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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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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三)使用募集资金向曹妃甸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

为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曹妃甸公司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拟使用不超过30亿元募集资金向曹妃甸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签订借款协议,并对其进行专户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1)借款用途:用于曹妃甸公司唐山LNG项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唐山LNG接收站外输管线项目(曹妃甸一宝坻段)、唐山LNG接收站外输管线项目(宝坻一永清段)的建设实施。借款资金存放于曹妃甸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与使用。

(2)借款金额及期限:

i.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亿元。

ii.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首次提款日起算。曹妃甸公司可根据实际用款需求,自借款协议生效后首笔提款日起36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提取借款。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超过借款协议的借款期限。

(3)利息确定原则及方式:

i.借款利率确定原则:参照曹妃甸公司在金融机构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确定,与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同步调整。如遇曹妃甸公司在金融机构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在曹妃甸公司提供借款合同或提款单等证明文件后,可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借款协议利率进行重新约定,仅对未来期间适用 ,最终调整权利由本公司确定。

ii.每笔借款利率以定价基准加浮动点数确定,其中定价基准为每笔借款提款日(下称首个利率确定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年期LPR,浮动点数为减 5个基点 (一个基点为0.01%,下同)。

iii.首个利率确定日后,借款利率应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首个利率确定日满一期后的对应日,贷款人在该日按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前述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浮动点数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

iv.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单个结息期内利率多次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再加总各浮动期利息。

(4)提款:

i.曹妃甸公司有提款需求时,应至少提前30日向本公司报送提款计划,提前10日向本公司提交书面提款通知书。如曹妃甸公司需对提款计划进行调整,应提前3日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进行调整。

ii.提款仅发放至曹妃甸公司对应募投项目的专用账户内,曹妃甸公司募投项目专用账户内不得留存、划转其他资金。

iii.曹妃甸公司未按照约定资金用途使用或者未按照约定提款等情形,本公司有权部分或全部取消曹妃甸公司未提取的借款。

(5)还款:

i.曹妃甸公司应于借款到期日前归还借款本金。曹妃甸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本公司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本公司对曹妃甸公司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有权按上述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ii.本公司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及曹妃甸公司经营情况等,有权要求曹妃甸公司提前还款,曹妃甸公司应尽快筹集资金(如项目经营期收益或金融机构项目贷款等),确保在收到本公司通知后一个月内提前还款。

iii.如曹妃甸公司信用状况恶化,本公司无需事先通知,即可自动取消对曹妃甸公司借款协议项下所有未提取借款的承诺。

(6)生效:借款协议需经双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将自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生效:

i.借款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ii.本公司变更募集资金实施方式的议案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iii.借款事项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四)本次提供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3月22日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梅春晓

(5)注册资本:214,900.00万元

(6)注册地址:曹妃甸工业区港口物流园区

(7)经营范围: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及管道供应项目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持股51%,河北建投持股49%。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四、本次提供借款的必要性、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本公司原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募投项目。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及向曹妃甸公司提供借款,一方面是由于募投项目属于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的资本金应与债务资金保持合理的比例并配比使用,通过增加有息借款的方式有利于本公司对募投项目资金投放保持合理的节奏,加快资金投放速度,以确保募投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提供有息借款可以暂时减少曹妃甸公司募投项目外部融资金额,不额外增加公司整体负债水平,提升资金管理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借款到位后,将存放于曹妃甸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曹妃甸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决策程序

公司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在董事会审议前述议案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被资助对象曹妃甸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受控状态,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履行了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上述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2022-037

债券代码:175805.SH 债券简称:G21新Y1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通过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曹欣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过有效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变更唐山LNG项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唐山LNG接收站外输管线项目(曹妃甸一宝坻段)、唐山LNG接收站外输管线项目(宝坻一永清段)的募集资金实施方式,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曹欣、李连平、 秦刚、吴会江、梅春晓、王红军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被资助对象曹妃甸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受控状态,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履行了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上述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曹妃甸公司提供有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聘任嘉林资本有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2022-034

债券代码:175805.SH 债券简称:G21新Y1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与公司有关的变更主要为对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做出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上述要求对有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15号。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的解释第15号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二、与公司有关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解释15号主要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解释15号对公司各报表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

(一)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1、对2022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

2、对2022年1月1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无影响。

(二)对利润表的影响

1、对2021年度合并利润表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

2、对2021年度母公司利润表各项目无影响。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所进行的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 2022-038

债券代码:175805.SH 债券简称:G21新Y1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通过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军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过有效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变更唐山LNG项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唐山LNG接收站外输管线项目(曹妃甸一宝坻段)、唐山LNG接收站外输管线项目(宝坻一永清段)的募集资金实施方式,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8日

(上接261版)

股票代码:600985 股票简称:淮北矿业 公告编号:临2022-031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5人,实参会监事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建清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严格地审核,认为:

1.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该报告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2年1-3月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且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不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下属公司向关联方出售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下属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出售房产事项,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且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按照房产抵款价格执行,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0985 股票简称:淮北矿业 公告编号:临2022-033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向关联方出售房产

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下属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工程建设公司”)拟对外转让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六安恒达”)用于抵偿部分工程款的抵债房产,转让对象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下称“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转让价格为房产抵款价格,总价款为13950.81万元。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按照房产抵款价格执行,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下属工程建设公司与六安恒达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建设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六安恒达支付所欠工程建设公司的已完工工程价款及违约金40126.28万元,同时请求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下称“恒大合肥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10月,恒大合肥公司将其下属公司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开发的恒大林溪郡260套房产用于抵偿六安恒达所欠工程建设公司部分工程款,建筑面积32177平方米,抵款总价13950.81万元。

鉴于公司不具备房产销售资质,为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同意工程建设公司将上述260套抵债房产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转让价格按照上述房产的原抵款价格执行,总价款为13950.81万元。

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淮北矿业集团”)分公司,工程建设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工程建设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出售房产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该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1.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点: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方良才

注册资本:426,311万元

主营业务:目前主要从事对外股权投资及管理,同时直接从事餐饮、住宿、物业管理等服务性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淮北矿业集团资产总额978.38亿元,净资产334.51亿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20.86亿元,净利润27.26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实际控制人:安徽省国资委持有淮北矿业集团100%股权。

与公司关联关系:淮北矿业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方。

淮北矿业集团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徐军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资产总额42.19亿元,净资产0.37亿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06亿元,净利润0.31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与公司关联关系: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淮北矿业集团分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的恒大林溪郡260套房产,房产规划用途为住宅。上述房产为六安恒达用于偿还所欠工程建设公司部分工程款的抵债房产,建筑面积32177平方米,抵款价格13950.81万元;其中现房215套,建筑面积27038平方米,抵款价格12290.41万元;期房45套,建筑面积5139平方米,抵款价格1660.40万元。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按照上述房产的原抵款价格执行。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协议主要内容

2022年4月28日,工程建设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分公司签署了《房产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方”)

乙方: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产分公司(“受让方”)

(二)交易标的

1.甲方转让的房产为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的恒大林溪郡小区,合计260套,总建筑面积为32177平方米。

2.该等房产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随该房屋同时转让。

(三)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同意转让价格按照所抵房产价格执行,总价为13950.81万元。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资产的移交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房产备案至乙方的相关工作。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工程建设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出售房产事项,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按照房产抵款价格执行,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向关联方出售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孙方先生、葛春贵先生、周四新先生、邱丹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985 证券简称:淮北矿业 公告编号:临2022-034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一煤炭》及《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号一化工》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煤炭产品的产量、销量、收入、成本及毛利情况

说明:以上商品煤销量、收入、成本等数据不包含公司内销。

二、煤化工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三、煤化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消耗量及价格变动情况

四、其他说明

以上经营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且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之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上接262版)

13、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3.8万份,并同意公司根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2018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02元/股调整为2.7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19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2、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19年11月2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0年2月3日,公司授予的2,198万份股票期权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授予登记手续。

6、2020年12月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2019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57元/股调整为3.27元/股;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公司股票期权34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1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公司股票期权38万份,并同意公司根据《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2019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27元/股调整为3.0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公司股票期权140,000份;董事会认为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2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公司股票期权80,000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4万份,并同意公司根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2019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02元/股调整为2.7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

根据《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据此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行权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行权价格:2.72元/股。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行权价格:2.72元/股。

三、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本次股票期权价格调整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于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办理本次股票期权价格调整的相关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有关议案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内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48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778,000份予以注销。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18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2、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18年11月1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8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8年12月20日,公司授予的3,178万份股票期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授予登记手续。

5、2019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2018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87元/股调整为3.57元/股;董事会认为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0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注销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公司股票期权90万份,同意公司根据《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2018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57元/股调整为3.2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公司股票期权合计5,668,120份;董事会认为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0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公司股票期权合计55.2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公司股票期权3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1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2018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27元/股调整为3.0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公司股票期权609,000份;董事会认为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2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公司股票期权126,000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3.8万份,并同意公司根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2018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02元/股调整为2.7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19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2、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19年11月2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0年2月3日,公司授予的2,198万份股票期权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授予登记手续。

6、2020年12月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2019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57元/股调整为3.27元/股;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公司股票期权34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1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公司股票期权38万份,并同意公司根据《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2019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27元/股调整为3.0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公司股票期权140,000份;董事会认为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2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公司股票期权80,000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4万份,并同意公司根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2019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02元/股调整为2.7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778,000份,具体如下:

1、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辞职,根据《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38,000份应予以注销。

2、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4名激励对象辞职,根据《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640,000份应予以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778,000份。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778,000份予以注销,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注销的少数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778,000份应予以注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内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接26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