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19 证券简称:*ST恒康 公告编号:2022-059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亚会审字(2022)第01520003号),并出具《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报告编号:亚会专审字(2022)第01520008号)》。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立足于医疗服务和药品制造“双轮驱动”大健康产业,以医疗服务为核心,构建大专科、强综合战略布局,业务涵盖诊断、治疗、护理、康复、医养等全产业链,同时充分发挥各医院学科优势,打造区域医疗中心,形成差异化竞争力。药品制造为公司基础产业,公司致力于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已二十余年,“独一味”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形成了以“独一味”系列药品为核心,拥有中成药、化药等领域的多个龙头产品,为公司制药产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公司主营业务及产品
公司主营医疗服务与药品制造,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
1、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为公司核心业务。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3家三级医院、6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含并购基金控股医院)等共计11家医院。其中瓦三医院、盱眙中医院、泗阳医院、兰考第一医院和崇州二院已初步形成区域(县域)医疗中心,蓬溪医院、赣西医院和赣西肿瘤医院等均为当地(县域)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
2、药品制造
药品制造为公司基础产业。公司旗下拥有独一味公司和奇力制药,致力于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二十余年,在药品行业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独一味公司为集团药品制造核心企业, “独一味”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拥有独一味胶囊、参芪五味子片、脉平片、前列安通片、宫瘤宁胶囊等36个品种,其中全国独家产品8个,《中国药典》(2020版)收录产品12个,20个医保产品,独一味胶囊、独一味片系《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产品,其中独一味胶囊为全国独家基药。奇力制药为化药生产基地,拥有53余个药品生产批文,其中全国独家产品5个,国家基药产品18个, 27个国家医保目录品种,11个品种取得新药证书。
(二)经营模式
1、医疗服务业务
鉴于集团医院大距离跨地域分布特点,实行集团医疗服务运营事业部统一指导下的区域独立运营与跨地域协同相结合的经营模式,以综合性医院服务为基础,突出发展区域医疗中心、健康医疗服务综合体和新型高端专科服务。加强与国内顶级健康医疗服务机构、医药研发产业巨头、权威科研院所和著名高等院校合作,探索发展新型高端国内前沿医疗服务。
2、药品制造业务
坚持自主研发生产与委托研发生产相结合、自建团队销售与招商销售相结合、处方用药产品渠道与非处方用药产品渠道相结合、特色独家专利中药品种与目录经典名方中药品种相结合,以特色独家藏药独一味系列产品深度开发为基础,致力于国家保护中医药品种和创新型生物医药研发和市场运营。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重整概况
2020年8月24日,公司收到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的通知,获悉债权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公司债务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021年7月9日,公司收到陇南中院(2020)甘1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陇南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同汇达对公司的重整申请。陇南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甘12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经公司申请及管理人请示,陇南中院作出《关于同意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批复》,同意恒康医疗管理人关于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决定。恒康医疗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2021年12月1日,在陇南中院的指导下,通过公开评审程序,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2022年3月21日,管理人与新里程及财务投资人、恒康医疗签署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2022年4月7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出资人组会议已表决通过《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管理人向陇南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2022年4月22日,陇南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二)风险警示
1、陇南中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2、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9.4.17 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57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亚会审字(2022)第01520003号),并出具《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报告编号:亚会专审字(2022)第01520008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此作出专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二)所述,2022年4月22日,管理人收到了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甘12破1-5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恒康医疗重整程序。陇南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恒康医疗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计划由恒康医疗负责执行,现金一次性清偿部分由管理人负责执行。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重整计划》尚未执行完毕。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如本专项说明一所述,2022年4月22日,管理人收到了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甘12破1-5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恒康医疗重整程序。陇南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恒康医疗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计划由恒康医疗负责执行,现金一次性清偿部分由管理人负责执行。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重整计划》尚未执行完毕。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判断,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上述事项,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三、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一)上期“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所涉及的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三、(二)所述,截止2020年12月31日,恒康医疗公司流动负债大于流动资产288,932.71万元,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亏损,未分配利润为-287,755.5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仅为13,384.62万元。这些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恒康医疗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上期审计报告非标意见在本期消除或变化情况
本期变化情况如下:
1、如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附注十一、(一)所述,恒康医疗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健康”)及其财务投资人于2021年12月24日支付重整投资款179,065.86万元。截至资产负债表日,货币资金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余额分别为203,316.02万元和155,307.32万元。根据陇南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的《重整计划》,重整投资款179,065.86万元全部用于执行第一次清偿计划和用于恒康医疗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2、2020年度、2021年度、2021年1季度、2022年1季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如下:
单位:万元
■
2020年-2022年1季度恒康医疗公司度营业收入稳步增长、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保持稳定。
3、根据陇南中院于2022年4月22日裁定批准的恒康医疗重整投资协议第一条(二)2之规定,新里程健康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三年内,根据恒康医疗经营发展需要,支持恒康医疗获得不低于30亿元各种形式融资
4、恒康医疗公司实际控制人新里程健康财务支持
新里程健康为恒康医疗公司下属结构化主体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华越”)和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华采”)的优先级份额权益所有人。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恒康医疗公司对新里程健康债务余额为962,020,623.49元。在上述重整投资协议条款的基础上,新里程健康进一步明确:
(1)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如恒康医疗及子公司因运营、偿债等原因出现资金缺口,新里程健康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增发、股东借款、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恒康医疗获得不低于5亿元的资金支持,确保恒康医疗及子公司不因现金流短缺影响经营或产生债务纠纷。
(2)就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里程健康应享有京福华采、京福华越的应分配收益暂缓收取,直至京福华采、京福华越有充足现金流可用于分配,或恒康医疗有充足现金流支持京福华采、京福华越用于分配。
(3)在京福华采、京福华越不具备充足现金流用于收益分配,且恒康医疗也不具备充足现金流可用于回购份额的情况下,新里程健康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不发起要求恒康医疗回购份额或对京福华采、京福华越发起强制清算的申请。
基于上述情况,可能导致恒康医疗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四、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客观反映了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所处阶段。对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变化也客观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现状。公司将针对性采取如下措施:
(一)全力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开始进行重整计划执行相关流程。由于本次重整投资款已到位且足够用于重整计划执行所需清偿资金及重整费用的支付,公司预计重整计划可在近期顺利执行完毕。
公司将全力配合陇南中院及管理人的重整计划执行相关工作。
(二)确保公司的持续经营发展,提升公司业绩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的债务压力有效缓解,资本结构显著改善,现金流充裕。公司管理层将把工作重点放在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管理提升、内控合规等方面,通过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控制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3、独立董事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5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亚会审字(2022)第01520003号),并出具《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报告编号:亚会专审字(2022)第01520008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监事会对此作出专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二)所述,2022年4月22日,管理人收到了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甘12破1-5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恒康医疗重整程序。陇南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恒康医疗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计划由恒康医疗负责执行,现金一次性清偿部分由管理人负责执行。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重整计划》尚未执行完毕。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如本专项说明一所述,2022年4月22日,管理人收到了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甘12破1-5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恒康医疗重整程序。陇南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恒康医疗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计划由恒康医疗负责执行,现金一次性清偿部分由管理人负责执行。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重整计划》尚未执行完毕。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判断,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上述事项,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三、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一)上期“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所涉及的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三、(二)所述,截止2020年12月31日,恒康医疗公司流动负债大于流动资产288,932.71万元,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亏损,未分配利润为-287,755.5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仅为13,384.62万元。这些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恒康医疗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上期审计报告非标意见在本期消除或变化情况
本期变化情况如下:
1、如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附注十一、(一)所述,恒康医疗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健康”)及其财务投资人于2021年12月24日支付重整投资款179,065.86万元。截至资产负债表日,货币资金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余额分别为203,316.02万元和155,307.32万元。根据陇南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的《重整计划》,重整投资款179,065.86万元全部用于执行第一次清偿计划和用于恒康医疗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2、2020年度、2021年度、2021年1季度、2022年1季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如下:
单位:万元
■
2020年-2022年1季度恒康医疗公司度营业收入稳步增长、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保持稳定。
3、根据陇南中院于2022年4月22日裁定批准的恒康医疗重整投资协议第一条(二)2之规定,新里程健康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三年内,根据恒康医疗经营发展需要,支持恒康医疗获得不低于30亿元各种形式融资
4、恒康医疗公司实际控制人新里程健康财务支持
新里程健康为恒康医疗公司下属结构化主体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华越”)和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华采”)的优先级份额权益所有人。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恒康医疗公司对新里程健康债务余额为962,020,623.49元。在上述重整投资协议条款的基础上,新里程健康进一步明确:
(1)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如恒康医疗及子公司因运营、偿债等原因出现资金缺口,新里程健康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增发、股东借款、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恒康医疗获得不低于5亿元的资金支持,确保恒康医疗及子公司不因现金流短缺影响经营或产生债务纠纷。
(2)就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里程健康应享有京福华采、京福华越的应分配收益暂缓收取,直至京福华采、京福华越有充足现金流可用于分配,或恒康医疗有充足现金流支持京福华采、京福华越用于分配。
(3)在京福华采、京福华越不具备充足现金流用于收益分配,且恒康医疗也不具备充足现金流可用于回购份额的情况下,新里程健康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不发起要求恒康医疗回购份额或对京福华采、京福华越发起强制清算的申请。
基于上述情况,可能导致恒康医疗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四、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同意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监事会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61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对恒康医疗重整投资协议相关条款落实的进一步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对恒康医疗重整投资协议相关条款落实的进一步说明》。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鉴于:
1、根据陇南中院2022年4月22日就恒康医疗破产重整案之裁定,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里程健康”)作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将通过受让恒康医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获得恒康医疗825,927,323股,占恒康医疗转增后总股本25.3%。
2、根据恒康医疗重整投资协议第一条(二)2之规定,新里程健康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三年内,根据恒康医疗经营发展需要,支持恒康医疗获得不低于30亿元各种形式融资。
3、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宝信托”)代表华宝信托-京福华采有限合伙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作为京福华采优先级合伙人,持有425,270,000元份额;华宝信托代表华宝信托-京福华越有限合伙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作为京福华越优先级合伙人,持有366,660,000元份额。新里程健康是上述信托计划的单一受益人,信托计划已于2021年12月20日进行清算分配,信托计划的所有权益由新里程健康继受。
4、新里程健康作为京福华采的中间级合伙人,持有37,650,000元份额;作为京福华越的中间级合伙人,持有113,680,000元份额。
为支持恒康医疗经营持续性,确保现金流充足、稳定,对上述重整投资协议相关条款的落实进一步明确如下措施:
1、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如恒康医疗及子公司因运营、偿债等原因出现资金缺口,新里程健康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增发、股东借款、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恒康医疗获得不低于5亿元的资金支持,确保恒康医疗及子公司不因现金流短缺影响经营或产生债务纠纷。
2、就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里程健康应享有京福华采、京福华越的应分配收益暂缓收取,直至京福华采、京福华越有充足现金流可用于分配,或恒康医疗有充足现金流支持京福华采、京福华越用于分配。
3、在京福华采、京福华越不具备充足现金流用于收益分配,且恒康医疗也不具备充足现金流可用于回购份额的情况下,新里程健康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不发起要求恒康医疗回购份额或对京福华采、京福华越发起强制清算的申请。
三、备查文件
1、新里程健康出具的《对恒康医疗重整投资协议相关条款落实的进一步说明》。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下转318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重整概况
2020年8月24日,公司收到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的通知,获悉债权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公司债务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021年7月9日,公司收到陇南中院(2020)甘1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陇南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甘12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经公司申请及管理人请示,陇南中院作出《关于同意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批复》,同意恒康医疗管理人关于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决定。恒康医疗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2021年12月1日,在陇南中院的指导下,通过公开评审程序,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2022年3月21日,管理人与新里程及财务投资人、恒康医疗签署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2022年4月7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管理人向陇南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2022年4月22日,陇南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2、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31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林杨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军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林杨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军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19 证券简称:*ST恒康 公告编号:2022-060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