黄渤先生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和能力并已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管理行为。旨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良好的形象。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与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中心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中心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 进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证券中心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证券中心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主要的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置专线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渠道畅通,并责成专人管理各种联系渠道,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情况的咨询,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当公司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联系方式。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中心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中心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二十四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五条 公共关系维护: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 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六条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程序:
(一)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二)股东大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证券中心制作,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会前由证券中心工作人员交给股东及股东代表。
(三)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媒体记者如需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或采访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
第三节 公司网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由证券中心负责管理,由董事会秘书专门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与之交流。
第三十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道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四节 对外接待投资者及投资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序: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察和调研,一律由证券中心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便利,并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章第七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 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第六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四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七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节 上证e互动平台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举行“上证 e 访谈”活动,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 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 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费用自 理,公司不得向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赠送礼品或现金。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八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 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六条 公司应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平 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本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五)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公司向证监会、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报告、请示等;
(三)公司在发行新股或配股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的招股文件、股票上市公告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披露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 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预计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制定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 阅。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 求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期限)时;
(三) 公司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相关筹划、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及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 相关事实尚未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 按照本制度以及交易所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应当应交易所的要求及时 通过公司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 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的;
(三) 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涉及临时报告事项,由公司证券中心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董事会秘书为第一责任人,相关重大事件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应及时将需披露信息提供证券中心。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五条 证券中心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12小时内履行报告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话形式;
(三) 电子邮件形式;
(四) 口头形式;
(五) 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上述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方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下转39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