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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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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34版)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九)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的如下事项: (九)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的如下事项:

1.交易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的固定资产、股权产权投资、资产出售; 1.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对外股权投资事项;

2.交易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融资建设、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 2.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固定资产投资事项;

3.交易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的委托理财事项; 3.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的融资建设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4.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1年内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捐赠,且当年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4.单笔发生额不超过10亿元的委托理财事项;

董事长可以授权其他人决定上述权限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5.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6.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额(同时存在账面值与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的资产抵押事项。

7.以公司名义投标的国际承包项目中按外方要求需要提交和签署的相关文件及事项;

8.一年内累计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捐赠。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除外。

董事长可以授权其他人决定上述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董事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电子通讯方式参加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亲自出席该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电子通讯方式参加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亲自出席该临时董事会会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21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0年。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0年。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4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董事会就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另行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07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其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一)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三)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组织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六)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七)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第一百七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字表述统一性修订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2.7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40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45条

……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第一百八十四条 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监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监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 明确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时委托书载明内容的要求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及临时会议的决议均为监事会会议决议,均应当由2/3以上(含2/3)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及临时会议的决议均为监事会会议决议,均应当由2/3以上(含2/3)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5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5年; (七)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5年;

(八)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提名、选举、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提名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者除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应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行为。 文字表述统一性修订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九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8条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五)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六)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如下职责: 第二百零九条 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如下职责: 参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相关内容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按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定;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数据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但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还应按国际或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的除外。 香港联交所H股年报可采用中国会计准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数据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 -- 删除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51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第二百五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如以公告形式发出,则按当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于同一日通过香港联交所电子登载系统向香港联交所呈交其可供实时发表的电子版本,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上。公告亦须同时在公司网站登载。此外,必须根据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由专人或以预付邮资函件方式送达,以便股东有充分通知和足够时间行使其权利或按通知的条款行事。 删除部分与后面条款内容重复

东的通知,如以公告形式发出,则按当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于同一日通过香港联交所电子登载系统向香港联交所呈交其可供实时发表的电子版本,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上。公告亦须同时在公司网站登载。此外,必须根据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由专人或以预付邮资函件方式送达,以便股东有充分通知和足够时间行使其权利或按通知的条款行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可以书面方式选择以电子方式或以邮寄方式获得公司须向股东寄发的公司通讯,并可以选择只收取中文版本或英文版本,或者同时收取中、英文版本。也可以在合理时间内提前给予公司书面通知,按适当的程序修改其收取前述信息的方式及语言版本。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可以书面方式选择以电子方式或以邮寄方式获得公司须向股东寄发的公司通讯,并可以选择只收取中文版本或英文版本,或者同时收取中、英文版本。也可以在合理时间内提前给予公司书面通知,按适当的程序修改其收取前述信息的方式及语言版本。

第二百六十一条 释义:…… 第二百六十一条 释义:……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六)“四者”“六商”分别是指国家战略的践行者、能源革命的先行者、高质量发展的笃行者、美好生活的建设者,一流的能源一体化方案解决商、一流的工程总承包商、一流的基础设施投资商、一流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商、一流的城市综合开发运营商、一流的建材、工业产品和装备提供商。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由董事会提议,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由董事会提议,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之日起实施。

(上接335版)

2022年4月28日,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以上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大会将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425 证券简称:青松建化 公告编号:临2022-022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19日 10 点30分

召开地点:新疆阿克苏市林园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19日

至2022年5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内容详见2022年3月1日和2022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等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公告、《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至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阿拉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授权人上海股票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股东代表出席会议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上海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不接受电话登记。

委托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登记时间:

2022年5月18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7:00。

3、登记地点:

新疆阿克苏市林园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 熊学华

电话:0997-2813793

传真:0997-2811675

邮政编码:843005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一天,与会股东参加会议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2022年5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