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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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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7版)

(二)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月季园二层大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视频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会议应出席监事6人,实际出席监事6人,其中梁望南监事、崔爱民职工代表监事、屈二龙职工代表监事以视频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四)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毅主持。

(五)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报告提出以下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首钢股份2021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三)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公司目前正在推进“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不进行现金分配、也不实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拟在该交易事项实施完毕后,尽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并安排公司利润分配相关事宜。

(五)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六)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核意见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建立了控制体系健全、制度完备的内控体系,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中介机构对该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客观、公正。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八)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九)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十)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十一)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之风险处置预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十三)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2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00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50,00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1,135,025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5.11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823,399,977.75元,扣除主承销商承销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收到认购款812,927,978.08元;扣除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4,365,426.24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29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年度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下属互联网金融中心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

2021年6月24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及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共产生利息收入277,802.62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0元。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监管协议》的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履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同时及时知会保荐机构,接受其监督。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净额以及利息收入794,643,228.86元,已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余额0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1年,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内容不存在差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2022年度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年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NO.0014469)

截至2021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204名,注册会计师1,153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所2020年度业务收入21.9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6.7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3.49亿元。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10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2.79亿元;2020年年审挂牌公司审计收费3,222.36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三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6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0年末职业风险基金1,043.51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9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钱斌,199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并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一维,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金鑫,199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共计255万元(不含审计期间交通食宿费用),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75万元。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及分布情况协商确定,较上一期审计收费无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职责,完成了2021年度公司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建议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叶林、顾文贤、刘燊、彭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水平、过往业务情况进行核查了解,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该所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3.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三)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4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首钢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

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钢股份”)七届七次董事会会议、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等议案,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财务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签署《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首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3年。

经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包括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首钢财务公司单日存款额最高金额为1,534,510.19万元;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首钢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999,359.98万元、短期借款余额为914,462.07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50,061.88万元;在首钢财务公司开出的应付票据余额为 632,817.69万元。

2022年度,公司预计在首钢财务公司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60亿元;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

(二)关联关系说明

首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且首钢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6.93%),因此首钢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首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构成关联交易。

(三)有关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之风险处置预案》,公司共有董事8名,其中关联董事赵民革、刘建辉、邱银富回避表决,其余有表决权的董事全票通过同意上述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第九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首钢财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基本情况

名称: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36号院1号楼(与办公地址一致)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邹立宾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513170770

成立日期:2015年07月21日

股权结构:首钢集团出资80亿元持股80%;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0亿元持股20%。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二)历史沿革、主要业务及相关财务数据

1.历史沿革

2014年12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首钢财务有限公司筹建(银监复[2014]949号)。2015年6月29日,北京市银监局批复同意首钢财务有限公司开业(京银监复[2015]407号);7月16日,北京市银监局同意首钢财务有限公司更名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京银监复[2015]466号);7月16日,首钢财务公司获得金融许可证;7月21日,首钢财务公司完成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9月1日,首钢财务公司正式开账经营。

2.主要业务

经北京市银监局批准,首钢财务公司目前具有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资质:

(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和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0)从事同业拆借;

(11)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3.相关财务数据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首钢财务公司2021年末总资产569.88亿元,负债457.85亿元,净资产112.02亿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26.66亿元,利润总额6.35亿元,净利润4.78亿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首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首钢集团,且首钢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6.93%),因此首钢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首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构成关联交易。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首钢财务公司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首钢财务公司承诺向公司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并不高于公司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以及首钢财务公司向除公司以外的其他方提供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平均利率水平。

首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首钢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同期在首钢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首钢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将不高于中国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以及首钢财务公司就同类业务向除公司以外的其他方提供服务所收取的平均费用水平。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协议“甲方”)与首钢财务公司(协议“乙方”)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交易类型

包括授信服务、存款服务、结算服务、咨询服务、票据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三)交易限额

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包括甲方控制的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与双方确认并由甲方按年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的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一致。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包括甲方控制的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与双方确认并由甲方按年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的综合授信余额一致,用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向甲方的子公司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时,甲方应确保甲方的子公司已得到甲方的授权。

(四)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叁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满叁年止。期满时,双方可通过协商续签协议。

五、风险评估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未发现首钢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首钢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六、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2022年4月27日,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之风险处置预案》,公司将按照该预案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七、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公司与首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该业务的实施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每年将对与首钢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的交易额进行预计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相关业务交易限额将与公司年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的额度一致。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在首钢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人民币656,917.53万元,贷款余额为人民币1,604,941.72万元。

九、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叶林、顾文贤、刘燊、彭锋认真审阅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等系列文件,按照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具有相关资质;该议案所述金融业务属于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生产所需,该业务的实施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关联交易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针对开展金融业务事项,首钢股份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出具《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制订了《风险处置预案》,能够保证公司财产独立性、安全性,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履行相应批准程序。

十、备查文件

(一)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对《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二O二一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

(四)独立董事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之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五)《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

(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专字(2022)第110C005655号《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上接58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王凯先生,现任海烟物流副总经理,构成关联关系,回避本议案表决。

此项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相关规定,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交易情况

1、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情况

2021年度公司向关联方销售货物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为 5,067,075.48元,具体如下:

2021年度公司销售给海烟物流成品酒5,067,075.48元,未超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不高于5,000万元的预计金额,相关交易均采用市场定价。

2、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以前年度公司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公司2022年度对与相关关联单位可能产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预计如下:

2022年初至披露日,与海烟物流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的金额约90.92万元。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关联方名称:上海海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振毅

注册资本:8亿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83号30、33、34、35层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8日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卷烟雪茄烟本省(市、自治区)购进本地批发;烟丝的本省购进本地批发;酒类经营;食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仓储(不含危险品);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销售建筑装潢材料、纸及纸制品、日用杂品、化妆品、百货、服装、文教体育用品、家电、五金交电、汽车配件、玩具、电脑、家具;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汽车租赁(不含操作人员),自有房屋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海烟物流持有本公司股票145,708,137股,持股比例为9.67%,且海烟物流副总经理王凯先生现任公司董事,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与公司的日常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海烟物流主要经营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2021年相关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1-3月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海烟物流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主要集中在公司产品“洋河”、“双沟”系列白酒的销售。此部分交易价格由双方定期参照市场价格及交易量确定,且交易额与公司营业收入相比相对较小。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市场定价原则向关联方销售货物,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进行此类关联交易,借助关联方的市场影响力,促进上海及周边地区的业务拓展,节约和降低市场费用;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向关联方销售货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主要集中在货物销售上,完全采用市场公允价格,对公司独立性及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各项交易定价结算办法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交易的风险可控,体现了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业务发展的正常交易行为,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市场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对本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王凯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公平、公正,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2022年的日常关联交易按市场定价进行,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关联方已遵循了公正规范处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9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拟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时间:2013年12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9号正太中心A座14-16层

首席合伙人:詹从才

人员信息:截至2021年12月31日,苏亚金诚合伙人46人,注册会计师33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204人。

业务信息:苏亚金诚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4.09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2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05亿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2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C38制造业一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26制造业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35制造业一专用设备制造业、F52批发和零售业一零售业、D4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审计收费0.70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苏亚金诚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5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2019-2021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来民,1998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2002年开始在苏亚金诚事务所执业,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5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艳,2012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2012年开始在苏亚金诚事务所执业,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2家。

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宜峻,1996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 1996年开始在苏亚金诚事务所执业,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报告复核服务,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16家,挂牌公司4家。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2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苏亚金诚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诚信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苏亚金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符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为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我们同意续聘苏亚金诚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苏亚金诚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续聘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苏亚金诚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 29日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0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

择机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第一类为金融机构发行的本金保障类理财产品;第二类为金融机构发行的现金管理类或约定预期收益类等低风险非保本理财产品。

2、投资金额:第一类投资品种的投资额度为不超过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0%,第二类投资品种的投资额度为不超过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两类投资品种在上述额度内,余额可以滚动使用,但两类投资品种的额度不能混用。

3、特别风险提示:投资产品存续期间可能存在的信用、管理、政策、项目建设、不可抗力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在确保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提高公司资金的收益水平,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2、投资品种:第一类为金融机构发行的本金保障类理财产品。

第二类为金融机构发行的现金管理类或约定预期收益类等低风险非保本理财产品。

3、授权额度:第一类投资品种的投资额度为不超过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0%,第二类投资品种的投资额度为不超过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两类投资品种在上述额度内,余额可以滚动使用,但两类投资品种的额度不能混用。

4、授权期限: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5、资金来源:公司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公司承诺未来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6、实施方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在上述额度内组织实施委托理财具体事宜。

二、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的预案》。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投资产品存续期间可能存在的信用、管理、政策、项目建设、不可抗力等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已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对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内控管理制度要求,对投资理财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及时关注投资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主营业务产生影响,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1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⑴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30日9:30。

⑵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23日

7、出席对象:

⑴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⑶公司聘请的律师。

⑷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的地点: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酒都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2年4月2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上述提案五、提案六、提案七、提案八、提案九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 2021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述职,述职报告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

2、登记时间:2021年5月24日9:00至17:00。

3、登记地点: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酒都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1102室(洋河股份证券部)。

4、登记资料: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被委托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

5、现场会议入场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8:30至9:15,经登记拟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持上述登记资料进行现场核对后方可入场,9:15以后将不再办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核对。未经现场身份核对,不得进入股东大会会场。

6、现场参会人员务必提前关注并遵守会议所在地疫情防控规定和要求。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庆芹

电话、传真:0527-84938128

2、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样本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2年4月29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304 投票简称:洋河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具体提案表达相同意见,不需要再对具体提案分别投票。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5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 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对以下提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件及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