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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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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和解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2-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087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和解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1年5月6日,因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2020年度被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次,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若公司2021年年报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年12月7日,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相关工作。

●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和解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已消除,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于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鉴于公司因2020年度被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次,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1.4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仍存在触发“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其他适用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将继续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同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4.13条的规定,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情况概要

2022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澄星股份管理人

2022年4月15日,本院裁定认可澄星股份和解协议、终止澄星股份和解程序。2022年4月28日,澄星股份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澄星股份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并申请本院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本院查明:澄星股份和解协议载明:“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和解协议视为执行完毕:1、根据和解协议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或者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提存完毕,或者已经按照双方另行协商方案完成。2、根据和解协议应当留债清偿的债权,澄星股份或澄星股份管理人已经向债权人出具《留债清偿方案确认书》。3、根据和解协议应当立即清偿的债权已经清偿完毕,或者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提存完毕,或者已经按照双方另行协商方案完成。”另外,澄星股份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澄星股份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报告》,载明上述条件均已满足。

本院认为,澄星股份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报告称和解协议视为执行完毕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可以认定澄星股份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澄星股份管理人提出请求本院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二、和解债权人即本院受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解时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可以按照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三、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4.9条和9.4.10条的规定,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和解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已消除,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与于5个交易日尽快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鉴于公司因2020年度被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次,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1.4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仍存在触发“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其他适用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将继续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同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4.13条的规定,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如2021年年度报告无法消除上述退市风险,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风险提示

1、2021年5月6日,因公司2020年度被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次,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若公司2021年年报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了业绩预告,预计净资产为131,040.00万元至194,922.00万元,但公司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凭《债权人说明》将2021年计提的应收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款项的坏账准备中72.50%的份额予以转回并导致净资产转正,依据不充分。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和2022年2月7日收到上交所《问询函》,要求就依据《债权人说明》导致净资产转正事项进行说明,公司正在积极回复中,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3、2021年12月7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相关工作。

4、2022年2月8日,江阴市地区总部经济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江阴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进行重整。2022年2月9日,公司收到澄星集团的告知函,称上述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澄星集团管理人,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公司与澄星集团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澄星集团后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5、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0,826,693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78%,目前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和冻结数量均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2021年12月17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临2021-117),江阴法院将公开拍卖澄星集团持有公司的上述全部股份,若拍卖最终成交,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澄星集团所持公司股份将于2022年5月8日10时起60日变卖期间(延时除外)进行公开拍卖(变卖)活动,上述公开拍卖(变卖)事项将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6、公司第二大股东汉盈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6,107,921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1%,目前汉盈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和冻结数量均为106,107,921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01%。2021年11月27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临2021-111),江阴法院将公开拍卖汉盈投资持有公司的上述全部股份,若拍卖最终成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将于2022年5月7日10时至2022年5月8日10时(延时除外)进行第二轮公开拍卖(变卖)。

三、其他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