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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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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82版)

现任:利群股份董事、常务副总裁兼采购总监,利群集团监事局主席。

工作经历:1991年参加工作,历任利群集团财务部科员、荣成购物广场财务处处长、长江商厦财务处处长,2004年至2006年担任利群集团财务部部长助理兼利群商厦财务处处长,2006年至2008年担任利群商厦副总经理,2008年至2013年担任宇恒电器总经理、电子商务总经理,2013年至2017年担任利群百货集团财务总监,2017年至2021年5月担任利群股份董事、副总裁兼采购总监,2021年5月至今,担任利群股份董事、副总裁兼采购总监,利群集团监事局主席。

胡培峰 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现任:利群股份董事、副总裁兼即墨商厦、即墨购物中心总经理。

工作经历:1995年参加工作,历任福兴祥配送业务员、利群商厦一商场商品部副经理、利群商厦二商场副总经理、利群百货采购中心部长,2005年至2006年担任蓬莱购物广场总经理,2007年至2008年历任百惠商厦副总经理,2008年至2011年历任淄博购物广场总经理、长江商厦总经理,2011年6月受聘为利群百货集团董事、9月受聘为利群百货集团副总裁,2011年至2016年担任利群百货集团董事、副总裁兼长江商厦总经理,2016年至2018年担任利群百货集团董事、副总裁兼金鼎广场总经理,2018年至2019年担任利群股份董事、副总裁兼即墨购物中心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担任利群股份董事、副总裁,兼任即墨商厦、即墨购物中心总经理。

胥德才 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现任:利群股份董事、财务总监。

工作经历:2005年参加工作,历任四方购物广场营运处科员、财务处科员,日照瑞泰、集团财务部财务科员,2009年至2011年历任海琴购物广场、文登购物广场财务处副处长,2012年至2014年担任福兴祥物流财务处处长,2014年至2017年担任利群百货集团财务部部长助理,2017年至2019年担任利群股份财务部副部长,2019年5月至今,担任利群股份董事、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戴国强 男,195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学历。

现任:利群股份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工信委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兼任博大绿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贵阳银行独立董事。

工作经历:1968年参加工作,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金融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院长,全国高校专业金融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上海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银行外部监事,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直属支部书记兼副院长。

孙建强 男,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学历。

现任:利群股份独立董事、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三级教授、会计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中国混合所有制与资本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中国会计研究与教育杂志执行主编。任国家科技部火炬计划项目评审专家,青岛市科技局和财政局项目评审专家,兼任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经历:1985年参加工作,历任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青岛特锐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姜省路 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现任:利群股份独立董事、山东蓝色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经历:1994年参加工作,历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国浩律师集团(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4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度,公司、各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其相互之间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50亿元。

● 是否有反担保:无

●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公司及子公司2022 年度的资金需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2022年度,公司、各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其相互之间拟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50亿元。其中:(1)资产负债率超过(含等于)70%的担保对象在40亿元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2)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在10亿元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给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使用,但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不能调剂给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使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信息

注:在担保实际发生时,可在公司及子公司预计担保总额度内,对不同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表子公司及决议有效期内公司通过收购、新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相互调剂使用其预计额度。

(二)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协议主要内容由担保人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同时公司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担保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董事会不再就每笔担保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本次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事项,风险可控,公平对等,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各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其相互之间的担保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做出的,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在决策上述担保事项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担保额度授权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青岛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汇丰银行、青岛农商银行、齐鲁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等,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0亿元整(最终以合作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主要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黄金租赁、保理、保函、经营性物业贷款、项目融资等信贷业务。

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董事会不再就每笔信贷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群股份”) 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同时按照要求对公司现有经营范围的内容进行规范化表述(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登记为准),并同步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此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最新修订内容,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未做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0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健全和完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机制,进一步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目前经营发展情况和发展所处的阶段、企业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意愿等多方面因素,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2一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充分分析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和股东要求意愿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如下: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四)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修改,重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就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董事会因特殊情况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利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予以披露。

若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该对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应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调整现金分红比例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其他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保荐工作概述

1、现场检查情况

2021年11月12日,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牛振松前往利群股份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股份”或“公司”)进行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看公司相关“三会”文件、检查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查阅公司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核查公司关联交易资料等方式,对利群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束后,中信证券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向上海交易所报送了现场检查报告。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情况

发行上市之前,公司已建立健全了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保荐代表人对利群股份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了督导,注意到: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公司建立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3)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

(4)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

(5)公司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较好执行了这些规章制度。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21年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资金116,502,888.71元,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27,427.50 元,支付银行手续费2,364.64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498,083,125.75元,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收入30,057,556.35元,累计支付银行手续费14,629.55元。

鉴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29,109,801.05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1.94%)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2021年度,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资金703,330,346.36元,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159,252.78元,支付银行手续费15,493.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264,188,000.26元,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收入11,336,252.3元,累计支付银行手续费25,366.96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0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534,000,000.0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409,736.11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3)保荐机构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定期查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被严格执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顺利推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4、辅导与培训情况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买卖股票等方面内容的培训。日常督导及沟通交流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密切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贯穿辅导。

5、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2次临时股东大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进行了事前事后查阅,督促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会议文件及决议,切实履行了保荐职责。保荐机构详细了解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认为公司职能机构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注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投资情况进行了监督与核查。公司有效执行了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未发生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7、公司承诺履行情况

2021年度,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8、对上市公司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均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有效协助了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2021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利群股份2021年度未发生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事项

利群股份2021年度未发生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