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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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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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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21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续)

2021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21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续)

2021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5.2信托资产

5.2.1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

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

报送口径:境内汇总数据报表日期:2021年12月31日货币单位:万元

5.2.2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1]。

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

报送口径:境内汇总数据报表日期:2021年12月31日货币单位:万元

6、会计报表附注

6.1简要说明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的变化

6.1.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于2021年度执行了财政部颁布或修订的以下企业会计准则: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对本公司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不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

财政部于2018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新租赁准则”)。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本公司选择在首次执行日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本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6.1.2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解释第14号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PPP项目合同,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公司执行该规定,对财务数据没有影响。

②基准利率改革

解释第14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对于满足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自2021年5月26日起施行,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由“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调整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本公司执行该规定,对财务数据没有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应调整。

解释第15号就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及的余额应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与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6.1.3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6.2或有事项说明

公司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事项的期初数、期末数及其对公司存在的影响。

公司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长城新盛·天夏智慧股票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产品涉及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为8,000.00万元,一审判决书于2021年2月24日出具【(2020)粤01民初641号】,判决结果为本公司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支付差额补足款8000.00万元及相关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2021年3月4日提起上诉,截止报告日,二审结果法院尚未宣判,本公司结合律师意见已计提4000.00万元预计负债。

6.3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本公司2021年未发生重要资产的转让。

6.4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6.4.1披露自营资产经营情况(单位:万元)

6.4.1.1按信用风险五级分类结果披露信用风险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表6.4.1.1

注:不良资产合计=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6.4.1.2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的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

表6.4.1.2

注:本表基础为合并报表口径

6.4.1.3按照投资品种分类,分别披露固有业务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股

权投资等投资业务的期初数、期末数

表6.4.1.3

注:本表基础为合并报表口径。

6.4.1.4按投资入股金额排序,前五名的自营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名称、占被投资企业权益的比例、主要经营活动及投资收益情况等

报告期内,公司无此类业务。

6.4.1.5前五名的自营贷款的企业名称、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和还款情况等

报告期内,公司无此类业务。

6.4.1.6表外业务的期初数、期末数;按照代理业务、担保业务和其他类型表外业务分别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无上述表外业务。

6.4.1.7公司当年的收入结构(母公司口径、并表口径同时披露)

表6.4.1.7(合并报表口径)

表6.4.1.7(母公司报表口径)

6.4.2披露信托财产管理情况(单位:万元)

6.4.2.1信托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表6.4.2.1

6.4.2.1.1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期初数、期末数。分证券投资、股权投资、融资、事务管理类分别披露

表6.4.2.1.1

6.4.2.1.2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期初数、期末数。分证券投资、股权投资、融资、事务管理类分别披露

表6.4.2.1.2

6.4.2.2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6.4.2.2.1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集合类、单一类资金信托项目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表6.4.2.2.1

6.4.2.2.2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分证券投资、股权投资、融资、事务管理类分别计算并披露

表6.4.2.2.2

6.4.2.2.3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被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分证券投资、股权投资、融资、事务管理类分别计算并披露

表6.4.2.2.3

6.4.2.3本年度新增的集合类、单一类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

表6.4.2.3

6.4.2.4信托业务创新成果和特色业务有关情况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和特色业务。

6.4.2.5本公司履行受托人义务情况及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本公司严格遵守信托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对受托人义务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时,恪守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报告期内,本公司无因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6.4.2.6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历年来本公司严格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税后利润5%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2021年度因公司净利润为负故本年度故无需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截止目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计提4,483.56万元,累计总额尚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本公司至今未发生需使用信托赔偿准备金弥补亏损的情况。

6.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6.5.1关联交易方的数量、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等

表6.5.1

6.5.2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关联交易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

表6.5.2

6.5.3逐笔披露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单位:万元)

6.5.3.1固有与关联方交易情况:贷款、投资、租赁、应收账款担保、其他方式等期初汇总数、本期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报告期内本公司固有财务除在长城华西银行有定、活期存款外,未发生其他类型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事项。

表6.5.3.1

6.5.3.2信托与关联方交易情况:贷款、投资、租赁、应收账款、担保、其他方式等期初汇总数、本期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表6.5.3.2

6.5.3.3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已管理的信托项目(固信交易)、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信信交易)交易金额,包括余额和本报告年度的发生额

6.5.3.3.1固有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金额期初汇总数、本期发生额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表6.5.3.3.1

备注:本期未发生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相互交易,金额变动为上期就已完成交易所形成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本期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注:以固有资金投资公司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受益权,或购买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的信托资产均应纳入统计披露范围

6.5.3.3.2信托项目之间的交易金额期初汇总数、本期发生额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表6.5.3.3.2

注:以公司受托管理的一个信托项目的资金购买自己管理的另一个信托项目的受益权或信托项下资产均应纳入统计披露范围。

6.5.4逐笔披露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此类业务。

6.6会计制度的披露

本报告期公司固有业务及信托业务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及相关规定。

其中,本公司固有业务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统一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衔接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不进行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公司固有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2021本公司信托业务尚未执行修订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仍执行修订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统一简称为“原金融工具准则”)。

7、财务情况说明书

7.1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母公司口径和并表口径同时披露)

2021年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口径的利润实现和分配如下:

1、年利润总额:-1,289.22万元;2、所得税费用:3,022.51万元;3、净利润:-4,311.72万元。

2021年公司编制母公司财务报口径的利润实现和分配如下:

1、年利润总额:-1,288.99万元;2、所得税费用:3,022.51万元;3、净利润:-4,311.50万元;4、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0万元;5、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税后利润5%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0万元;6、2021年当年可分配利润0万元;7、2021年末我司累计可分配利润57,021.94万元。

考虑公司实际情况,2021年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7.2主要财务指标(母公司口径和并表口径同时披露)

表7.2

7.3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无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特别事项揭示

8.1报告期内股东变动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股东情况无变化。

8.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变动,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因公司股权(股东)发生变更,原股东兵团国资公司已变更为新股东天瑞集团,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及财务总监推荐提名权的规定,天瑞集团推荐提名:张建中担任公司董事暨副董事长,戴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吕超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经公司二届第三十三次(临时)股东会和二届六十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上报了拟任董事(副董事长)、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请示及相关材料;2021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先后批复核准了张建中任公司董事暨副董事长、戴维任公司独立董事、吕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公司原股东兵团国资公司推荐提名的董事(副董事长)陈一滔、独立董事马德贵和财务总监王敏离任。

根据股东长城资产《关于调整推荐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函》(中长资函〔2021〕6号),因工作需要推荐吴映江担任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董事长,不再推荐王文兵担任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董事长。经公司二届第三十五次(临时)股东会和二届六十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同意由吴映江担任公司董事,王文兵不再担任公司董事。2021年7月28日,新疆银保监局对于吴映江任职资格进行了批复。2021年10月8日,公司职工董事喻林提出辞职申请。

2、根据股东长城资产《关于调整推荐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函》(中长资函〔2021〕6号),推荐喻林担任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高级专家,不再推荐其担任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经公司二届第六十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顾涛董事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至2021年8月2日,顾涛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已满6个月,不再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根据股东长城资产《关于推荐顾涛任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函》(中长资函〔2021〕150号),经公司二届第七十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顾涛拟任公司总经理,喻林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顾涛拟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请示材料已上报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目前正在审批过程中。经公司二届第八十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解聘杨辰副总经理职务,杨辰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8.3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事项。

8.4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执行本公司审计的会计事务所未对公司出具有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8.5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受到处罚的情况。

8.6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未对公司进行检查。

8.7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及其版面

本年度不涉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8.8中国银保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报告期内,未发生中国银保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8.9风险资本和净资本情况

8.9.1风险资本情况

截止2021年末,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三章风险资本的计算公式,我司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为5,358.77万元,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为6,036.64万元,其他业务风险资本为0,我公司2021年年末各项风险资本之和为11,395.41万元。

8.9.2净资本情况

截止2021年末,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我司基于审计后的净资产调整计算的净资本为75,732.34万元,大于年末净资产的40%,也高于风险资本。

9、公司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制度的要求,依法合规促发展,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持续强化风险管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期间能够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尽职履责,无受到处罚的情况,也没有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介机构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