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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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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07版)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各批次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各批次归属安排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不低于3元/股。公司以控制股份支付费用为前提,届时授权公司董事会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授予价格,但授予价格不得低于3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授予价格不得低于3元/股,该最低价格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4.8元的62.46%;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5.86元,该最低价格约占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1.15%;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6.60元,该最低价格约占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45.46%;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7.58元,该最低价格约占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39.55%。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2、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3元/股,实际授予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了意见。具体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2021年营业收入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值定比2021年度营业收入值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对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值定比2021年营业收入值的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任一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注2:上述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值计算方式为自2022年度起各年度营业收入之和,例如:2022年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值为2022年营业收入值,2023年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值为2022年度与2023年度营业收入之和,以此类推;

注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X,未能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公司专注于高端介入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产品管线涵盖心血管、脑血管、结构性心脏病等介入治疗重点领域。介入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具有技术水平高、知识密集、多学科交叉综合的特点,集中了材料、生物、医学、工业化生产和质量控制等多个领域的顶尖技术,所需研发投入大,具有研究周期长,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前述指标的选取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了预期激励效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和阶梯归属考核模式,实现权益归属比例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4月27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516.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4.96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2022年4月27日收盘价为4.96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6.2899%、17.0006%、17.8261%(采用上证指数近1年、2年、3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2年5月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归属,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激励对象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 自退休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1、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4、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7、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108 证券简称:赛诺医疗 公告编号:2022-023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9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于长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于长春,其基本情况如下:

于长春,男,1952年2月出生,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至1992年于吉林财贸学院任讲师;1992年至1997年于长春税务学院任教授;1997年-1999年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1999年至2012年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任主任。2012年至今为退休状态;2013年12月至2020年3月任金川集团董事;2015年10月至2020年4月,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8月至2021年1月任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5月至2021年6月,任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于长春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且对《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出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0日13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0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701-707,公司会议室

(三)需要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6)。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2年5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9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三)征集方式

本次将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的征集。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赛诺医疗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由赛诺医疗证券事务部签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应说明向征集人送达上述文件的方式

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事务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701-707,赛诺医疗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100082

联系电话:010-82163261,

联 系 人:黄凯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 “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 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于长春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 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长春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公开征征集委托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为:

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108 证券简称:赛诺医疗 公告编号:2022-024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及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辞职的基本情况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崔丽野先生发来的《董事辞职报告》。因内部工作调整,崔丽野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其担任的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董事职务后,崔丽野先生仍继续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有效运转,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及崔丽野先生的《董事辞职报告》,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董事前,崔丽野先生将继续履行公司董事职责。

崔丽野先生在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董事会对其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蔡文彬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相同。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选举康小然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相同。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蔡文彬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审阅蔡文彬先生的个人简历,并对其工作经历情况进行了解,未发现蔡文彬先生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蔡文彬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候选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简历

蔡文彬,男,1984年1月出生,天津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专业学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6年至2007年,任北京福基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任研发工程师;2007年至今,历任赛诺医疗研发项目经理、生产经理、生产总监、工艺总监、研发总监。2018年6月至2022年4月,任赛诺医疗监事。

蔡文彬先生合计持有(直接和间接)公司股票1,355,5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06%。蔡文彬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康小然,男,198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学士。历任2007年至2009年,任北京福基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2009年至今,历任赛诺医疗研发项目经理、质量经理、注册经理、法规与临床事务总监、助理总裁。现任赛诺医疗董事。

康小然先生合计持有(直接和间接)公司股票1,355,5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06%。康小然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688108 证券简称:赛诺医疗 公告编号:2022-025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康小然为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康小然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相同。

康小然先生,男,198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学士。历任2007年至2009年,任北京福基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2009年至今,历任赛诺医疗研发项目经理、质量经理、注册经理、法规与临床事务总监、助理总裁。现任赛诺医疗董事。

康小然先生合计持有(直接和间接)公司股票1,355,5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06%。康小然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康小然为副总经理的程序合法有效。经查阅相关康小然先生个人简历,基于对候选人相关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康小然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同意聘任康小然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108 证券简称:赛诺医疗 公告编号:2022-026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5月20日 13 点3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701-707,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20日

至2022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详细情况请查阅2022年4月2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八)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情形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3、21、22、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7、8、9、10、11、12、13、21、22、23、2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1、22、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天津阳光基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阳光嘉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阳光宝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6、涉及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2年5月18日9:00-11:30,13:00-16:00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701-707,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2163261,传真:010-82162787

(三)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能证明法人股东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并提供上述1、2项相同的资料复 印件。登记时间同上,信函到达邮戳或传真到达时间应不迟于2022年5月18日下午16:00。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1、联系人:黄凯

2、电话:010-82163261

3、传真:010-82162787

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中坤大厦 701-707

5、邮编:100044

6、电子邮箱:ir@sinomed.com,huangkai@sinomed.com

(二)其他

参加现场会议时,请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与会股东的交通、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证券代码:688108 证券简称:赛诺医疗 公告编号:2022-027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2021年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2021年度不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主要系 2021年度,新冠疫情和国家组织实施冠脉支架集中采购以及国际经济形势多变等多重因素对公司业务造成冲击,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227,977.12元。基于高端介入医疗器械的特点,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不断丰富产品管线,强化市场开发,扩充国内外相关业务的销售团队等,在此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营运资金支持。鉴于上述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国家实施冠脉支架集中采购政策对公司外部经营环境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充分考虑公司目前所处阶段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基于目前产品研发及新产品市场推广等资金需求量大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度不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30,765,690.12元,根据《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0元,余下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为-130,765,690.12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88,537,713.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227,977.12元。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2021年度不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上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30,765,690.12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227,977.12元。公司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低于30%,具体原因如下:

(一)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

公司产品属介入医疗器械,在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中按III类医疗器械管理,实行产品注册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属于制造业中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医疗器械是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国民健康的战略支撑力量。近年来,伴随中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医疗器械逐渐成为政策扶持的重点行业,其行业周期性特征不明显,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介入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具有技术水平高、知识密集、多学科交叉综合的特点,集中了材料、生物、医学、工业化生产和质量控制等多个领域的顶尖技术,所需研发投入大,具有研究周期长,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以冠脉介入治疗发展历程为例,可以看到其不是由概念引领,而是由技术创新、临床证据驱动的行业,重大的变革周期在15年左右。即一个新理念或新产品,需要通过十年以上的循证医学证据来得到验证。当其临床优势确定后,行业及商业格局会发生重大改变。

医疗器械行业处于快速发展期,需要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坚实的循证医学证据为驱动,不断满足临床需求、改善患者获益,从而获得商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赛诺医疗是一家根植于中国,面向全球市场,专注于高端介入医疗器械企业。主要从事心血管、脑血管、结构性心脏病等介入治疗重点领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运营。

目前公司处于相对快速发展阶段,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市场拓展等日常经营性事项。

(三)公司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30,765,690.12元,根据《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0元,余下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为-130,765,690.12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88,537,713.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227,977.12元。

2022年,面对疫情常态化及冠脉支架带量采购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将进一步夯实长期可持续发展所需的核心竞争力,坚持科技创新为主导,加快自主研发能力建设,加速促进科研成果转发,持续丰富产品品类,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并加速全球市场布局。

(四)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2021年度,新冠疫情和国家组织实施冠脉支架集中采购以及国际经济形势多变等多重因素对公司业务造成冲击,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227,977.12元。基于高端介入医疗器械的特点,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不断丰富产品管线,强化市场开发,扩充国内外相关业务的销售团队等,在此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营运资金支持。

鉴于上述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国家实施冠脉支架集中采购政策对公司外部经营环境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充分考虑公司目前所处阶段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基于目前产品研发及新产品市场推广等资金需求量大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度不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227,977.12元。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情况、现金流等各种因素,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与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鉴于2021年度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国家实施冠脉支架集中采购政策对公司外部经营环境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充分考虑公司目前所处阶段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基于目前产品研发及新产品市场推广等资金需求量大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度不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情况、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1年度不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2021年度不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情况、公司所处经营环境、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上网公告附件

1、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