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798版)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8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4月17日通过电话及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濮世杰先生主持,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成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列席了本年度内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有效监督和审查了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决议的形成、表决程序,对公司的合规运作进行了审查,特别是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等方面实施了有效监督,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3、《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同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04)。
4、《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是在全面、真实、客观的原则下组织编制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6、《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7、《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公司拟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8、《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宜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并且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要求,不断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和操作流程。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0、《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2022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9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5月31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7楼)大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31日
至2022年5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9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议案7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2、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邮件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3、登记时间:2022年5月27日9:00-11:30及13:30-16:00,以信函或者邮件方式办理登记的,须在2022年5月27日16:00 前送达。
4、登记地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7楼)董事会办公室。
5、注意事项: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7楼)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6897252
电子邮箱:zoneking@zone-king.com
联系人:胡愚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