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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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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10版)

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利润分配预案的制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预案需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21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根据其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审议程序合法。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9、审议通过《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阅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后,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保证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在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过程中,未发现公司相关参与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0、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5066 证券简称:天正电气 公告编号:2022一015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46人、注册会计师人数79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49人。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52,351.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3,493.0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5,715.93万元;上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80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与服务;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8,386.30万元。

公司所处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中兴华在该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3,489.26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因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2011-2013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等提起诉讼。 2021年6月28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裁定,中兴华所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于2021年7月23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3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中兴华20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高敏建,自2008年起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4年,至今为多家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年报审计以及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无事务所外兼职情况。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黄明,自2008年从事审计工作,具备14年审计服务经验。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有丰富的上市企业的审计实践经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无事务所外兼职情况。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姜云峰,注册会计师,从2012年起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8年,目前任职事务所项目质量复核岗位,负责过多个证券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并购重组审计、IPO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工作的复杂程度、所需要投入的各级别工作人员配置及所发生的时间等因素定价。2021年审计费用75万元(与上期费用持平),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5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全程跟踪和及时沟通,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完成审计程序、提交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后,从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做出了评价,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鉴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格、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建议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中兴华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格、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在2021年度审计过程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格、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维护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本次续聘中兴华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5066 证券简称:天正电气 公告编号:2022-016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021年和2022年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公司未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8日,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追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高天乐、黄岳池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追认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和预计的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此次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关联方具有较强履约能力,日常关联交易所占公司同类业务总额比例不大,对公司经营收入和利润影响很小,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交易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追认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并同意将《关于追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二)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执行及超额情况

单位:万元

基于上述原因,导致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超出预计值,现追认上述关联交易超额部分。

(三)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方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江苏天合智慧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智慧”)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兵

注册资本:13079.8538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天合路2号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系统、热泵、储能系统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维护及技术服务;分布式能源项目的开发、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分布式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合同能源管理;以电子商务的方式从事太阳能发电系统、热泵、储能系统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售电;热力供应;碳排放权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天合智慧资产总额为468,053.35万元,资产净额为26,777.24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398,053.48万元,净利润为14,191.02万元(经审计)。

2、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光能”)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代码:688599

法定代表人:高纪凡

注册资本:206802.6375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2号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电站设备制造、太阳能光伏电站设备及系统装置安装;多晶铸锭、单晶硅棒、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光伏组件的制造;太阳能、光能技术开发;销售自产产品;从事多晶硅、机械设备、太阳能光伏电站设备及系统集成装置、储能及光伏应用系统的进出口和批发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从事太阳能电站的建设和经营(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从事上述业务的相关咨询服务;太阳能发电;储能及光伏应用系统的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及技术服务;光伏产品的检测服务(凭实验室认可证书所列检测服务项目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天合光能资产总额为6,353,988.19万元,资产净额为1,816,359.75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4,448,039.01万元,净利润为184,998.17万元(经审计)。

3、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机电”)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高天乐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388号

经营范围:高低压开关柜生产、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建筑及电气工程安装,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天正机电资产总额为31,203.59万元,资产净额为22,239.40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2,750.64万元,净利润为599.20万元(未经审计)。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原董事黄宏彬先生担任天合光能独立董事,天合智慧为天合光能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6.3.3条的规定,天合智慧、天合光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天正机电为公司控股股东天正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且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天乐先生担任天正机电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6.3.3条的规定,天正机电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法人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可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公司向关联法人销售产品或租赁房屋等。

2、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公司及子公司与各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在平等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以市场价格作为交易的定价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天正电气本次追认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追认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天正电气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追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774 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号:2022-026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爱文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243,838,9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422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40,037,8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293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80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290%。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80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80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29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明清律师、李晖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1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4.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5.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6.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7.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8.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情况:罗爱文、罗爱明、辛全忠、何志民、霍海华、东莞市快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合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9.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16,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情况:叶锐新回避表决。

1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1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9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情况:罗爱文、罗爱明、东莞市快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合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12.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1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14.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明清、李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00108-00008号

致: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赵明清律师、李晖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2年4月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4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独立董事对相关提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相关提案。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14:30在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罗爱文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1人(不含应当回避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3,838,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228%。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0,037,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939%。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0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9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0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93%。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所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2.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4.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5.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6.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7.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8.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情况:罗爱文、罗爱明、辛全忠、何志民、霍海华、东莞市快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合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9.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16,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情况:叶锐新回避表决。

1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1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9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情况:罗爱文、罗爱明、东莞市快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合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12.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1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14.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37,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1,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二)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震国 见证律师:赵明清

见证律师:李 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