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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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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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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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韩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向昱力 会计机构负责人:华美娜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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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韩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向昱力 会计机构负责人:华美娜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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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韩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向昱力 会计机构负责人:华美娜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506 证券简称:南都物业 公告编号:2022-022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一号一一房地产》《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等要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现将2022年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含浙江中大普惠物业有限公司、杭州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普惠物业”、“中大物业”)累计总签约项目683个,累计总签约面积8,002.44万平方米;其中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公司(含普惠物业、中大物业)新增物业服务项目45个,新增签约面积约527.51万平方米;顾问咨询合同的新签数量为1个。
以上经营数据来自公司内部统计数据,尚未经过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概况之用,因此上述数据可能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相关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506 证券简称:南都物业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0809 证券简称:山西汾酒 公告编号:临2022-023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61,4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935%。
● 本次解除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年5月9日。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8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公司临2018-044公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2018年12月26日,山西省国资委出具《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19年3月9日,公司独立董事李玉敏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北京金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首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9年3月2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6、2019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19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详见公司临2019-016公告)、《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19年3月26日,授予价格为19.28元/股,授予人数为395名,授予数量为5,680,000股。本次修订涉及激励对象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金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19年5月8日,公司完成激励计划的登记工作,实际授予人数为395名,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5,680,000股。并于2019年5月11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详见公司临2019-023公告)。
9、2021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10、2021年5月10日,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共计2,260,000股上市流通,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3,420,000股。
11、2021年6月11日,公司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871,510,266股,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3,402,000股,激励对象变为394人。
12、2021年7月5日,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871,510,2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4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变更为1,220,114,37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变更为4,762,800股。
13、2022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符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9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61,450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935%。
二、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9年5月8日完成登记,自2022年5月9日起,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1、解除限售期时间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2022年5月9日起,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020年度山西汾酒经营业绩达到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达标条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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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情况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经综合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考核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94人,其中2名激励对象考核情况为“待改进”,本次对应解除限售系数为0,对应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股份数量为0股,由公司按规定回购处理;剩余392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为较优秀及以上,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鉴于其中2名激励对象分别于2020年11月与2020年9月离开工作岗位,其新任职务不再属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范围,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对该2名激励对象职务变更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7,850股仍予以解除限售,对其剩余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该392名激励对象对应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361,450股。
4、未发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确认回购价格的议案》,2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在债权人通知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办理实际注销事项。
三、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考核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94人,按照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绩效综合评价结果,符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9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61,4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935%。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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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2名因离开工作岗位不再属本次激励计划确定激励范围的激励对象及2名未达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所持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40,950股,将由公司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回购处理。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年5月9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361,450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买卖本公司股票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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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2名激励对象因2020年度考核结果为“待改进”而不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外,山西汾酒及其他激励对象应满足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山西汾酒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山西汾酒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股份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备査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5、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