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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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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07版)

证券代码:688667 证券简称:菱电电控 公告编号:2022-017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菱电电控”)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4月26日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清水路特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应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为3人,实际到会人数为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周良润主持,本次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公司监事会审议并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15)。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资金需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未来发展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情况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667 证券简称:菱电电控 公告编号:2021-016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和要求而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二)审核程序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变更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首次施行该解释对本公司报表期初数无影响,可比期间报表无需追溯调整。

四、独立董事、监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及执行新租赁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有利于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上接406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4,901,343.14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06,415,433.60元。公司2021年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0元(含税)。截至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公司总股本为186,941,6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4,865,984.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次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4,865,984.00元(含税),并于2021年10月26日实施完毕。如前述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将向全体股东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9,731,968.00元(含税),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78.09%。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审核意见: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预案保障了公司股东的合理回报,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2-005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36人,注册会计师1,45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30人。

信永中和2020年度业务收入为31.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2.6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7.24亿元。2020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46家,收费总额3.83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0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1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2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洪祥昀先生,1997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1家。

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庆先生,2000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6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吴晓蕊女士,2007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3家。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洪祥昀先生,2020年8月因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被厦门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除此之外,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王庆先生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吴晓蕊女士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含税),其中财务审计费用70万,内控审计费用10万,与公司2021年度审计费用一致,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2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审查认为:信永中和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期间,遵守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遵循执业道德,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勤勉尽职精神,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具备证券、期货执业资格,具有从事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具备证券、期货执业资格,具有从事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四)公司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五)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2-007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1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删减或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改内容相应调整。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2-008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收入准则实施问答》,拟自2021年1月1日起将为了履行收入合同而从事的相关运输费用在确认商品和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成本”项目,不再计入“销售费用”项目。同时,按照会计准则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要求,公司拟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情况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1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收入准则实施问答》,明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按照财政部《收入准则实施问答》的有关要求,公司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收入准则实施问答》,公司拟自2021年1月1日起将为了履行收入合同而从事的相关运输费用在确认商品和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成本”项目,不再计入“销售费用”项目。同时,按照会计准则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要求,公司拟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收入准则实施问答》的有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收入准则实施问答》的有关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进行列示,不会对公司重要财务指标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已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表科目之间重分类影响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2-009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4月26日,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工作安排等因素,同意将“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及“国家一类抗抑郁新药(JJH201501)、国家一类抗肿瘤新药(JJH201601)研发与试验项目”中抗抑郁新药JJH201501的实施计划进行调整。本次实施计划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等。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7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1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73.54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3.69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07,161,62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6,273,164.81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0,888,461.19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5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0SHA20316号)。

公司根据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5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2021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 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理财产品结余为48,000.00万元。

三、募投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 “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

1、调整情况

根据目前“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及工作安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等均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经过谨慎研究,对上述项目的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将“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建设期由24个月调整为42个月,将“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建设期由24个月调整为36个月。

2、调整原因

“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属于工程建设类项目,受外部因素影响较大。2020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持续蔓延且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而国内疫情随着新冠病毒毒株的不断变异仍存在不断反复,防疫形势严峻复杂,对人员流动、物流运输、物资采购、设备定制及安装等均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致使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整体进度有所延缓。

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技术、设备、新的科技成果越来越多的应用在药品研究生产领域,对药品研发和药品的质量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公司积极运用新生产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科技成果,对部分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了优化和调整,以提高公司药品研发技术,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由此导致项目建设进度延长。

此外,“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是已上市药品在新的生产场地上的项目建设,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药品生产规范的要求,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原药品一致,应当确保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出与原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产品,因此,对生产技术的确定、生产设备的选择需要审慎确定,进一步延长了整个项目建设的进度。

(二)“国家一类抗抑郁新药(JJH201501)、国家一类抗肿瘤新药(JJH201601)研发与试验项目”中抗抑郁新药JJH201501

1、调整概况

根据目前抗抑郁新药JJH201501的研发进度及工作安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等均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经过谨慎研究,对“国家一类抗抑郁新药(JJH201501)、国家一类抗肿瘤新药(JJH201601)研发与试验项目”中抗抑郁新药JJH201501的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2、调整原因

抗抑郁新药JJH201501是公司依托氘代药物研发技术平台开发的一款化药一类新药,该药品于2019年10月起开展II期临床研究,并于2021年5月完成受试者入组和随访观察,受试者入组数量为200例。经数据整理,对多次复发亚组患者数据进行分析,结果显示JJH201501的10mg组具有明显优于安慰剂组的抗抑郁效果,且优于阳性对照药物和其他剂量组,但亚组分析的病例数量偏少。

另外,JJH201501的II期临床试验设置的阳性对照药为伏硫西汀,试验中使用的剂量是当时国内批准的最高临床用量(即10mg/天),但目前伏硫西汀在国内已获批了20mg规格,该药品说明书也将调整最高使用剂量至20mg/天。基于此,经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沟通,认为需要充分对比研究阳性对照药最高临床使用剂量调整的问题。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开展IIb临床研究,并扩大样本数量,进一步验证JJH201501的疗效和安全性。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计划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 的实施计划进行调整,是基于外部环境变化和建设方案优化做出的审慎决定,对“国家一类抗抑郁新药(JJH201501)、国家一类抗肿瘤新药(JJH201601)研发与试验项目”中抗抑郁新药JJH201501的实施计划进行调整,是基于抗抑郁新药JJH201501研发工作实际做出的合理调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计划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等,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计划调整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意见: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计划调整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调整。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核查意见》。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