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于2022年1月18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131 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600万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本公司已于2022年2月15日收到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34,720,377.36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6,6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268,720,377.36 元。 2022 年 2 月 25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本次新增股份6,600万股,登记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由 22,000 万股变更为 28,600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2,000 万元变更为 28,600 万元。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董长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树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玉霞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董长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树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玉霞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董长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树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玉霞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董长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树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玉霞
母公司利润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董长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树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玉霞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董长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树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玉霞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司法处置的基本情况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瀚叶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先生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2,231,09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34%)因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与沈培今先生、朱礼静女士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4月8日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公开进行股票司法处置,最终由苏州亨通永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亨通永旭”)以最高价竞买成交。上海金融法院已裁定沈培今先生原持有公司322,231,091股股份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亨通永旭所有,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亨通永旭时起转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 3月8日、2022年 4月9日、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处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处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及《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处置的进展暨控制权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二、本次司法处置的过户情况
2022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2司冻 0428-1号)和《上海金融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74执106号之二],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先生被司法拍卖的瀚叶股份322,231,091股股份已于 2022 年4月28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过户完成后,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亨通永旭、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崔巍先生和梁美华女士合计持有公司779,170,48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1%;沈培今先生持有公司370,049,73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8%。公司控股股东由沈培今先生变更为亨通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沈培今先生变更为崔根良先生和崔巍先生。
(二)本次公司股份司法处置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2-031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更正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处置的进展暨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ST瀚叶 公告编号:2022-049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处置的进展暨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0)。因工作人员疏忽,章程修改过程中,第二十六条条款修订部分不完善。现将公告内容更正如下:
一、修改前章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修改后章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