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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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由证券中心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六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应在12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 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中心。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并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中心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中心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证券中心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中心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中心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七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节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证券中心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中心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中心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广东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中心存档保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中心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四节 信息保密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时间。
第八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一) 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 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八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节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子公司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中心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中心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监察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信息披露的规范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一条 证券中心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九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证券中心具体办理,并指派一位以上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及时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 刊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 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 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季度报告披露前10日,应避免进行媒体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等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
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海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中心收到下列文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零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证券代码:688622 证券简称:禾信仪器 公告编号:2022-024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
并延长借用期限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财务资助对象:广州禾信康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信康源”)
● 财务资助金额:增加财务资助的额度至不超过7,500万元(含截至本公告日已向禾信康源提供的财务资助余额3,324万元)
● 财务资助期限:借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资金使用费:以实际借款天数,按年利率4.8%来计算
●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高伟先生系公司关联方,本次为禾信康源接受公司的财务资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交易风险提示:禾信康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公司将在提供财务资助期间,加强对禾信康源的经营管理,对其实施有效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本次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概述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禾信仪器”)于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2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间互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及下属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借款的方式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禾信康源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3,324万元。禾信康源定位为医疗健康领域质谱仪研发、生产、销售,是公司在医疗领域的重要战略布局,质谱仪具有研发周期长、投入大等特点,公司于2017年成立,目前正处于加强研发投入、突破关键技术及加大市场推广、打开医疗市场的关键期,资金需求较大,为进一步缓解禾信康源资金压力,促进其产品研发及业务发展,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拟增加向禾信康源提供财务资助的额度至不超过7,500万元,并将借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持有禾信康源74%的股权,为禾信康源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高伟先生持有禾信康源26%的股权,其因个人资金原因未能按照现持有的股权比例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但按26%的股权比例同比例为禾信康源接受公司的财务资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高伟先生系公司关联方,本次为禾信康源接受公司的财务资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增加财务资助额度并延长借用期限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与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相关的协议签署、财务资助款项的支付以及签署未尽事项的补充协议等相关事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介绍
姓名:高伟
身份证号:130202xxxxxxxx1211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
(二)关联关系说明
高伟先生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系公司关联自然人。
三、财务资助对象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禾信康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UCBM0P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新瑞路16号之一1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黄正旭
注册资本:1,200万元
股权结构: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4%,高伟持股26%
注:高伟与原持股8%的股东王杰先生已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交割完毕,正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中。
(二)主要财务指标
■
注:以上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四、关联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年利率按4.8%计算,系结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综合确定,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财务资助金额及期限:公司拟将向禾信康源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增加至不超过7,500万元(含已向禾信康源提供财务资助余额3,324万元),此额度在 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二)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三)资金用途:用于禾信康源的正常运营
(四)借款利息:以实际借款天数,按年利率4.8%来计算
(五)借款的归还:按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为准
六、交易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禾信康源的主营业务是公司在医疗领域重要战略布局,本次公司向禾信康源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利于缓解禾信康源资金压力,促进公司在医疗领域发展。
禾信康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公司将在提供财务资助期间,加强对禾信康源的经营管理,对其实施有效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本次增加财务资助额度并延长借用期限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截至本公告日与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与高伟先生发生关联交易情况:公司向禾信康源提供财务资助3,324万元,高伟先生按其持股比例同比例为禾信康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累计金额未超过股东大会授权金额。
八、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禾信康源正处于业务快速发展阶段,公司给予其一定的财务支持,能更好的满足禾信康源业务发展需要,创造更多收益,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禾信康源正处于业务快速发展阶段,公司给予其一定财务支持,能更好满足禾信康源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使用的财务资助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并延长借用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禾信康源股东高伟先生系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该议案由8名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公司非关联董事认为: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生产经营目前处于发展阶段,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扶持,有利于其进一步发展,且风险处于可控状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接受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广州禾信康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公司在医疗领域重要战略布局,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存在大量资金需求。公司向其给予一定的财务资助,有利于促进其产品研发及业务发展,产生经济效益。公司使用的财务资助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并延长借用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并延长借用期限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本次财务资助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且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禾信仪器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并延长借用期限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并延长借用期限暨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参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定价公允;本次关联交易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禾信仪器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并延长借用期限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622 证券简称:禾信仪器 公告编号:2022-027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5月19日 15 点 0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新瑞路16号1楼公司大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19日
至2022年5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八)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情形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4月26日以及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公司将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8、9.00、11.05、13、14.00、15.0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9.02、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9.02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周振、傅忠、共青城同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山市国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议案10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6、涉及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议案
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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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2022年5月18日(上午10:00-12:00,下午13:30-17:30)
登记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新瑞路16号1号楼第9层公司证券中心。
(二)登记手续
拟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有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签字/盖章)、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方式进行登记,电子邮件和信函到达邮戳时间须在登记时间2022年5月18日17:30 前,信函方式需在信函上注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联系电话及“股东大会”字样。
(三)注意事项
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需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陆万里
联系电话:020-82071910-8007
电子邮箱:zqb@hxmass.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新瑞路16号1号楼第9层公司证券中心。
(二) 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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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证件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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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募集资金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本着集中管理的原则,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超过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结合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资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若存在超募资金的,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投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变更募投项目,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上市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