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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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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82版)

4.关联方:河北城树科技有限公司

5.关联方:德阳华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6.关联方:河南科华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科华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16日,截止目前,暂无财务数据。

7.关联方:四川新投智城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新投智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22日,截止目前,暂无财务数据。

8.关联方:安徽华体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华体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22日,截止目前,暂无财务数据。

9. 关联方:成都恒创新星科技有限公司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安徽国信华体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恒基华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德阳华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科华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新投智城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体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张辉先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三)款“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构成关联关系。

2. 中智城(苏州)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刘毅先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三)款“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构成关联关系。

3.河北城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张辉先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河北城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刘毅先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三)款“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构成关联关系。

4.成都恒创新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梁熹先生系公司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以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三)款“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构成关联关系。

(三) 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公司依法持续经营,履约情况良好,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与本公司交易均能正常结算,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未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次关联交易预计的主要内容为:向关联方销售与采购产品。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时,严格按照价格公允原则与关联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进行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满足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存在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与关联人间的交易是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定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款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经营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7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5.01元/股

2、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44.10万股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9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6月8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6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6月13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年7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88.5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10,187万股。

6、2019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19年11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20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10,207万股。

8、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为除暂缓授予部分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49.56万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9月4日。

9、2020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11.20万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原因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考核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年年度报告》,本激励计划第三期(含暂缓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及达成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鉴于第三期(含暂缓授予部分)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10万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2、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10万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31%,涉及激励对象7人。

经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回购价格为15.01元/股,鉴于本次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本次的回购价格为15.01元/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拟支付回购价款总计人民币7,028,986元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办理完成后,公司股本变化如下所示:

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有效期满自动终止。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后续工作安排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股份注销、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事项、修订公司章程等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回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一致同意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对因第三期(含暂缓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1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鉴于《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三期(含暂缓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10万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依据、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回购数量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还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公司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8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并注销股票期权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12日,公司将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1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1月24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1年1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242.20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

6、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基本情况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考核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年年度报告》,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及达成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首次授予第一期未达成行权条件,公司拟对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114名激励对象所涉第一期96.88万份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此外,鉴于目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股票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将难以实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为充分落实员工激励机制,保护员工、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公司审慎决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与之配套的《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上述因终止实施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需注销114名激励对象所涉剩余第二期及第三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145.32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2%。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及上述共计11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涉合计242.20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项。

三、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注销已授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四、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后续安排

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承诺,终止本激励计划后三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所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终止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业绩考核未能达标的部分已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予以转回;对于本次终止实施的部分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将加速计提。本次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注销数量、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事项的决策程序规范合法,注销数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综上,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9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公司部分资产存在减值的情形,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公司2021年度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共计117,429,592.81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表中损失以“-”列示。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情况说明

(一)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情况

本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截止2021年12月31日,各类应收款项共计提减值准备107,371,082.61 元,其中: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85,838.50元;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7,627,268.48元;应收账款期末余额535,837,587.46 元,期初坏账准备金额101,468,312.80元,计提坏账准备63,778,498.42,期末坏账准备金额165,246,811.22 元;长期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22,151,164.51元;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13,899,989.70元。

(二)合同资产减值情况

合同资产期末余额63,606,688.33元,期初合同资产减值准备金额10,971,007.13元,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3,474,893.84元,期末合同资产减值准备金额14,445,900.97元。

(三)计提存货跌价损失的情况

存货期末余额129,453,375.24元,期初存货跌价准备金额2,444,228.32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677,485.42元,因存货对外销售或领用转回存货跌价准备892,891.33元,期末存货跌价准备金额5,228,822.41元。

(四)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

固定资产期末原值164,398,033.41元,期末净值100,836,699.46元,本期计提减值准备2,906,130.94元,期末账面价值97,930,568.52元。

公司2021年度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共计117,429,592.81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117,429,592.81元,相应减少了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117,429,592.81元,占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14.22%。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依据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核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0]245号文《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 或“公司” )于2020年03月3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发行数量208.80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8,80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206,5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593,500.00元。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 或“保荐机构” )作为华体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华体科技2021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东吴证券从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华体科技进行了持续督导。

2021年,东吴证券对华体科技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2021年度,保荐机构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华体科技的信息披露进行了持续督导,审阅了华体科技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报告以及其他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内容完整,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情形。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保存安全。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0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不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和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聘期一年,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信永中和协商相关审计费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2.人员信息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36人,注册会计师1,45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30人。

3.业务规模

信永中和2020年度业务收入为31.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2.6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7.24亿元。2020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46家,收费总额3.83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05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1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2019年至2021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2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和行业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 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唐松柏先生,2006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3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郭东超先生,1996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丹娜女士,201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超过2家。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三)审计收费

2021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4.8万元(其中财务审计服务费为68.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费为15.90万元),本期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费用。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信永中和协商确定2022年度相关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信永中和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服务,认真敬业、恪尽职守,并且能做到客观、独立、公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认可信永中和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

(二)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信永中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续聘的信永中和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

(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计通过《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和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聘期一年,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2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2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26日 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公司新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26日

至2022年5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会议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详见2022年4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0、11、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8、9、11、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8、11、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梁熹、张辉、汪小宇、刘毅、蓝振中、杨雄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2年5月23日(9:00-11:00/14:00-16:00)

(三)登记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徐洁

联系电话:028-85871857

联系传真:028-85871899

联系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邮编:610207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公司”、“上市公司” 或“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发行保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保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对持续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仔细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内形成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记录等会议文件,以及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保荐机构还通过与华体科技相关部门的沟通,全面了解公司治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核查了华体科技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规范运作情况。具体如下: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关于年度业绩亏损且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的情况

根据华体科技 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业绩亏损且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高管访谈、查阅相关公告文件和财务资料等方式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进行了研究,了解公司业绩亏损、利润显著下滑的主要原因。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21 年业绩亏损且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的主要原因系经济下行压力大,各类减值风险增高,公司政府客户及政府平台公司客户的凯里项目和丽江项目应收款项出现减值迹象,结合公司当前应收账款规模、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以及各类资产减值风险,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与资产减值损失合计 1.17亿元,从而导致公司2021年业绩亏损。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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