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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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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01版)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用2022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认可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聘用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前,已将议案提交我们审阅。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我们对中信银行聘用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意见如下:

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在为中信银行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均能够独立、客观、公正评价中信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均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均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且均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中信银行继续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我们认可继续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2022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用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2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关于聘用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提交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

2022年4月27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用2022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在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聘用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前,已经认可该议案事项。我们对该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在为中信银行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均能够独立、客观、公正评价中信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均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均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且均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

二、《关于聘用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

中信银行聘用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信银行继续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此,我们同意继续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2022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用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2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中信银行财务报告年度审计、中期审阅、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人民币957万元。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中信银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

2022年4月29日

附件2: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无锡信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无锡信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35号,注册资本为22,222.2222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赵怀国。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14.93亿元人民币,因公司刚成立,未实现营业收入。

2、中信城开(宁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城开(宁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信拓路275号1幢1414室,注册资本为56,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郭沐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餐饮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财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28.5亿元人民币,因公司运营项目均未正式投产,因此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为零,净利润-1,491万元人民币。

3、中信颐养康复医院(北京)有限公司

中信颐养康复医院(北京)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7号院4号楼24层(24)42701内06房间,注册资本为28,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国。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疗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医疗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49,840万元人民币,总负债22,571万元。由于目前项目尚在建设期,因此2021年营业收入为零,净利润为-38.67万元人民币。

4、中信金属宁波能源有限公司

中信金属宁波能源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西楼A1731-7室,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吴献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的批发;钢铁、金属材料、铁矿石、焦炭、矿产品、金属制品、冶金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及相关技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实业投资;电力销售。

截至2021年11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42.9亿元人民币,2021年1-11月实现营业收入155.5亿元人民币,净利润5.68亿元人民币。

5、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1号,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杨书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承担国内外工程的勘察、测量、监测、检测、咨询、规划、设计、造价、监理、施工图审查及上述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安装、技术咨询及项目管理;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工程环境评价;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46.56亿元人民币,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61.17亿元人民币,净利润4.51亿元人民币。

6、中信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中信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8号,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金志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承接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承接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公路行业、水利行业、风景园林等行业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业务,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工程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出口、材料试验与工程检测等业务;承接各类工程勘察、测量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科研课题研究;承担水务、环保和新兴能源等领域的投资运营业务。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107.73亿元人民币,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86.75亿元人民币,净利润6.52亿元人民币。

7、中信渤海铝业(滁州)有限公司

中信渤海铝业(滁州)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镇江路与湖州路交叉口西北侧,注册资本3亿元,法人代表李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制品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11,082万元人民币,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5,902万元人民币,净利润29万元人民币。

8、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工业区,注册资本6.21亿元,法人代表罗元东。公司经营范围为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及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劳务人员;承装、承修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 厚壁高压管道制造;金属管件加工;核电设备及配件、石油化工开采设备及配件、成套发电设备及配件、煤化工设备及配件、海洋工程设备及配件、气体储运设备及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特种钢管加工及相关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环保工程、供排水工程、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施工;普通货物运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10.24亿元人民币,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8.77亿元人民币,净利润4,528万元人民币。

9、无锡兴澄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兴澄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社区人民西路2号,注册资本30,388.328987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罗元东。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黑色金属材料(限高速线材、棒材),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不含危险品)、物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3.79亿元人民币,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5.98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22亿元人民币。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注册资本为1,292,677.6029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佑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12,786.65亿元人民币,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765.24亿元人民币,净利润240.05亿元人民币。

11、CITIC Securities Finance MTN Co., Ltd

CITIC Securities Finance MTN Co., Ltd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设的专门用于公司融资的特殊目的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Ritter House, Wickhams Cay II, Road Town, Tortola VG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注册资本1美元。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融资。

12、CSI Financial Products Limited

CSI Financial Products Limited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设的专门用于公司融资的特殊目的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2/F Palm Grove House, P.O. Box 3340,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实收资本1美元。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为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进行融资。

13、CSCIF Asia Limited

CSCIF Asia Limited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设的专门用于公司融资的特殊目的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9.47%股权。CSCIF Asia Limited成立于2015年7月7日,注册地为Ritter House, Wickhams Cay II, Road Town, Tortola VG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授权发行股本5万股,每股1美元,迄今发行100股,实缴股本100美元。公司现任唯一董事为薛兰。

截至2021年3月末(未经审计),CSCIF Asia Limited总资产391,485.05万港元,2021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790.62万港元,净利润-2,112港元,亏损主要原因为利息支出。

14、武汉三镇中心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三镇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6.46%。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161号环球贸易中心(一期)/栋B塔单元27层1、4、5、6、7、8号,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黄延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地整治服务;房屋拆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62.90亿元人民币,项目处于建设期,2021年尚未产生营业收入,净利润-0.06亿元人民币。

15、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6.54%股权。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18号A座518,注册资本为131,697.0298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毛长青。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农作物种子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肥料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生物农药技术研发;化肥销售;肥料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粮食收购;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智能农业管理;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整治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140.04亿元人民币,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为35.03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73亿元人民币。

16、杭州凤溪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凤溪置业有限公司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坞村城东路7号106-10室,注册资本为37,6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叶慧标。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2年2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8.64亿元人民币,因项目尚处于待开发阶段,故2022年1-2月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为零。

17、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0楼,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亚东。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截至2021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资产总额5,082亿元人民币,2021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75.93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52.01亿元人民币。

18、长沙江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江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423号乾城嘉园1栋523,注册资本为32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俞丽娅。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代收代缴水电费;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智慧城市与智慧楼宇的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空调设备安装;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涂装;房屋装饰;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商品房收楼验房服务;房屋、水暖工、电工的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2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321,047.58万元人民币,因公司项目尚处于前期,因此营业收入为零。

19、济南济高东智置业有限公司

济南济高东智置业有限公司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兴三路北段1号楼B座459,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虞沁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规划设计管理;市政设施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9.98亿元人民币,由于项目处于建设期,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为零。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给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468.9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授信余额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拟给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36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授信余额纳入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四、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2-02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2年4月1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2年4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7名,实际出席监事7名,监事李蓉、程普升、陈潘武现场参加了会议,监事魏国斌、孙祁祥、刘国岭、曾玉芳通过电话参加了会议,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全体监事一致推举,由魏国斌监事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实际情况。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2021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履职监督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向本行年度股东大会报告上述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本行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的方案,审议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4.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5.配售对象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6.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7.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8.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9.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10.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11.本次配股股票的上市流通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逐项审议。本次配股方案尚需经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取得本次配股涉及的其他必要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一2024年中期资本管理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2-02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同意2022年继续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罗兵咸永道”),分别为本行提供国内、国际审计服务。其中,拟续聘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2000年6月更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号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普华永道中天是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机构,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也具备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资质,同时也是原经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此外,普华永道中天也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及UK FRC(英国财务汇报局)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普华永道中天在证券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

普华永道中天的首席合伙人为李丹。截至2021年12月31日,普华永道中天合伙人数为257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401人,其中自2013年起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346人。

普华永道中天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0年度)的收入总额为人民币61.15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56.9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28.61亿元。

普华永道中天的2020年度A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客户数量为103家,A股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5.84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与本行同行业(金融业)的A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16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普华永道中天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普华永道中天近3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普华永道中天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普华永道中天也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普华永道中天四名初级员工因其个人投资行为违反独立性相关规定,于2019年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其个人出具的警示函,上述个人行为不影响普华永道中天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或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该四名人员随后均已从普华永道中天离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普华永道中天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叶少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14年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7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2002年起开始在普华永道中天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1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其中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04年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2000年起开始在普华永道中天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为中信银行。

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杨尚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14年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1997年起开始在普华永道中天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上述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 独立性

普华永道中天、上述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根据本行业务审计范围及会计师事务所预计工作量等因素,本行拟就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审计、中期审阅、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服务项目向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支付的审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为人民币957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审阅费用为人民币877万元,内部控制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比上年增加45万元,同比增长4.9%。审计费用增加主要受本行业务发展及会计师事务所预计工作量因素影响。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本行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预审通过了《关于聘用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全体委员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和评价,认为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均具备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在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均能够独立、客观、公正评价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均具备应有的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不存在损害本行、本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本行审计工作要求。同意将续聘该等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本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同意将《关于聘用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本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在为中信银行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均能够独立、客观、公正评价中信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均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均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且均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

2. 《关于聘用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中信银行聘用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信银行继续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此,我们同意继续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2022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用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2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中信银行财务报告年度审计、中期审阅、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人民币957万元。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中信银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经本行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为本行2022年度国内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为本行2022年度国际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2-02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现制定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下:

一、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含400亿元)。本次配股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支持本行未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本行的资本实力及竞争力。

二、本次配股的必要性分析

本次配股有助于夯实本行各项业务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基础,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对增强自身的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进一步提高

在国际金融监管环境日益复杂趋势下,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资本监管国际规则的变化,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分别为7.5%、8.5%和10.5%,并将视情况要求增加不超过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自2016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从资本和杠杆、资产负债、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等七个方面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

202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并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需要额外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在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如何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必须考虑和解决的战略问题。

截至2021年末,本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53%、10.88%和8.85%。本行资本虽已满足目前的资本监管要求,但本行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的同时,亦为可能提高的监管要求预留空间。因此,本行计划通过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为业务发展提供支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的抗风险能力,为本行的战略发展目标保驾护航。

(二)确保本行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近年来,本行资产规模平稳较快增长。截至2021年末,本行总资产80,428.84亿元,较2020年末增长7.08%,2019-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9.15%。截至2021年末,本行贷款及垫款总额为48,559.69亿元,较2020年末增长8.55%,2019-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0.21%,呈现平稳增长的态势。

随着国家经济的稳健发展,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银行经营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本行正处于发展创新和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需要更加雄厚的资本实力以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国内经济正处于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阶段,为了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国内银行需要维持稳定并合理增长的信贷投放规模,而风险加权资产的持续增长,将使银行面临持续的资本压力。本行将立足于保持合理的资本数量和资本质量,以应对行业环境的快速变化与挑战,实现稳健经营,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在促进公司战略发展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三、本次配股的可行性分析

本行将加强资本管理,提高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募集资金的运用,促进公司业务结构的转型和稳健发展,提高单位资本的收益能力。

(一)推动业务转型,提升市场竞争力

本行将根据新三年发展规划中关于以高科技驱动为引擎、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高价值创造为主线的“三高”发展要求,以及加强党建引领发展、加强协同融合发展、加强轻型集约发展的“三强”发展要求,坚持强核发展,加速提升市场竞争能力,聚焦“稳息差、拓中收、去包袱、做客户”四大经营主题持续发力;坚持协同融合,充分释放整体联动优势,深化构筑中信协同发展支柱;坚持改革赋能,着力深化体制机制创新,从上而下优化调整零售组织架构,稳步推进中后台集中管理。本行倾力打造“价值普惠”体系,持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本行将继续强化战略聚焦,在核心客户、核心产品、核心区域上加大资源投入,扩大竞争优势,持续提升价值贡献;创新协同模式,健全协同机制,打造共生共享的协同生态圈,为做大综合金融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科技赋能,创新驱动发展

本行始终坚持以科技赋能、创新驱动为核心动力,为业务发展全面赋能,推动本行成为一流科技型银行。本行坚定不移推进科技强行战略,推动前、中、后台联动升级,全面塑造全行经营管理的数字化能力。本行完成了对科技条线的组织架构调整,成立了大数据中心,形成“一部三中心”的架构体系,进行了从技术应用、模式创新、流程再造到组织重塑的系统性变革。

本行不断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底座的构筑,中台建设实现重大突破,业务中台推出首批公共业务能力服务,技术中台迈入大规模落地推广新阶段,数据中台处理效率显著提升。本行持续深化基础架构云转型,抢占数字化转型下一代“云”技术制高点,成为唯一荣获人行金融业优秀信创试点机构的股份制银行;作为首批启动金融信创全栈云工程的股份制银行,已完成测试云、生产云和生态云布局。本行建成业内领先的全行一体化运维、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三大体系。

本行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基于完全自主研发的人工智能“中信大脑”平台核心功能已基本建成,将全面赋能本行产品、销售、风控和运营。本行持续深化数字科技向业务领域的赋能,一是通过全面打造开放化、线上化和综合性的数字化产品平台,增强与公司客户的数字化连接,快速响应公司客户产品创新需求;二是面向零售客户上线零售经营平台(M+),实现全客户、全产品、全渠道的一体化经营;三是面向金融市场领域上线集中交易平台,业内率先实现金融市场事前风险管控,做市和交易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全面提升。

本行面向中后台,投产全面风险智慧管理平台,优化升级信贷风控和运营风控平台,实现业务风控场景全面接入,形成覆盖线上业务全流程的风控体系。本行将持续加大科技投入,提升产品和服务竞争力,驱动业务和运营模式转型,打造数据驱动型业务发展模式。

(三)加强风险管理,协调业务发展与风险管控

本行将“控风险有效、促发展有力”的风险管理体系向纵深推进,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制机制,为全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本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政策规定,坚持稳健的风险偏好,统筹兼顾政策性、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平衡。本行持续健全各项政策制度,夯实三道防线职责,加强授信政策引导和差异化的授权管理,在坚守风险底线的前提下释放基层经营机构活力。本行不断深化风险管理专职审批人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审批的专业能力和决策能力,完善审查审批体系。本行对公贷后管理转型正式启动,强化客户差异化管理和现场检查要求,深化特殊资产经营平台搭建,加强个贷体系性重检、私行代销重检和模型评审。

本行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技术研发能力,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多层次应用,加快推进风险管理的数字化转型。本行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系统化手段监测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大额风险暴露的各项限额指标控制在监管范围之内。本行将继续加快智能风控体系建设,支持智能审批和智能预警,提升风险防控的前瞻性和精准性,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四、本次配股对本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配股有助于本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加抵御风险能力,增强竞争力。本次配股对本行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对本行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配股前,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有限”)为本行控股股东,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为中信有限单一直接控股股东,中信股份的控股股东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中信集团为本行实际控制人。本次配股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改变。

(二)对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本次配股完成后,本行净资产规模将增加,短期内可能对净资产收益率产生一定的摊薄。但长期来看,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本行业务发展产生的效益将逐步显现,将对本行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并进一步提升本行的每股净资产。

(三)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有效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从而增强本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为本行业务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本保障。

(四)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配股将有助于夯实本行的资本金、提升本行资本规模,为本行各项业务的快速、稳健、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本保障,促使本行实现规模扩张和利润增长,进一步提升本行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本行本次配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本行满足资本监管要求、提升资本实力、保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2-02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

(一)假设条件

本次配股发行对本行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主要基于以下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配股比例为每10股配售3股,以本行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8,934,842,469股为基数测算,本次配股数量按最大可配售数量14,680,452,740股计算,本次配股完成后本行总股本为63,615,295,209股(上述数量仅用于计算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数量将由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环境确定);

3、假设本次配股于2022年12月31日完成(上述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本次配股的实际发行时间,发行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配股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4、本行2021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为556.41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为555.11亿元;

5、假定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较2021年度分别增长0%、5%和10%,即本行2022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56.41亿元、584.23亿元和612.05亿元;同时,假设本行2022年度影响本行股东净利润的非经常性损益与2021年度保持一致,即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55.11亿元、582.93亿元和610.75亿元。上述利润值不代表本行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配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6、不考虑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账后,对本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7、除本次配股外,暂不考虑任何其他因素(包括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优先股强制转股、可转债转股等)引起的普通股股本变动;

8、本行于2016年10月21日非公开发行了规模为350亿元的境内优先股,初始票面股息率为3.80%(自2021年10月26日起,第二个计息周期的票面股息率为4.08%),假设2022年度将完成一个计息年度的全额派息,需派发优先股现金股息共计人民币14.28亿元(含税)。

本行于2019年12月11日发行了规模为400亿元、票面利率为4.20%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假设2022年度将完成一个计息年度的全额派息,需派发利息16.80亿元。

本行于2021年4月26日发行了规模为400亿元、票面利率为4.20%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假设2022年度将完成一个计息年度的全额派息,需派发利息16.80亿元。

(二)对本行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行测算了本次配股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情景一:假定本行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较2021年度无变化,即本行2022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56.41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55.11亿元。(注:以下财务指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下同)

2、情景二:假定本行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较2021年度增长5%,即本行2022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84.23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82.93亿元。

3、情景三:假定本行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较2021年度增长10%,即本行2022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612.05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610.75亿元。

注:1.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优先股当期宣告发放的股息-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当期宣告发放的利息;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优先股当期宣告发放的股息-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当期宣告发放的利息。

(三)关于本次测算的说明

1、本行对本次测算的上述假设分析并不构成本行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次测算中的发行股份数量、募集资金总额以及发行完成时间仅为估计值,最终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等确定。

二、关于本次配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由于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特殊性,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与现有资本金共同使用,其所带来的收入贡献无法单独衡量。一般情况下,募集资金当期就可以产生一定的效益,但短期无法使资产规模得到相应的扩展,直接产生的盈利和效益也无法完全同步。因此,如果本次配股募集的资金不能够保持当前的资本经营效率,那么在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本行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有所下降。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本行就摊薄即期回报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三、本次配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配股有助于夯实本行各项业务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基础,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对增强自身的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进一步提高

在国际金融监管环境日益复杂趋势下,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资本监管国际规则的变化,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分别为7.5%、8.5%和10.5%,并将视情况要求增加不超过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自2016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从资本和杠杆、资产负债、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等七个方面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202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并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需要额外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在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如何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必须考虑和解决的战略问题。

截至2021年末,本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53%、10.88%和8.85%。本行资本虽已满足目前的资本监管要求,但本行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的同时,亦为可能提高的监管要求预留空间。因此,本行计划通过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为业务发展提供支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的抗风险能力,为本行的战略发展目标保驾护航。

(二)确保本行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近年来,本行资产规模平稳较快增长。截至2021年末,本行总资产80,428.84亿元,较2020年末增长7.08%,2019-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9.15%。截至2021年末,本行贷款及垫款总额为48,559.69亿元,较2020年末增长8.55%,2019-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0.21%,呈现平稳增长的态势。

随着国家经济的稳健发展,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银行经营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本行正处于发展创新和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需要更加雄厚的资本实力以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国内经济正处于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阶段,为了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国内银行需要维持稳定并合理增长的信贷投放规模,而风险加权资产的持续增长,将使银行面临持续的资本压力。本行将立足于保持合理的资本数量和资本质量,以应对行业环境的快速变化与挑战,实现稳健经营,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在促进公司战略发展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综上,本次配股将有效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对本行更好地满足资本监管要求、支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行现有业务的关系,本行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行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支持本行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资本监管要求和本行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本行的业务发展动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提升本行核心竞争力。

(二)本行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人员方面,本行紧跟战略指引,明确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新理念、新举措,围绕“凝聚奋斗者、激励实干者、成就有为者”的中信银行人才观,着力优化人力资源机制,坚持“责任、能力、价值”三位一体激励人、培养人、成就人,夯实人才基础,推动组织能力提升。本行坚持以岗位价值、业绩贡献和能力展现为核心的薪酬理念,按照有效激励与严格约束相统一的原则,强化考核引导,扩大差异化薪酬范围,进一步健全与竞争力提升、风险控制、稳健发展相适配的薪酬分配机制,为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员支撑和储备,有效促进本行进一步发展。

技术方面,本行坚定不移推进科技强行战略,以客户价值为导向,以客户旅程重塑为抓手,推动前、中、后台联动升级;以金融科技为永续动能,全面塑造全行经营管理的数字化能力,打造智慧、生态、有温度的数字中信,提升全行竞争力和市场价值,全力支撑强核行动高质量落地。

市场方面,本行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目标,以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为引领,以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依托,以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为保障,统筹西部、东北、中部、东部四大板块发展,加快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随着本行服务覆盖深度和广度的提升,本行具备扎实的市场基础。

五、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一)本行现有业务板块运营情况及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部形势,本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监管要求,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深入推动业务转型增效,经营发展总体稳中有进。

截至2021年末,本行总资产达8.04万亿元,同比增长7.08%;存款规模达4.79万亿元,同比增长4.76%;贷款规模4.86万亿元,同比增长8.55%,主要指标保持股份制银行前列。2021年度,本行实现营业收入2,045.57亿元,同比增长5.05%;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556.41亿元,同比增长13.60%。

公司银行板块,本行始终以“342强核行动方案”为指引,深入贯彻“以客户服务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加快推进对公业务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本行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制造业、民营经济的政策导向,全力支持“六稳”“六保”。

零售银行板块,本行坚持零售业务经营逻辑,通过做大客户基础、做强产品驱动、做优渠道势能和提升服务体验,促进“全客户一全产品一全渠道”适配,为客户适时、适地提供“金融+非金融”综合服务。

金融市场板块,本行在新冠肺炎疫情反复拉锯,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紧跟国家政策方向、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加强市场研判、优化资负结构、强化交易能力、深化同业客户一体化经营等措施,促进经营业绩稳步提升。

本行业务经营主要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负债质量及操作风险等。本行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技术研发能力,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多层次应用,加快推进风险管理的数字化转型。本行将严格执行监管各项规定,持续加强对大额风险暴露的管理,大额风险暴露的各项限额指标均控制在监管范围之内。

(二)提高本行日常运营效率,降低本行运营成本,提升公司业绩的具体措施

本行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本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本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配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本行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行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1、加强资本规划管理,确保资本充足稳定

定期对中长期资本规划进行重检,并根据宏观环境、监管要求、市场形势、业务发展、内部管理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资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资本水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适应。

2、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本行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本行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积极提升资本回报水平。

3、提高管理水平,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本行将不断加强经营各环节管控,切实推进经营模式转变,提高经营组织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随着本行业务规模的扩大,规模效应的发挥和管理能力的提升将有利于本行进一步降低成本费用支出。

4、加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流程,提高资本管理水平

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充分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主要风险状况,确保资本水平与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经营状况、风险变化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5、加强资本压力测试,完善资本应急预案

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压力测试体系,确保具备充足的资本水平应对不利的市场条件变化。制定和完善资本应急预案,明确压力情况下的相应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确保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紧急注资、资产转让、加大风险缓释力度等。

本行将根据监管要求、宏观市场环境及内部管理需要,及时对资本管理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本行资本水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匹配。同时,本行将加强运营成本的管理,提高运营效率,持续提升经营业绩,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6、其他方式

本行未来将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具体监管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通行做法,继续补充、修订、完善本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六、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为保证本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三)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本人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五)本人承诺促使董事会或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若本行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促使拟公布的本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2-02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拟采用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或“本次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配股完成后,本行股本数量和净资产规模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本行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于本行的现有业务,从而导致短期内本行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即本行配股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详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本次预案是本行董事会对本次配股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本次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次预案所述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一、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配股公开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行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照上市公司配股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逐项自查,认为本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配股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配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A股和H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采用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方式进行。

(三)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本次A股配股拟以A股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A股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不超过3股的比例向全体A股股东配售。本次H股配股拟以H股配股股权登记日确定的全体合资格H股股东所持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不超过3股的比例向全体H股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照证券所在地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A股和H股配股比例相同。

若以本行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8,934,842,469股为基数测算,本次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14,680,452,740股,其中A股配股股数不超过10,215,803,847股,H股配股股数不超过4,464,648,893股。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本行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可转债转股及其他原因导致本行总股本变动,则配售股份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

(四)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1、定价原则

(1)参考本行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市盈率及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并综合考虑本行的发展与股东利益等因素;

(2)考虑本行未来三年的核心一级资本需求;

(3)遵循本行与保荐机构(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原则。

2、配股价格

本次配股价格系根据刊登发行公告前A股与H股市场交易的情况,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配股价格,最终配股价格由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承销商)协商确定。A股和H股配股价格经汇率调整后保持一致。

(五)配售对象

本次配股A股配售对象为A股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H股配售对象为H股配股股权登记日确定的合资格的全体H股股东。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配股方案后另行确定。

(六)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配股前本行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A股和H股配股完成后的全体股东依其持股比例享有。

(七)发行时间

本次配股经监管部门与交易所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择机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八)承销方式

本次A股配股采用代销方式,H股配股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7.19(1)条采用包销方式。

(九)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含400亿元)。本次配股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支持本行未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本行的资本实力及竞争力。

(十)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配股的决议自本行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十一)本次配股股票的上市流通

本次A股配股完成后,获配A股股票将按照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本次H股配股完成后,获配H股股票将按照有关规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流通。

本次配股预案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后,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取得本次配股涉及的其他必要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行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

本行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度财务报告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0068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0068号和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006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下转4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