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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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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白厚善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千里 会计机构负责人:崔严方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白厚善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千里 会计机构负责人:崔严方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白厚善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千里 会计机构负责人:崔严方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白厚善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千里 会计机构负责人:崔严方

母公司利润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白厚善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千里 会计机构负责人:崔严方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白厚善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千里 会计机构负责人:崔严方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7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依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白厚善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议案经董事表决,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8日完成2020年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工作,回购注销股份数量58,178.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48,095,810元减少至人民币448,037,632元,总股本由448,095,810股减少至448,037,632股。因此,公司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资,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条款。

本议案经董事表决,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9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8,17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8日完成2020年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工作,回购注销股份数量58,178.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48,095,810元减少至人民币448,037,632元,总股本由448,095,810股减少至448,037,632股。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鉴于前述减少注册资本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除以上条款的修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事项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上述变更尚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办理上述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1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2号)同意注册,于2019年7月22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前公司尚处于持续督导期内。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需要,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于近期和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履行原保荐机构剩余期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华泰联合证券将履行中信证券剩余期限的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已委派保荐代表人韩斐冲先生、董瑞超先生(简历见附件)共同负责公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对中信证券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徐欣先生、高若阳先生、项目团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附保荐代表人简历:

韩斐冲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设研院可转债、隆华科技可转债、长青集团可转债、江阴银行可转债、佳沃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王府井吸收合并首商股份、天山铝业重组上市、绿景控股重大资产重组、国投高新要约收购神州高铁、北控要约收购金宇车城、新希望投资集团协议收购兴源环境、首钢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等项目。

董瑞超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中伟股份IPO、德方纳米IPO、东方新星IPO、欧浦智网IPO、中科江南IPO等项目,参与中伟股份、德方纳米、中科电气向特定对象发行、广电运通非公开发行、齐翔腾达公开发行可转债、广州无线电集团公开发行公司债等再融资项目,蒙草生态、广电运通、金冠股份等财务顾问项目。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2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并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2年4月29日,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6.62元,共计募集资金 119,79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10,100.29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 7月16日到账,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222号)。

二、《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2022年4月29日,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三方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三、《三方协议》 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华泰联合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达成如下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宁波银行余姚中心区支行专户仅用于甲方“2025 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斐冲、董瑞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8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科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4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依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朱岩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议案经监事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9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公告》。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8,17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8日完成2020年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工作,回购注销股份数量58,178.00股,回购价格为23.91元/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48,095,810股变更为448,037,632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448,095,810元变更为448,037,632元。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39号

2、申报时间: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6月13日

每个工作日9:00-11:30,14:30-17:00

3、联系人:潘芳勤

4、联系电话:0574-62730998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