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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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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李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何应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李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佳 会计机构负责人:何应杰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李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佳 会计机构负责人:何应杰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李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佳 会计机构负责人:何应杰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李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佳 会计机构负责人:何应杰

母公司利润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李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佳 会计机构负责人:何应杰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李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佳 会计机构负责人:何应杰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2-027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1号)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382,714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56,999,975.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6,741,398.17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836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于2020年12月22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子公司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宁供热”)新的募投项目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第四热源厂环保设备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开立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决定伊宁供热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开设的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有关授权,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伊宁供热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主体

甲方: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第四热源厂环保设备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5,321.50万元。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志千、李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2-028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委托理财金额: 2,5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兴业银行企业金融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2022年04月29日至2022年08月01日

● 履行的审议程序:2022年0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5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为自前次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授权到期之日起一年,即2022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在上述额度及投资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04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一、本次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通过对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有利于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1、本次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401号《关于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9,382,714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2.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6,999,975.10元,扣除相关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8,924,999.38元(不含增值税)后的余款人民币为348,074,975.72元。另扣减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发行上市手续费及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183.88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34,674.14万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20]000836号”验资报告。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尽管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产品,由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后提交财务总监审批。

2、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次理财产品的投向为黄金挂钩产品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金融投资工具。

(三)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2)公司将密切跟踪购买产品的进展情况,对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1166),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为30,651.49万元,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为2,5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8.16%,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三)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实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开展和建设进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通过对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有利于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风险提示

尽管本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六、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2022年0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5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为自前次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授权到期之日起一年,即2022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在上述额度及投资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分别对以上决议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注: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0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