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沈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哲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岑淑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一)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沈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哲 会计机构负责人:岑淑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元。
公司负责人:沈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哲 会计机构负责人:岑淑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沈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哲 会计机构负责人:岑淑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90 证券简称:斯达半导 公告编号:2022-024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04月19日以书面、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04月27日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沈华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90 证券简称:斯达半导 公告编号:2022-025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04月19日以书面、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04月27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志红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0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90 证券简称:斯达半导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065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5,39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617%。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4月29日。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公司办理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涉及的股份上市流通手续,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5,39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617%。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实施情况
1、2019年11月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匡志伟先生、王凯军先生、谢欣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11月6日,公司张榜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自2019 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3、2019年11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匡志伟先生、王凯军先生、谢欣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9年12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19年12月23日,因部分激励对象未在最终缴款期限内缴款,放弃认购,最终参与激励对象共10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762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激励对象已于2019年12月23日前将本次募集资金57,226,200.00元汇入了公司指定的账户。
6、2019年12月26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19)第0226号),审验了公司截至2019年12月23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7、2020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9日,以7.51元/股向10名激励对象授762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8、2020年9月8日,公司张榜对拟授予预留股权激励股份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至2020年9月18日止,公示期内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9、2020年9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2020年9月18日为授予日,以7.82元/股的价格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86.54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0、2020年10月11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0BJA40548),审验了公司截至2020年9月29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11、2020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10月29日。
12、2020年12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12月31日召开2020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13、2021年8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6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9.5万股。4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的相关规定,该4人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4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8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1年9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未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14、2021年11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5名激励对象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的相关规定,该5人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6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12月6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1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269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于2022年1月11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5、2022年4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锁。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限制性股票的各解除限售期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注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
成就情况:公司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52.85万元,满足第一次解锁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层面综合考评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
上述考核标准优秀为90分以上(含),良好为80-89分,合格为60-79分,不合格为60分以下(不含)。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优秀,则可全额解除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良好,则按90%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按80%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成就情况:截止本议案日,根据年度考核结果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标,其中 2名为优(A档),0人为良(B档),0人为合格(C档),满足解锁条件。本期预留部分1名激励对象因终止劳动关系,不满足解锁条件,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已对该激励对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办理回购注销处理。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2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15,39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617%。
3、本次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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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权激励限售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转增的股份已于2022年4月13日直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报备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066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清环能”)与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际信托”)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双方就“CCER碳资产投资信托”优先开展业务合作,具体合作事宜以双方的最终业务审批决策为准;协议的实施尚存在不可预判的风险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暂无重大影响。
3、公司将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书》履行的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为紧密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及国家能源政策,2022年4月27日,公司与山东国际信托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书》。公司借助山东国际信托的信托投融资平台,为公司的项目投资开发运营、项目收并购、资本市场运作和投融资等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山东国际信托借助北清环能平台为信托产品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资产管理目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战略合作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514XM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465885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万众
成立日期:1987年3月10日
营业期限:1987年3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济南市解放路166号
经营范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8.13%、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42%、济南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43%。
经查询山东国际信托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国际信托
乙方:北清环能
第一条 合作原则
1.1、甲方利用所拥有的信托平台和专业团队优势,充分理解乙方对实业投资、资本运营、项目运作等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的需求,为乙方设计相关金融产品,实现乙方项目开发运营、收并购、投融资业务等的产品设计和产品实现;
1.2、乙方凭借其在项目投资运营、实业资源、资产筛选等方面优势,充分理解甲方的信托职责及业务目标,利用信托业务优势、规范管理及创新能力,向甲方提出投融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实业融资等方面的需求。
1.3、本合作协议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须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遵照双方的业务审批决策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合作。本协议约定事项与业务合同不一致的,以业务合同为准。
第二条 合作内容和形式
2.1、甲乙双方意向就“CCER碳资产投资信托”优先开展业务合作,甲方拟发起CCER碳资产投资信托计划,在不超过2亿元投资上限情况下,优先受让乙方开发持有的约600万吨的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通过直接出售或者乙方回购等方式实现信托计划的投资退出,具体合作事宜以双方的最终业务审批决策为准;
2.2、乙方拟以其全资子公司新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城热力”)为主体发行公募REITs,甲乙双方意向就“新城热力公募REITs”项目优先开展业务合作,甲方拟发起信托计划,在不超过3亿元投资上限的情况下,优先认购新城热力约30%的Pre-REITs份额,通过发行公募REITs实现信托计划的投资退出,具体合作事宜以双方的最终业务审批决策为准;
第三条 合作双方职责和义务
3.1、甲方承诺严格按照信托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办理信托事务;
3.2、乙方承诺对信托计划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的签署,旨在紧密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及国家能源政策,努力实现节能减排,本着强强联合、资源共享、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推动公司快速发展,提升公司开发相关项目碳资产的信心与力度,提升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签约双方达成的意向性协议,具体合作内容以后续正式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协议的实施尚存在不可预判的风险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战略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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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协议签署时前三个月内及未来三个月内,相关股东持股变动情况及减持计划
2022年3月,公司董事匡志伟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吴延平先生、谢丽娟女士参与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分别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0万股、90万股、5万股,前述股票于2022年3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2年3月31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转增的股份已于2022年4月13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战略合作协议书》签订前三个月内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未发生变化。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三个月内股份减持的计划。
六、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协议书》。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