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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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21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572,270,254.92 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承诺项目572,270,254.92元,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97,762,477.27元。募集资金期末账户余额共计202,568,353.35元,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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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1、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将:
(1)“商用车综合监控信息化产品产业化项目”原实施主体湖北锐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锐明”)变更为湖北锐明和东莞市锐明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锐明”);将项目原实施地点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龙宫社区变更为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龙宫社区、东莞市清溪镇力合双清创新基地和东莞市清溪镇青湖工业园富士工业城;
(2)“研发中心基础研究部建设项目”原实施主体锐明技术变更为锐明技术和深圳市信瑞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瑞检测”)、重庆锐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锐明”)以及四川锐明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锐明”);将项目原实施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二道2号深圳软件园3栋 5楼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众创产业园 B53 栋、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 166 号火炬大厦2 号楼、成都天府新区天府新经济产业园 D 区;
(3)“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原实施主体锐明技术变更为锐明技术和四川锐明。
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3月31日披露的《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7)。
2、2021年6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结合项目当前的实施进度,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基础研究部建设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从2021年6月延期至2021年12月。
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3、2021年12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结合项目当前的实施进度,将募投项目“商用车综合监控信息化产品产业化项目”以及“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从2021年12月延期至2022年6月。
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12月23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计人民币 9,125.52 万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650.73 万元,用募集资金置换 9,776.25 万元置换前述预先投入及发行费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核验,出具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3244号)。募集资金置换已于 2020 年 6 月 5日完成全部置换。
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如下:
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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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截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尚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五)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公司 2021 年 1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使用额度不超过 4 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总额202,568,353.35元均按规定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期末余额为0。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发生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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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2-01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有关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拟继续聘请大华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聘期一年,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量,参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市场行情另行协商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首席合伙人:梁春
历史沿革: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品牌源自1985年10月上海财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共同发起设立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11月26日,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遵照财政部《关于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战略方针,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几家较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体合并。合并重组、整合后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8月31日,更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9月,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1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许可[2011]0101号批复。2012年2月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登记设立。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业务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投资者保护能力: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2、人员信息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大华所共有合伙人264人;注册会计师148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3、业务信息
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为252,055.3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25,357.8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109,535.19万元。
2020年为376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6家,该所及审计人员拥有丰富的审计业务经验。
4、执业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是
项目合伙人:周俊祥,1993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89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3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1年6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谦,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7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2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20家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周俊祥,详见“项目合伙人简历”。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燕燕,2021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2年5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其他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2次;7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3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3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6、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7、审计收费
2021年度报告审计费用为120万元。2022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将依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结合公司年报相关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大华协商确定审计报酬事项。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后,一致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计委员会就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各项专项审计和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并且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是合格优质的事务所,依以往的合作经验,互动良好、审计严谨、立场公正,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2-015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预计2022年度将与关联方深圳市锐明像素科技有限公司、卫安数字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锐小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四川圣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2022年公司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2894万元,2021年度公司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258.62万元。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根据《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关联董事望西淀先生和孙英女士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1、2022年度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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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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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深圳市锐明像素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锐明像素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6月12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1001号B1栋2001
法定代表人:刘加美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电子技术、网络系统、通信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入股与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以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数据挖掘分析与增值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2年3月31日,深圳市锐明像素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8,711,111.11元,净资产为人民币5,733,346.81元,2022年1-3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2,469,407.42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54,943.15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深圳市锐明像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望西淀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
该公司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未出现无法履行合同或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卫安数字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卫安数字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5月26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4栋101
法定代表人:冷志林
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网络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据处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2年3月31日,卫安数字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7,903,876.07元,净资产为人民币7,119,392.45元,2022年1-3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0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211,082.21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卫安数字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孙英女士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
该公司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未出现无法履行合同或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南京锐小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南京锐小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成立日期:2022年2月22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37号翠屏科创园4号楼第15层楼1502房间(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昌銮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物联网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新成立注册,暂无财务数据。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南京锐小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望西淀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
该公司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未出现无法履行合同或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四川圣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四川圣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5月7日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单元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唐源
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会议及展览服务;停车场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仪器仪表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家具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2年3月31日,四川圣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3,592,986.98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0,334,971.97元,2022年1-3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2,134,934.00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48,452.79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四川圣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望西淀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
该公司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未出现无法履行合同或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方2022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涉及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接受提供劳务事项,关联交易的价格按照公允性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价格不低于向市场销售价格执行。
(二)结算方式和付款安排
结算方式和付款安排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具体关联交易协议在实际出售产品发生时签署。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交易内容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公司效益和专业能力,巩固和扩大公司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保证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也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2、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地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市场原则下,自愿、公平地进行,双方互惠互利,公司主要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构成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仔细审阅,并就以上事宜等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后,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对2022年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合理,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增长。上述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因此,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方已遵循了公正规范处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2-016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明技术”)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该议案还需提交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事项
为进一步满足公司发展计划和战略实施的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计划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5,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综合授信额度增加至100,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授信期限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开立及贴现、项目贷款、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等综合授信业务(具体业务品种以相关银行审批为准)。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具体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费用标准、授信期限等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最终协商签订的授信申请协议为准。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的申请期限为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单笔授信或借款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与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保函、融资等)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并可根据融资成本及各银行资信状况具体选择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当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由公司提供担保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5,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综合授信额度增加至100,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公司系为扩大产业规模及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在银行取得一定的综合业务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并且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银行办理综合授信业务。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业务发展迅速,其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可以弥补公司现金流,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且该业务属于低风险业务,公司已建立良好的风控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2-017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暨增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文涛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刘文涛先生因个人及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刘文涛先生仍在公司工作。辞职申请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新任董事候选人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文涛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833,600股,刘文涛先生将遵守股份锁定等相关承诺,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2020年12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追加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刘文涛先生在任职董事、副总经理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工作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刘文涛先生辞职,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提名刘垒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补选公司董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附件
刘垒先生简历
刘垒先生:197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本科学历。2001年7月-2005年3月服务于深圳市富士康科技集团,先后任品质工程师、主管,生产质量、售后质量主管;2005年4月-2014年1月服务于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CDMA事业部供应商质量、研发质量主任工程师,无线产品经营事业部质量经理、总监;2014年2月至今服务于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刘垒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259,0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5%。除此之外,刘垒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垒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2-018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一)2021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价值在线”)就《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公司已在内部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14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书面提出的异议或意见。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报告》。
(三)2021年3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1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以2021年3月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4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30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72万份,限制性股票30万股。金杜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价值在线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2021年5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完成向符合条件的233名激励对象授予272万份股票期权。
(六)2021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调整和暂缓授予事项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金杜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暂缓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价值在线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110.3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注销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金杜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价值在线就本次激励计划注销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1、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截至本公告日,28名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从公司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3万份股票期权。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职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因吴祥礼被提名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其自愿放弃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万份股票期权。6名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因职务调动,未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上述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7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3、业绩考核未达标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因2021年度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当期69.3万份股票期权应由公司注销。
综上,本次注销的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110.3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233人调整为198人。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将前期已累计确认的该等注销股份的股份支付费用予以转回,同时后续不会确认该等注销股份相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10.3万份。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价值在线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履行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程序,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5、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2-019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一)2021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价值在线”)就《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公司已在内部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14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书面提出的异议或意见。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报告》。
(三)2021年3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1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以2021年3月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4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30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72万份,限制性股票30万股。金杜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价值在线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2021年5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完成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3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72,800,000股增加至173,100,000股。
(六)2021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调整和暂缓授予事项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金杜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暂缓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价值在线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暂缓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2021年8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2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73,100,000股增加至173,120,000股。
(八)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2.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金杜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价值在线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1、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截至本公告日,1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从公司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11人调整为10人。
2、业绩考核未达标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因2021年度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当期8.4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的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2.4万股。
(二)回购注销价格及资金来源
公司已于2021年8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8.41元/股调整为27.91元/股。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7.91元/股,本次回购总金额为3,460,84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将以2021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且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实施完毕,则公司将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应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27.81元/股,回购总金额相应调整为3,448,44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73,120,000股变更为172,996,000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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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总股本为173,12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出具的结果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减资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124,000.00元,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将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修订《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减资程序。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2.4万股。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价值在线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履行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程序,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5、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2-020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修订原因
(1)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12.4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73,120,000股减至172,996,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173,120,000元减至172,996,000元。
(2)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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