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953版)
(二)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对于该项方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后续发展及资金现实需求等因素情况下制定的,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5318 证券简称: 法狮龙 公告编号:2022-009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0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229.28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09元,共计募集资金42,271.26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3,513.06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8,758.20万元(保荐承销费共计人民币3,593.06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付人民币8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343.55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6,334.6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84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法狮龙家居 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了规定。
公司已于2020年7月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5 个募集资金专户和1个定期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公司承诺本次募集资金建设的项目为:“法狮龙集成吊顶基础模块建设项目”、“法狮龙集成吊顶功能模块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研发设计展示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投入17,337.60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20,098.21万元。
(1)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一:法狮龙集成吊顶基础模块建设项目
公司承诺将14,999.59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法狮龙集成吊顶基础模块建设项目。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4,003.15万元(包含前期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3,770.58万元)。
(2)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二:法狮龙集成吊顶功能模块建设项目
公司承诺将9,587.79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法狮龙集成吊顶功能模块建设项目。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4,590.43万元(包含前期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3,345.74万元)。
(3)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三: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公司承诺将4,935.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3,317.15万元(包含前期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1,897.63万元)。
(4)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四:研发设计展示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承诺将3,870.68万元募集资金用于研发设计展示中心建设项目。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377.71万元(包含前期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1,188.41万元)。
(5)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五: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
公司承诺将2,941.59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3,049.16万元。
3. 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2020年8月7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自该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
经公司2021年8月2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同意本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适时购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自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
2021年度,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继续用于持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海盐支行)定期存款,本期赎回2,900.00万元后,剩余持有定期存款19,100.00万元。根据公司与工行海盐支行签订的基于上述定期存款的“定期添益”协议约定上述定期存款2022年8月19日之前不可转让或取出(仅支取受限,未用于质押担保)。公司本期赎回定期存款结算利息收益106.46万元,继续持有的定期存款产生的存款利息为963.49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本金与累计产生利息余额为20,063.49万元。
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8月24日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202.3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并已于2020年8月完成上述置换。上述投入及置换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由其出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第9116号)。
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的情况。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广告营销及为线下门店提供装修支持,稳定公司销售渠道并扩展公司产品市场,该项目无法单独核算其效益;研发设计展示中心建设项目主要通过加强公司研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司整体研发实力,该项目无法单独核算其效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关信息,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我们认为,法狮龙家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法狮龙家居公司募集资金2021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及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注1]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投入2.80万元,使用自有资金投入2,152.63万元,合计投入2,155.43万元,截至期末合计投入进度41.04%。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两年,其中第一年计划投入4,934.11万元,第二年计划投入10,653.86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还处在建设当中,建设期内暂不核算效益。
[注2]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投入2.80万元,使用自有资金投入944.98万元,合计投入947.78万元,截至期末合计投入进度 57.73%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两年,其中第一年计划投入3,334.74万元,第二年计划投入6,253.05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还处在建设当中,建设期内暂不核算效益。
[注3]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两年,其中第一年计划投入1,735.94万元,第二年计划投入2,134.74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还处在建设当中,建设期内暂不核算效益。
证券代码:605318 证券简称:法狮龙 公告编号:2022-012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2日(星期四)13:00-15:00
●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网址:http://sns.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文字互动
● 投资者可于2022年5月11日(星期三)13:00前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有关问题预先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investors@fsilon.com。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一、说明会类型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4月29日发布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1年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2年5月12日(星期四)13:00-15:00举行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1、召开时间:2022年5月12日(星期四)13:00-15:00
2、召开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网址:http://sns.sseinfo.com/)
3、召开方式:网络文字互动
三、参会人员:
公司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董事长沈正华先生、独立董事朱利祥先生、财务负责人陈振华先生、董事会秘书蔡凌雲先生(如遇特殊情况,参加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四、投资者参会方式
1、投资者可于2022年5月12日(星期四)13:00-15:00,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的“上证e访谈”栏目(http://sns.sseinfo.com/)在线参与,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2、投资者可于2022年5月11日(星期三)13:00前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有关问题预先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investors@fsilon.com,公司将会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法狮龙证券部
联系人:范哲昀
联系电话:0573-89051928
联系邮箱:investors@fsilon.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上接954版)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喻言、刘智洋
联系电话:0755-33356391、0755-33356808
传真:0755-33356392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1B
邮编:518064
2.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项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210”,投票简称为“飞马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5月23日(星期一)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星期一)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星期一)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券账户号码: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股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下表表决意见指示对本次股东大会可投票提案进行投票(如没有作出明确表决意见指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见投票),其代为行使股东表决权的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
本人(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意见指示如下:
■
注:1.如提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该提案表决,不可进行投票;关联股东如对该提案选择了表决意见,其表决意见为无效表决。
2.股东请根据自身意愿就每个可投票提案在表决意见项下的“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项中选择其一打“√”;未作任何选择的,视为股东对该提案没有作出明确投票指示。
3.如因股东多选、错选或字迹无法辨认导致表决意见不明或冲突的,股东对该提案的表决意见视为“弃权”。
4.本授权委托书用剪报或复印件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或加盖法人公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2-031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4月17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4月27日在公司26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彦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详见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报告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客观、公允反映了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报告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监事会将继续敦促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持续优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本报告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审核,董事会拟定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和《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五、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专业能力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董事会作出续聘审计机构的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续聘四川华信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本报告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经审阅,截至2021年年末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主要是以前年度累计亏损所致,董事会已就相关情况提出了应对措施,我们将予以密切关注并敦促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贯彻落实相关举措,推动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和维护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八、审议通过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2-022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迁址及变更联系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以及相关议案,详见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以及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以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于近日迁至新办公地址,迁址完成后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1B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1B
邮政编码:518064
公司电话:0755-33356399
投资者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755-33356391(董事会秘书);0755-33356808(证券事务部)
(2)传真:0755-33356392
调整后的投资者联系方式自公告之日起启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除上述变化外,公司网址、电子邮箱等其他信息不变。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2-024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华信审(2022)第0037号审计报告确认,2021年度公司合并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15,300.42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21,227,114.17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4,227,372,789.41元,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797,305,149.67元。
根据《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鉴于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拟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公司于前期被债权人申请进行重整,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推进并执行完毕公司重整计划,并于2021年11月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的(2020)粤03破568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回归正常发展轨道。截至目前,公司整体经营业务处于恢复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相对较大,同时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故公司2021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董事会说明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鉴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2021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广大投资者的整体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和《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长 远发展需要,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公司稳定发展;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拟定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和《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2-026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提请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2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83391472Y
成立日期:1988年6月(转制换证2013年11月27日)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泸州市江阳中路28号楼3单元2号 ;总部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8号金茂礼都南28楼。
首席合伙人:李武林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历史沿革: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为泸州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8年6月,1996年获得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1998年1月改制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1月转制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自1996年取得证券、期货审计资格以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一直为证券市场及财务领域提供服务。
执业资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编号:51010003);《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编号:54);《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证书编号:0418500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等。
2、业务信息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的收入总额为【19,360.55】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9,360.55】万元(包括证券业务收入【13,317.81】万元)。2021年度华信所服务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42】家,审计客户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审计收费总额【10,336.31】万元。
3、人员信息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54人,注册会计师12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6人。
(2)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王小敏,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证券服务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IPO申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等证券服务,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3)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邱燕,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证券服务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IPO申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等证券服务,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4)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付依林,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证券服务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IPO申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等证券服务,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5)质量控制复核人从业经历:质量控制复核人:廖群,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证券服务业务,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IPO申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等证券服务。目前在事务所承担质量控制及复核工作,具有证券业务质量复核经验,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4、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符合独立性要求,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邱燕于2019年度有警示函1项,其他相关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5、投资者保护能力
四川华信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0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2,558.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近三年四川华信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6、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四川华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华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1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了四川华信的资质、诚信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认为四川华信具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执业经验,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执业准则,公允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能够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同时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一致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四川华信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四川华信的资格证照、有关信息和诚信纪录等资料,我们认为四川华信及其审计团队符合公司对于年审会计师应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在过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能够较好地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推荐四川华信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四川华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续聘四川华信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质量;公司续聘四川华信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四川华信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四川华信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5、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2-027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事项概述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出具的川华信审(2022)第0037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4,227,372,789.41元,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797,305,149.67元,公司实收股本为2,661,232,774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导致未弥补亏损为负的主要原因
1、公司未弥补亏损为负的主要是以前年度亏损所致,经四川华信出具的川华信审(2021)第0032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4,232,288,089.83元,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776,078,035.50元。
2、经四川华信出具的川华信审(2022)第0037号审计报告确认,2021年度公司合并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15,300.42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21,227,114.17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4,227,372,789.41元,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797,305,149.67元。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推进并全面执行完毕公司重整计划,并于2021年11月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的(2020)粤03破568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回归正常发展轨道,逐步恢复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三、应对措施
(一)紧抓主业,强化效益
公司于2021年实施完成重整,历史包袱得到有效化解,并对相关低效非保留资产进行了处置,实现轻装上阵,相关留存业务在过渡期间也得到了相对较好的恢复和发展。2022年作为公司重新出发元年,公司将以“紧抓主业,强化效益”为工作重心,聚焦于主业发展,向业务要效益,强化精益化管理,力争实现降本增效。
1、对于环保新能源业务板块,一方面全面保障大同富乔一期项目稳定经营,并积极推进大同富乔二期项目建设,力争二期项目年内全面建成投产,实现新增产能700吨/日,进一步提升大同富乔运营规模和盈利能力;另一方面,积极加大相关业务项目拓展力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竞标、竞争性磋商/谈判、并购等方式构建环保新能源项目矩阵,争取逐步形成“签约一批、开工一批、运营一批”滚动发展的良好局面。
2、对于供应链业务板块,一方面围绕公司食品供应链业务优势,积极挖掘延伸供应链服务链,推进与服务客户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增强客户粘性,提升服务效益;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大客户、新客户的开发力度,适度向相关业务领域拓展,积极探索新业态,培育发掘增长点,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务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3、在有效保障业务稳步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精益化管理,开源节流,力争经营效益和管理效率双提升。
(二)推进信用修复,助力业务发展
公司于前期因流动性紧张无法及时偿付债务并被申请重整等导致公司信用受到较大损害,并对公司相关业务拓展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深圳中院于2021年11月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回归正常发展轨道,“信用修复”是公司2022年度另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公司将积极向人民法院、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沟通,密切协调消除公司重整前“失信”记录信息及其影响;同时,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修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关系,改善公司征信,增强市场信心;以及积极参与供应商、客户的信用评估评价体系,构建商业互信,修复行业信用。通过上述举措,切实消除前期流动性紧张等导致的不利影响,有效建立飞马新形象,助力各项业务稳步有序发展。
(三)推动适时注入资产和再融资,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在稳步恢复发展“基本盘”保障公司经营发展的同时,公司将积极加快推动将有助于发挥公司经营优势具有良好协同效应的相关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体系,并密切研究适时启动再融资等事宜,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助力,进一步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推动公司更快、更好发展。
(四)进一步强化内控管理,提升内控执行效果
结合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持续强化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对公司内部控制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相应更新、修订,后续将进一步强化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地、执行效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予以及时修正完善,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同时,公司将积极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推进导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监控公司经营发展风险点,力争做到“全面预防、尽早发现、及时处置”,有效防范公司经营发展风险,保障公司诚信经营、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2-028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注:非实际担保金额,具体担保金额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同时公司拟为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提供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支持公司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在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更好满足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022年度公司拟为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及有效期限内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2022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安排如下:
■
在不超过担保总额度的前提下,公司经营管理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各子公司(包括在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4273XK
公司名称: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与香蜜湖交界西北阳光高尔夫大厦2708
法人代表:翁方造
注册资本:人民币65,000万
成立日期:2015年01月07日
经营范围:节能环保项目投资、环保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顾问、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骏马环保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骏马环保总资产为89,563.36万元,净资产为14,611.75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899.12万元,净利润2,682.89万元。
2、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60707730Q
公司名称: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浦东牡丹路60号514-515室
法定代表人:张健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2007年4月3日
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计算机及辅助设备、机电产品、仪器仪表、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电子元器件、钢材、矿产品(除专项审批)、汽车零部件、五金工具、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百货、橡塑制品、纺织原料及产品(除棉花收购)、鞋帽、工艺品、家用电器、金属材料、珠宝首饰、家具及其他木制品的销售,化肥经营,仓储(除危险品),物流服务及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国际货运代理,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以上食品凭许可证经营)的批发非实物方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上海合冠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合冠总资产为14,372.34万元,净资产为10,247.63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673.67万元,净利润454.85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就上述担保事宜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额度事项后,公司董事长将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及有效期限内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具体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有利于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更好实现公司的整体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整体担保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2022年度为纳入合并范围的各子公司提供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担保额度。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22年度拟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3亿元(含)(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的资金需求,促进各子公司经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情况为:1、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3亿元(不含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担保额度),担保余额(本金)为5,831.5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9.38%;2、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以前年度提供并在公司前期重整过程中履行或可能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为46,490.25万元,其中:涉诉已判决并确认金额26,821.93万元;前述担保公司已计提相关预计负债并计入前期的当期损益,以及已在公司前期重整程序中预留了相关偿债股票待经管理人审核并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予以清偿,不会对公司本年度或以后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进一步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在为子公司发展提供支持的同时,积极加强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2-032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有关通知规定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l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l4号”)就“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2)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作出了规定。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公司自2021年2月2日起执行解释第l4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4号、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