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 液体油脂
2021年第四季度液体油脂采购平均价格较上年同期上涨14.81元/公斤,涨幅20%,主要是全球金属硅紧缺,硅油及硅油衍生物今年四季度价格上涨。
4、 乳化剂
2021年第四季度乳化剂采购平均价格较上年同期上涨11.07元/公斤,涨幅8%,主要是棕榈油价格上涨,对应的酸、醇、酯价格上涨。
5、表面活性剂
2021年第四季度表面活性剂采购平均价格较上年同期上涨1.57元/公斤,涨幅8%,主要是棕榈油价格上涨,对应的椰油酰类表活价格上涨。
6、包装物
2021年第四季度,包装物采购平均价格保持稳定,与上年同期持平。
特此公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983 证券简称:丸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0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租赁准则”、“解释第14号”、“解释第15号”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8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本文简称“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财会〔2018〕35号)(本文简称“新租赁准则”),并要求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严格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租赁准则
新租赁准则在租赁定义和识别、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新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并进一步说明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同时,新租赁准则还对包含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合同如何分拆,以及何种情形下应将多份合同合并为一项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2)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承租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采用与现有经营租赁相似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3)完善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原租赁准则未对租赁期开始日后选择权重估或合同变更等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作 出明确规范。新租赁准则明确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企业应视其变更情况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4)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关于出租人发生的经营租赁,原租赁准则仅要求出租人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新租赁准则要求出租人增加披露相关租赁收入及未折现租赁收款额等信息。此外,出租人还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
2、解释第14号
解释第14号主要修订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及披露的情况。
3、解释第15号
解释第15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分成员单位是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还是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分别明确了成员单位、财务公司及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列报的项目。并对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是否能进行抵消进行了明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租赁准则
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要求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2021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公司自 2021 年一季报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 2020 年末可比数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2、解释第14号
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4号,解释第14号要求首次执行该解释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2021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解释第14号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影响。
3、解释第15号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2021年12月30日起执行该解释。执行该解释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影响。
特此公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983 证券简称:丸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1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0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年末的可供分配利润为1,041,333,434.74元。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实施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0元(含税)。
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37.482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目前的401,819,600股减至401,444,780股,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以回购注销完成后的总股本401,444,780股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6,274,508.20元(含税),占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77%。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将于股东大会批准且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择机实施,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分配后,公司结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需求和股东利益,符合公司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特此公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983 证券简称:丸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大型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 委托理财金额:单日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6亿元
● 委托理财产品类型:保本收益型、低风险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不定期
●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及子公司拟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即单日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6亿元,有效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并提请授权管理层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四)风险控制
1、为控制风险,公司及子公司审慎选择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2、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大型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公司董事会将对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等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以及相关的调查。如果受托人为已上市金融机构的,可以免于上述尽职调查。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本次理财额度占最近一年净资产的比例为19.45%,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74.43%。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经过充分的预估和测算,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公司将购买的理财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理财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低风险理财产品,可能存在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延迟兑付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五、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委托理财额度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且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为16,500.00万元人民币,未超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授权额度,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983 证券简称:丸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25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南塔6楼丸美股份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25日
至2022年5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于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时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法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二) 参会登记方式:
(1)参会登记时间:2022年5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2)登记地点: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南塔6楼丸美股份会议室
(3)股东可采用现场登记、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电子邮件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电子邮件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根据防疫要求,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对进入人员进行防疫管控。个人行程及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须符合防疫的有关规定。为保护股东健康、不符合防疫要求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将无法进入会议现场。
请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自备口罩,做好防疫措施,并配合会场要求接受出示健康码等相关防疫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会务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南塔6楼
联系人:程迪、丁玎 联系电话:020-6637 8685 传真:020-6637 8600
电子邮件:securities@marubi.cn
特此公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上接36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