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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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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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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逐笔披露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以上所述情况。

6.6 会计制度

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7. 财务情况说明书

7.1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223,697.96万元,2021年实现净利润203,968.55万元。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股东会决议,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20,396.85万元、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10,198.43万元、冲回一般准备金150.33万元,分配现金红利25,320.44万元,年末未分配利润371,901.12万元。

7.2 主要财务指标

表7.2

注: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203,968.55/[(2,230,712.64+2,418,376.57)/2]*100%=8.77%

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1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2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实收信托项目N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实收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0.45%

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203,968.55/[(226+220)/2]=914.66万元。

平均值采取年初及年末余额简单平均法。

公式为:a(平均)=(年初数+年末数)/2

7.3 报告期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无。

8. 特别事项提示

8.1 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无。

8.2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2021年3月19日,原独立董事俞妙根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2021年8月4日,原总经理王会清因工作调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

2021年8月5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副总经理、首席风控官严珊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8.3 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无。

8.4 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8.4.1 重大未决诉讼事项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诉讼案

2017年 12月 14 日,江苏信托作为原告以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保千里”)作为被告一、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保千里”)作为被告二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根据被告一与原告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签署的《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被告二与原告签署的《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一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被告二为《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17年12月5日,被告一共欠贷款本息合计157441077.78元,已构成严重违约。 因此,原告诉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偿还江苏信托借款本金155000000元及利息2441077.78元,并继续按照合同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判令被告一支付江苏信托律师费15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不能清偿上述全部债务和费用,江苏信托有权就被告一质押的深圳市小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2018年5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苏01民初2755号),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信托借款本金15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8年5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9507534.74元;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19%计算罚息,并按照年利率11.19%计算复利),支付律师费155万元;被告二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江苏信托有权就被告一质押的深圳市小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江苏保千里和深圳保千里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因未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交费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江苏保千里和深圳保千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9日,江苏信托收到法院出具的(2018)苏01执1848号《通知》,法院将于2019年10月31日10时起至2019年11月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江苏保千里持有深圳市小豆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019年12月,根据委托人函件,江苏信托进行本项目的债权申报工作;

2020年4月,江苏信托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汇入的共计1,024,319.58元的执行款,该等款项为法院扣划的江苏保千里的银行存款,根据委托人指示,江苏信托将前述款项作为贷款本金偿还款向受益人进行了分配。

2020年9月,江苏信托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因江苏保千里公司已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且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深圳保千里提出的重整申请,故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能处置,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后期如发现江苏保千里和深圳保千里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0年10月,江苏信托收到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债权申报通知》,拟根据债权申报指引进行债权申报手续;

2020年10月,江苏信托收到本案律师发来的《关于邀请债权人参加保千里电子变卖镜头物料与不良品及各种待处理品物料的报告》,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拟变卖名下镜头物料等财产。

2020年11月,江苏信托收到本案律师发来的《深圳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2020年12月,江苏信托根据委托人指示提交了《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预案表决票》,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

2021年1月,江苏信托根据委托人指令,提交了《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预案表决票》,同意重整方案并提交至管理人处;

2021年6月,江苏信托收到本案律师发来的《深圳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8.4.2 以前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终结的诉讼事项

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诉讼案

2019 年 5 月,江苏信托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为原告以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集团”)、珠海贤丰粤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贤丰粤富”)、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贤丰”)、谢松峰、谢海滔、陆珊珊作为被告向江苏省高院提起诉讼,诉称根据被告贤丰集团与原告于 2017年 2 月 17 日签署的《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江苏信托向贤丰集团发放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17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止;第一期信托贷款时间为2017年2月23日,金额为160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月末的第20日及还款日;江苏信托按照合同约定,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贤丰集团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同日,广东贤丰、谢松峰、谢海滔、陆珊珊分别与江苏信托签订《保证合同》,为本次信托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2月23日,贤丰粤富与江苏信托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其为本次信托贷款提供所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625%股权(25亿股)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担保范围为贤丰集团在《贷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当日,江苏信托向贤丰集团发放160000万元贷款。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贤丰集团应于2019年3月20日支付季度利息,但其未能按期支付。此外,贤丰集团持有的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915.2万股和贤丰粤富持有的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625%(25亿股)均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江苏信托向贤丰集团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宣布《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于2019年4月4日全部提前到期,并按《贷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复利。因此,原告诉请江苏省高院判令贤丰集团归还江苏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000元及利息2706666667元、罚息2320000元、复利11774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9日,剩余罚息、复利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贤丰集团支付江苏信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600万元;判令江苏信托对贤丰粤富提供的质押物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50000万股股权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广东贤丰、谢松峰、谢海滔、陆珊珊对贤丰集团上述全部债务向江苏信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六名被告承担。

2020年1月3日,江苏信托收到法院出具的(2019)苏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贤丰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信托支付借款本金16亿元,利息27,066,666.67元、截至2019年4月9日的罚息232万元、复利117740元以及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案涉《贷款合同》约定以借款本金16亿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以利息27,066,666.67元为基数计算的复利(其中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罚息、复利利率标准按年利率8.7%计算;自2020年2月23日起以及之后每满12个月的罚息、复利利率标准的确定方法为以届时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2.1%且不低于年利率5.8%、并在此基础上再上浮50%)。判决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对贤丰集团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贤丰集团追偿。判决江苏信托就前述第一项债权有权以贤丰粤富质押的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625%股权(25亿股)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优先受偿。贤丰粤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贤丰集团追偿。案件受理费8,229,322.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234,322.03元由贤丰集团、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贤丰粤富共同负担。

2020年5月,根据委托人指令,我司授权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审相关的应诉、举证工作。

2020年9月,江苏信托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传票,本案已于9月17日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二审开庭审理。

2020年12月30日,我司已根据委托人指令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将贷款债权作价转让。

2021年1月6日,江苏信托按协议约定将该单一信托项下的贷款债权全部转让给信达资产深圳市分公司,该单一信托项下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由其享有,相关风险亦由其承担。

8.4.3 本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终结的诉讼事项

无。

8.5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情况

无。

8.6 银保监会现场检查情况及整改措施

无。

8.7 公司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无。

8.8 银保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净资本监管风险控制指标(根据审计后数据计算)执行情况如下:

净资本/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1,980,619.90万元/769,746.20万元*100%=257.31%≥100%(监管标准)

净资本/净资产=1,980,619.90万元/2,418,376.57万元*100%=81.90%≥40%(监管标准)

(上接27版)

金额系本年度固有、信托与关联方的发生额。

6.5.2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关联交易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

表6.5.2

6.5.3逐笔披露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1.固有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表6.5.3.1

注:本年度固有从关联方购货338.78万元、提供劳务0.85万元、收到利息收入0.29万元和申购联营企业中海基金发行的基金5,000万元。

2.信托与关联方交易情况:贷款、投资、租赁、应收账款、担保、其他方式等期初汇总数、本期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表6.5.3.2

3.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固信交易)、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信信交易)交易金额,包括余额和本报告年度的发生额。

(1)固有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金额期初汇总数、本期发生额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表6.5.3.3.1

注:以固有资金投资公司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受益权,或购买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的信托资产均应纳入统计披露范围。本期购买2,730.00万元,清算结束26,000.00万元。。

(2)信托项目之间的交易金额期初汇总数、本期发生额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表6.5.3.3.2

注:以公司受托管理的一个信托项目的资金购买自己管理的另一个信托项目的受益权或信托项下资产均应纳入统计披露范围。本期购买356,179.91万元,清算结束289,455.86万元。

6.5.4逐笔披露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无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情况,无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情况。

6.6会计制度的披露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本公司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7.财务情况说明书

7.1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本公司2021年利润总额-139,849.26万元,税后净利润-157,415.48万元。2021年,公司根据相关股东会决议,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11,185.06万元。

7.2主要财务指标

表7.2

注: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

平均值采取年初、年末简单平均法。

公式为:a(平均)=(年初数+年末数)/2

7.3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无。

8.特别事项揭示

8.1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人数无变动,持股比例无变动,无质押公司股权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的情况。

8.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8.2.1董事变更

2021年2月,经公司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汤全荣先生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2021年4月19日,汤全荣董事、董事长的任职资格获得上海银保监局核准。黄晓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

2021年5月,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杨楠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2021年11月,经公司股东大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选举朱闻达先生担任公司董事职务。2022年2月16日,朱闻达董事的任职资格获得上海银保监局核准。

8.2.2监事变更

2021年5月,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陆隽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陈素婷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2021年6月,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选举汪婧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石枫不再担任公司职工监事。

8.2.3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2021年4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张悦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2021年7月,张悦副总裁的任职资格获得上海银保监局核准。

(2)2021年6月,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朱玲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职务。2021年8月,朱玲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的任职资格获得上海银保监局核准。

(3)2021年12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免去刘显忠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8.3 公司的重大未决诉讼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四川信托股权投资项目出现相关方违法、违约情形,为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我司已提起了相应的民事诉讼。

8.4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8.5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2021年3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向公司下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银罚字〔2021〕1号),公司由于固有贷款业务统计错误、资金信托业务统计错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2万元。

2019年12月27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公司原副总裁魏志刚因犯受贿罪(受贿行为发生于2009年、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20年2月,公司党委根据有关规定,批准给予魏志刚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2021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向公司下发《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50号),公司由于未能发现并纠正魏志刚的违法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8.6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2021年9月9日至12月20日,上海银保监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12月,公司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关于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全面现场检查的意见》,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在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管理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整改,同时开展了严肃问责工作,切实落实各项监管意见。

8.7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及其版面

2021年4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发布《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披露经上海银保监局任职资格核准,汤全荣先生正式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黄晓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

8.8银保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2021年1月4日,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2020年度中债成员综合评定结果》中,中海信托获评“优秀发行机构”。

2021年4月26日,中海信托荣获 “上海市黄浦区2020年度百强重点企业”第八位。

2021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第十四届“诚信托”奖项评选中,中海信托荣获“管理团队奖”,“中海油供应链金融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荣获“最佳创新信托产品奖”。

2021年10月29日,“中海油供应链金融债权投资信托计划”荣获《证券时报》“2021年度优秀服务实体信托计划”。

8.9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公司始终坚持把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把好风险关,承担起国有金融企业维护金融稳定的社会责任。截至2021年底,公司存续信托规模3,498.86 亿元,未发生一笔因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损害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情况。同时,公司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成立了一批规模大、期限长的信托项目,有效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不断探索碳金融业务,落地了全国首单CCER碳中和服务信托,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此基础上,公司趁势而上,成立碳中和金融服务中心,在集团内外部积极拓展碳金融业务资源,目前已有多个项目同时推进,并将于2022年陆续落地。

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助力乡村振兴建设,向内蒙卓资县旗下营中心学校提供援助资金,与崇明区建设镇富安村党支部开展党组织结对帮扶,为崇明区建成世界级生态岛作出贡献。公司积极组织公益活动和“蔚蓝力量”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推出手机APP“惠老版”模式,切实承担起央企社会责任,用心用情办好民生实事。

公司积极回归信托本源,探索“信托公司+公益组织”的双受托人慈善信托模式。2019年末,公司设立“中海信托-伴你成长慈善信托”。2020年,该慈善信托完成首批捐助。2021年,河南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公司通过“中海信托一一伴你成长慈善信托”向3名河南省大病儿童完成40,707元捐款,用以灾后大病儿童的治疗和生活救助。

公司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讲话精神,致力于缓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不充分问题。2021年,公司小微金融业务成立规模12.73亿元,支持小微企业主2,605户,以优质金融服务履行信托公司社会责任,有效促进了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

8.10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报告

2021年,公司积极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顶层设计,稳步提升“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一是在公司顶层设计中,明确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到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二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从制度层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员工日常培训与行为规范建设,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强化公司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与行为管理。四是抓好宣传教育活动。公司积极制定并落实消保年度教育宣传工作计划,本年度开展5次主题消费者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参与人数达24,966人,深化金融知识的普及和推广,提升消费者金融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五是持续加强消保信息披露。公司投诉电话公示线上渠道覆盖公司官网、手机APP及客服电话,线下渠道覆盖公司营业场所。六是积极化解消费投诉。本年度共收到22件消费投诉(重复投诉7件),其中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业务21件、其他业务1件,投诉地区均为上海,上述投诉事项均已根据公司消费投诉处理流程进行处理并全部办结。

9.公司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管理层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其在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财务报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监事会认可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