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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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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938版)

2022-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注:以上为亨通集团下属重要上市公司及直接持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一级子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再赘述。

投资控股的实际控制人为崔根良、崔巍,崔根良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详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的基本情况”。崔巍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详见本节“五、一致行动人崔巍的基本情况”。

(三)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主要业务

最近三年,投资控股主要作为投资平台从事投资咨询业务。

2、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四)最近五年合规经营情况

投资控股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之内,上述人员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投资控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投资控股的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详见本节“二、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的基本情况”,投资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崔巍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详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的基本情况”。

(七)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投资控股直接持有下述金融机构5%及以上股权:

投资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崔巍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间接持有情况详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的基本情况”。

四、一致行动人亨通创投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股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亨通创投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亨通创投的控股股东为亨通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崔根良、崔巍,亨通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详见本节“三、一致行动人投资控股的基本情况”,崔根良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详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的基本情况”。崔巍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详见本节“五、一致行动人崔巍的基本情况”。

(三)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主要业务

最近三年,亨通创投主要作为投资平台从事投资咨询业务。

2、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四)最近五年合规经营情况

亨通创投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之内,上述人员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亨通创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亨通创投的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详见本节“二、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的基本情况”,亨通创投的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崔巍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详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的基本情况”。

(七)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亨通创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亨通创投的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崔巍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间接持有情况详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的基本情况”。

五、一致行动人崔巍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

注:在亨通集团下属子公司中的任职不再赘述。

(三)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注:上表为崔巍直接持股情况,通过直接持股的企业控制的下级公司不再赘述。崔巍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苏州亨通永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圣埃蒂文化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控制。亨通集团系与崔根良共同控制。

(四)最近五年合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崔巍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崔巍不存在直接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间接持有情况详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的基本情况”。

(六)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崔巍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间接持有情况详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永旭的基本情况”。

六、一致行动人梁美华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

(三)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梁美华暂无控制的企业。

(四)最近五年合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梁美华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梁美华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六)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梁美华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七、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亨通永旭、亨通集团、投资控股、亨通创投均为崔根良、崔巍控制的企业。梁美华为崔巍之配偶。

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亨通永旭、亨通集团、投资控股、亨通创投、崔巍及梁美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决定和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苏州亨通永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崔根良、崔巍系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亨通永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人拥有多年的上市公司管理经验。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崔根良、崔巍看好上市公司涉足产业的未来发展前景,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持有ST瀚叶14.67%的股权(由于上市公司已回购部分股份并注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权比例由前次权益变动报告披露的14.60%升至14.67%),本次拟再次增持并取得对ST瀚叶的控制权,将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的规范性管理,缓解风险,促进ST瀚叶长期、持续的稳定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22年2月9日,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对是否参与瀚叶股份司法竞拍进行了讨论,决定先成立新的投资平台,是否用该平台去参与竞拍待定。

2022年3月3日,亨通集团和下属全资子公司亨通创投作为合伙人成立了亨通永旭。

2022年3月30日,苏州亨通永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召开合伙人会议,决定参与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4月8日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置案号(2021)沪74执106号项下ST瀚叶322,231,091万股无限售股股票的竞买。

2022年4月8日,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理了被执行人沈培今持有的“ST瀚叶”共计322,231,091股无限制流通股,亨通永旭以每股单价2.7元,成功竞买322,231,091股。

2022年4月11日,亨通永旭支付完全部竞买款项。

2022年4月25日,亨通永旭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106号之二)(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原沈培今持有的322,231,091股无限制流通股的所有权自《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转移至亨通永旭,上述股票解除司法冻结及质押,所有轮候冻结自动失效,亨通永旭可持《执行裁定书》办理上述股票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股票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完成。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执行法院裁定。

2022年4月8日,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理了被执行人沈培今持有的“ST瀚叶”共计322,231,091股无限制流通股,亨通永旭以每股单价2.7元,成功竞买322,231,091股。

2022年4月25日,亨通永旭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原沈培今持有的322,231,091股无限制流通股的所有权自《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转移至亨通永旭。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市公司456,939,39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7%(由于上市公司已回购部分股份并注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权比例由前次权益变动报告披露的14.60%升至14.67%)。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市公司779,170,481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01%。本次权益变动后,亨通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崔根良、崔巍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及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根据《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登记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总额

2022年4月8日,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理了被执行人沈培今持有的“ST瀚叶”共计322,231,091股无限制流通股,亨通永旭以每股单价2.7元,成功竞买322,231,091股,本次交易总额为870,023,945.70元,除上述资金外,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其他交易作价。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均来自于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已有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上市公司暂无实施重大资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的安排。

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瀚叶股份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瀚叶股份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瀚叶股份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独立运营,仍将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组织机构独立和财务独立。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关于保障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在崔根良、崔巍作为瀚叶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保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一)保持与瀚叶股份之间的人员独立

1、瀚叶股份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瀚叶股份专职工作,不在本单位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继续保持瀚叶股份人员的独立性。

2、瀚叶股份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保持完全独立。

(二)保持与瀚叶股份之间的资产独立

1、瀚叶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瀚叶股份的控制之下,并为瀚叶股份独立拥有和运营。

2、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瀚叶股份的资金、资产。

(三)保持与瀚叶股份之间的财务独立

1、瀚叶股份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瀚叶股份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

3、瀚叶股份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共享一个银行账户。

4、瀚叶股份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瀚叶股份的资金使用调度。

5、瀚叶股份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处兼职或领取报酬。

6、瀚叶股份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持与瀚叶股份之间的机构独立

1、瀚叶股份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瀚叶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裁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持与瀚叶股份之间的业务独立

1、瀚叶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本人/本单位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瀚叶股份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瀚叶股份主营兽药、农药、饲料添加剂、热电联供及网络游戏及影视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亨通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崔根良、崔巍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崔根良、崔巍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范围涉及传统制造、房地产开发、文旅项目开发、贸易服务、金融租赁服务、信息传输和信息技术服务、股权投资、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文化体育娱乐业、仓储物流等,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对于瀚叶股份正在经营的业务、产品,承诺方保证现在和将来不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参与投资与公司业务、产品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企业、业务和产品。承诺方也保证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同时承诺方将促使承诺方全资拥有或其拥有50%股权以上或相对控股的下属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一经本人/本单位签署即对本人/本单位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不可撤销。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2021年4月22日,亨通集团与瀚叶股份签订《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亨通集团以10,134.60万元的价格向瀚叶股份转让所持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70%的股权。彼时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瀚叶股份2,497,534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0.08%,因此本次股权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2022年4月,双方与瀚叶股份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次股权的购买主体更换为瀚叶股份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此时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瀚叶股份456,939,390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14.67%,因此本次股权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瀚叶股份已向亨通集团支付完毕本次交易价款。

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的关联交易事项。

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关于规范与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瀚叶股份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瀚叶股份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给瀚叶股份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对造成的损失作出及时、足额的赔偿。

本承诺函一经本人/本单位签署即对本人/本单位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不可撤销。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重大交易如下:

2021年3月5日,亨通集团与瀚叶股份签订《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瀚叶股份以28,942.00万元价格向亨通集团转让所持有的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4.99%的股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亨通集团已向瀚叶股份支付完毕本次交易价款。

2021年4月22日,亨通集团与瀚叶股份签订《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亨通集团以10,134.60万元的价格向瀚叶股份转让所持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70%的股权。2022年4月,双方与瀚叶股份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次股权的购买主体更换为瀚叶股份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瀚叶股份已向亨通集团支付完毕本次交易价款。

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直系亲属亦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情况

亨通永旭成立于2022年3月3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二、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情况

(一)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亨通集团2018年、2019年、2020年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具体财务情况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投资控股2018年、2019年、2020年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具体财务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利润表

单位: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三)江苏亨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亨通创投2018年、2019年、2020年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具体财务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利润表

单位: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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