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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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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21版)

8、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每期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9、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10、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1、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2、每期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权益行使、回购注销/注销等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每期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均相同,具体如下: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权益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期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当期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5、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当期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部分在公司董事会进行公告后,按照证监会相关要求完成法定程序后进行授予。

6、公司董事会根据国资委、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授予的相关事宜,对授予情况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并将授予情况上报国资委备案。

(三)本激励计划的权益行使程序

激励对象在满足当期激励计划规定的权益行使条件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满足条件的权益行使事宜,具体程序如下:

1、在行使权益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权益行使条件。董事会应当就当期激励计划设定的权益行使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权益行使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权益行使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权益行使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使权益所对应的权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可行使的权益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将各期权益行使情况上报国资委备案。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使权益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所确定的权益行使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得行使,由公司回购注销/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得行使,由公司回购注销/注销。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权益行使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权益行使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行使权益,并按规定限售/锁定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在限售期/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10、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或实施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电科审核同意。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或实施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上报中国电科审核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变更事项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行权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权益回购注销/注销手续。

十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取消当年度可行使权益,同时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4)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在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权益授予条件或权益行使条件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较低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已行使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将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股权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得行使,其中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同时,追回已获得的本次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绩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不合格。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且职级不变的,或者被委派到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职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行使的权益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得行使,其中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3、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使的权益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得行使,其中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使的权益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得行使,其中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4、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以在情况发生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权益不再行使,其中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5、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以在情况发生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权益不再行使,其中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使的权益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得行使,其中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以在情况发生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可行使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权益不再行使,其中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行使的权益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得行使,其中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7、激励对象所在控股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因主观原因失去对该控股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行使的权益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得行使,其中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8、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行使的权益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得行使,其中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况

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其他上述未列明之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原则对其持有的权益进行处理。

十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若股份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若股份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股票,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首期激励计划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期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08.74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6,020.74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首期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2年5月授予,则2022年-202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首期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首期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首期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首期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首期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三)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十六、上网公告附件

1、《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修订稿)》;

2、《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3、《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特此公告。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990 股票简称:四创电子 编号:临2022-026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

及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4日召开七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有关规则的更新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七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和七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对《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及其摘要、《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相应修订。

本次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的内容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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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摘要公告》的内容修订

除部分修订内容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的内容修订保持一致外,《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摘要公告》还将“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中“法定代表人:陈信平”修改为“法定代表人:王玉宝”,并将“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三年业绩情况”中的财务数据更新至2019年-2021年。

其他相关文件修改内容与上述修改保持一致。除上述修改外,《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及其摘要与其他相关文件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990 股票简称:四创电子 编号:临2022-024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发出召开七届十次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创电子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任小伟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不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及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告》(编号:临2022-026)、《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编号:临2022-027)及《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修订稿)》。

三、审议通过《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为明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任小伟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不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四、审议通过《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任小伟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不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组织机构调整的议案》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司部分组织机构的调整:

成立精密电路分公司、军工部、营销中心、保密安全部。

撤销精密电路产品事业部、军工市场部、气象与环境市场部、民航市场部、政法与交通市场部、应急人防与信息市场部、企业市场部、国际业务部、保密办公室、安全保卫部。

军工市场部职责并入军工部;其他各行业市场部职责并入相应事业部;国际业务部市场开拓及销售业务并入相关事业部,外事管理职责并入综合管理部。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2022-029)。

特此公告。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990 股票简称:四创电子 编号:临2022-025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九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发出召开七届九次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七届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不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旨在保证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明确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七届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不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七届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不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990 股票简称:四创电子 编号:临2022-028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4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创电子”)独立董事徐淑萍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徐淑萍女士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其基本情况如下:

徐淑萍女士:中国籍,汉族,1962年2月出生,法学博士。主持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撰写学术著作多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多次获得国家级及省部级教学及科研奖项。现任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徽省人民政府参事,四创电子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资格。

征集人徐淑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徐淑萍女士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七届十次董事会,并对《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徐淑萍女士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10月24日召开的七届三次董事会,并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本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

1、《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7、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6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3366号公司会议室

(三)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2年5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投资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供下述文件(请在下述所有文件上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①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及相关公证文件);

④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供下述文件(请股东本人在所有文件上签字):

①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③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本人签署;如系由本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本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及相关公证文件)。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并来电确认;采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公司证券投资部签收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3366号四创电子

收件人:证券投资部 吴晓琳

电话:0551-65391324

传真:0551-65391322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 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4.同一投票权就同一议案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投票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如果无法判断投票时间,且其他投票方式与授权委托书就同一议案的表决内容不一致,以授权委托书的表决内容为准。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徐淑萍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公司《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淑萍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0990 证券简称:四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2-029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2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26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3366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26日

至2022年5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议案11、12、13、14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10已经公司七届九次董事会或七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11-13已经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和七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14已经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1、12、13、1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7、9、10、11、12、13、1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11、12、13、1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7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系中电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议案11、12、13、14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系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拟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凡出席会议的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法人单位证明(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于2022年5月25日下午17:00之前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名并办理会议出席手续(可以传真或电话等方式报名)。

六、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有关费用由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自理。

2、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3366号公司证券投资部

3、邮政编码:230088

4、联系人:吴晓琳

5、联系电话:0551-65391324,传真号码:0551-65391322。

特此公告。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