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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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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77版)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3)。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中油工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审议通过《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2-02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39 证券简称:中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2022-023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年 4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拟将《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1. 原1.2条为:“1.2条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新政函〔1999〕103号)文批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新疆独山子天利实业总公司、新疆高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大高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发起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6500001000591。”

现修订为:“1.2条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新政函〔1999〕103号)文批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新疆独山子天利实业总公司、新疆高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大高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发起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6500001000591。”

2. 原1.10条为:“1.10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现修订为:“1.10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 原3.1.7条为:“3.1.7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现修订为:3.1.7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4. 原3.3.4条为:“3.3.4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现修订为:“3.3.4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 原5.1.8条为:“5.1.8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现修订为:“5.1.8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原5.2.1条第(十五)款为:“5.2.1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现修订为:“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7. 原5.2.2条第一款为:“5.2.2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订为:“5.2.2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原5.3.3条为:“5.3.3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现修订为:“5.3.3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9. 原5.3.4条为:“5.3.4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现修订为:“5.3.4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0. 原5.3.5条为:“5.3.5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现修订为:“5.3.5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1. 原5.4.4条为:“5.4.4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现修订为:“5.4.4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2. 原5.6.3条为:“5.6.3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5.6.3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原5.6.4条为:“5.6.4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现修订为:“5.6.4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4. 原5.6.6条为:“5.6.6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删除该条,该条序号顺延。

15. 原5.6.13条为:“5.6.13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现修订为:“5.6.12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6. 原6.1.1条第六款为:“6.1.1条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现修订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17. 原6.1.10条为:“6.1.10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修订为:“6.1.10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8. 原6.2.3条第(八)和(十)项为:“(八)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公司对外投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现修订为:“(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9. 原6.2.7 第一款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订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0. 原7.3条为:“7.3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订为:“7.3条 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21. 增加7.13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 原8.1.5条为:“8.1.5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现修订为:“8.1.5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3. 原9.1.2条为:“9.1.2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现修订为:“9.1.2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24. 原9.3.1条为:“9.3.1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现修订为:“9.3.1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39 证券简称:中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2022-020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担保实际发生及2022年度担保预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下属控股或全资各级分、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分、子公司。

● 2022年度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421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 无逾期的对外担保。

● 本次预计担保额度非实际担保金额,实际担保金额将以实际签署并发生的担保合同为准,并根据实际担保发生金额披露担保进展公告。

● 本次预计担保额度事项尚须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待股东大会批准后正式生效。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了保证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控股或全资、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对下属各级分、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额度安排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对下属各级分、子公司提供的母公司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21亿元。其中:

1. 按资产负债率分类: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各级分、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418.7亿元,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各级分、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2.3亿元。

2. 按担保目的分类如下:

(1)用于项目投标、合同履约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96亿元;

(2)用于使用银行授信额度出具保函、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提供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25亿元(包括公司下属各级分、子公司无偿使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切分的银行授信额度办理授信业务而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公司分别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授信合同而提供的对外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

3. 以上预计担保明细如下:

单位:亿元人民币

4. 基于后续生产经营条件和需求可能的变化的考虑,如担保人为同一法人的,可在该担保人的计划额度内,将担保计划在其下属分、子公司间进行适当调剂,调剂条件如下:

(1)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3)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二)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三)上述担保额度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在额度范围内进行如下授权:

1. 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授信合同而提供的对外担保事项。

2. 董事长办公会审批:一是公司为下属分、子公司无偿使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授信额度而出具的反担保事项;二是单笔担保金额小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除授信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3. 董事会审批:单笔担保金额大于等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除授信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信息披露。

实际担保金额以实际签署并发生的担保合同为准,并根据实际担保发生金额披露担保进展公告。

(五)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见附件)。

二、本次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预计为公司各级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并取得授权,将有利于简化公司担保管理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其市场开发及承揽工程业务的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2021年累计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1. 2021年,公司发生对外担保7项,累计折合人民币为87亿元,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各级子公司的担保。

2.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不含对下属分子公司担保)余额为0万元,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各级子公司的担保余额折合人民币264.49亿元,占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6.28%,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2)尚在担保期的担保事项情况表(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担保实际发生及2022年度担保预计情况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各类担保,以及2022年度计划对下属各级分、子公司项目投标、合同履约、授信业务等提供的母公司担保的目的均是为了保障公司业务资金需求、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2022年度担保预计情况合理,符合公司业务及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风险可控,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2021年度实际发生担保和2022年度预计担保中,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也没有为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担保实际发生及2022年度担保预计情况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公司担保行为,公司2021年发生的担保事项属于公司及分、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预计的2022年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分、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附件:被担保人基本情况(预计2022年度需要提供担保的各级分、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表)

(下转37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