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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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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向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左宇柯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英荻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向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左宇柯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英荻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2-031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9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438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2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33.915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71.915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62%。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锁手续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8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8年12月8日公告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及其摘要。

2、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5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18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2月21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年1月23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44名激励对象授予2,325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

6、2019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及预留授予价格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1月24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1年12月17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均已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3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8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58,728,215股的0.58%。

(3)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因需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股票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2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915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58,728,215股的0.04%。

(3)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因需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与《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93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22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向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与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共计471.91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与《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93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22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其所获授的共计471.91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依法办理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2-030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2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133.5万股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19.89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激励对象职位变动、离职等原因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53.39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0%。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758,728,215股减至757,194,315股。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8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8年12月8日公告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及其摘要。

2、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5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18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2月21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年1月23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44名激励对象授予2,325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

6、2019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及预留授予价格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职位变动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及离职等原因,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2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133.5万股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19.89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激励对象职位变动、离职等原因由公司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53.39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0%。

3、回购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98元/股,预留授予部分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218元/股,以上回购价格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4、回购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3,775,990.2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58,728,215股变更为757,194,315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上述股本结构变动不包含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22名首次授予和7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53.39万股限制性股票,因其职位变动、离职等原因由公司回购注销,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2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133.5万股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19.89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激励对象职位变动、离职等原因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53.39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0%。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依法办理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4、《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2-034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29名激励对象因职位变动及离职等原因,由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53.39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58,728,215股变更为757,194,315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758,728,215元减少为757,194,3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9

楼公司证券部

2、申报时间: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6月11日(9:00-11:30;13:30-17:00)

3、联系人:黄振华、杨天天

4、联系电话:028-85003688

5、联系传真:028-85003588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2-032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项目名称:新疆成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危废处理项目。

2、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深入拓展南疆地区市场,拟在环境保护和人居环境治理等领域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开展全面深化合作,并已设立全资子公司新疆成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成路环保”)。

(下转556版)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2-029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