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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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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顾正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永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永明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顾正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永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永明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顾正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永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永明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8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时间过半暨减持股份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实际控制人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顾林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0,75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4%。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披露《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顾林祥先生拟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6,193,069股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顾林祥先生尚未发生减持行为,其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减持时间过半。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全部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7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3月18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6,435,68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1,930,704.3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湖州长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顾林祥先生、顾林荣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2-3957811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76.79%股权

项目概况:

标的企业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至2021年7月31日评估基准日对应评估值:

标的企业净资产709,080.76万元。

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价格:人民币615,234.07万元

公告期限:自2022年4月29日起20个工作日

联 系 人:石先生010-57896550

标的详情请登录:www.cfae.cn(北金所网站)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2022年4月29日

厦门市咕啦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3.5714%股权转让公告

项目编号:CF22GJ001246

项目名称:厦门市咕啦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3.5714%股权

项目概况:福建银河金森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转让其持有的厦门市咕啦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3.5714%股权

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742.618万元

标的企业经营范围: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快递服务;电气设备批发;肉、禽、蛋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水产品批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不含弩);蔬菜批发;果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互联网销售;果品零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日用家电设备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弩);文具用品零售;水产品零售;其他日用品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肉、禽、蛋零售;贸易代理;蔬菜零售;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专业化设计服务;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

标的对应评估价值:人民币39.19万元

挂牌期限: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30日止

挂牌价格:人民币840.00万元

交易保证金:人民币0.00万元

联系人:蒋先生 联系电话:010-57896824

联系人:程先生 联系电话:010-57896517

项目详情请登录:www.cfae.cn(北金所网站)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2022年4月29日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4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5月5日起,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本基金的业务限额为10,000,000.00元。即如机构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本基金的申请金额大于10,000,000.00元,则10,000,000.00元确认申购成功,超过10,000,000.00元(不含)金额的部分将有权确认失败;如机构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多笔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本基金的金额大于10,000,000.00元,按申请金额从大到小排序,本公司将逐笔累加至10,000,000.00元的申请确认成功,其余超出部分的申请金额本公司有权确认失败。

机构投资者通过多家销售渠道的多笔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申请将累计计算,不同份额的申请将单独计算限额,并按上述规则进行确认。

在本基金暂停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其它业务正常办理。本基金恢复办理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或020-83936999,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