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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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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北京凯马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能源”)与与北京菜篮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菜篮子”)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北京菜篮子向北京新能源采购凯马汽车生产的凯马牌新能源车 4000 辆。北京菜篮子支付了北京新能源 3230 万元购车款。后因合同所涉车型未进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备案名录,北京新能源无法交付车辆,致使北京菜篮子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无法履行。北京菜篮子以合同违约为由将凯马汽车、北京新能源、刘汝龙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北京菜篮子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凯马汽车的银行存款4730 万元(人民币)。2021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北京菜篮子提出的凯马汽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民事裁定书》文号(2021)京02民初57号。法院认为凯马汽车与北京新能源均系独立法人,双方不存在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代理关系,北京菜篮子与凯马汽车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北京菜篮子要求凯马汽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依据不足。目前,北京菜篮子、刘汝龙均已提出上诉,此案正处在二审程序中。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李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标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爱萍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李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标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爱萍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李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标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爱萍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李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标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爱萍

母公司利润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李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标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爱萍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李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标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爱萍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900953 证券简称:凯马B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358 证券简称:立昂微 公告编号:2022-045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2-022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4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号大街199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敏文先生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陈平人、王昱哲、宋寒斌、李东升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吴能云出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审议通过;第2、3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王敏文、吴能云、任德孝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余蕾、毛一帆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16日

3.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更正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26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2-019)。经事后审核发现,上述公告中遗漏了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现对该议案予以补充。

三、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于 2022年4月2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5月16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16日

至2022年5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