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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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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37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8,331.31万元,较2020年同比增加 66.3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3,511.79万元,同比减少了36.79%。扣除结构性存款收益、政府补助等影响,报告期内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6,566.71万元,同比减少了47.94%。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111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7.43元,共计募集资金112,463.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7,898.5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04,564.5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572.0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1,992.4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207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0〕101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萧山支行和招商银行杭州西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系为公司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增强公司的研究开发能力,增加内外部客户的满意度,为公司的发展提升产品竞争力,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无法单独核算其效益。

(四)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9 年 7 月 30 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97,369,967.27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上述募集资金置换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验和确认,并由其出具《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8457 号)。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19年10月28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140,000,000.00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1年1月19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4,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超募资金余额20,637.45万元,暂存于募集资金账户.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1月19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锂离子电池智能生产线制造扩建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实际节余5,387.94万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鉴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杭可科技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杭可科技公司募集资金2021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杭可科技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九、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1年度

编制单位: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锂离子电池智能生产线制造扩建项目达产期为三年,为募集资金到位的第2年至第4年,达产率分别为40%、70%和100%。本项目全部投产后

预计将实现年均收入102,500万元,年均利润总额24,453万元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6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988,900,107.80元。经董事会审议,公司2021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上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元(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03,09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92,710,700.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9.43%。

如在本公告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宏观经济压力、公司长远发展和2021年度经营和利润情况,综合考虑公司日常经营和后续发展的资金需要及对股东的回报,制定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策程序合法,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9.43%,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重视,保障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其他风险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7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1年7月18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6楼,首席合伙人为胡少先先生,具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证券期货相关业务、H股企业审计业务、中央企业审计入围机构、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资格、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IT审计业务、税务代理及咨询、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事务所、英国财务汇报局(FRC)注册事务所等执业资质,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截至2020年末,天健拥有合伙人210人,注册会计师1,90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9人。

天健2020年度业务收入30.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8.8亿元。

2020年度天健为529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住宿和餐饮业,教育,综合等行业,审计收费总额5.7 亿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0年末,天健已提取执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4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3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公司2021年度年报审计收费为11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30万元。

2022年度,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市场一般情况,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的经验、级别、投入时间和工作质量综合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天健执行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了监督和评价,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严格执行制定的审计计划,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准则,独立并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天健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客观。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与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

天健在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了良好工作水平以及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服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续聘天健作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与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请天健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7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天健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8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拟与关联方杭州通测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测通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通测通讯位于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达路157号的工业厂房,租赁的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共计32,12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25元(含税),合同总金额共计9,637,200元人民币。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向通测通讯租赁其位于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达路157号的工业厂房,租赁的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共计32,12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25元(含税),合同总金额共计9,637,200元人民币。

通测通讯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均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通测通讯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截至本公告日,曹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87,616,596股,持股占比46.54%,通过杭州杭可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86,623,720股,持股占比21.49%,曹骥先生共持有公司68.03%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曹骥先生为通测通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且通过杭州南屏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通测通讯99.90%的股权。

(二)关联人情况说明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别

此关联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租入资产,交易标的为位于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达路157号的工业厂房一幢。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房产位置: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达路157号

房屋所有权人:杭州通测通讯电子有限公司

拟承租面积:32124平方米

权属情况说明:所出租房屋存在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担保用作授信额度,担保期间为2021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3日止,债权数额上限为15895万元。

通测通讯承诺其为所出租房屋唯一合法出租权人,保证出租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抵押,且不存在向二人或二人以上出租的情形,同时保证其所岀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可使用、可租赁的状态并适用于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租赁价格以杭州市工业厂房市场价格及租赁房屋所在地区周边同类型房屋定价标准为参考,由公司与通测通讯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此次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结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出租方(甲方):杭州通测通讯电子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租赁期限: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

3、租金及支付:

该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25元(含税),合同总金额共计9,637,200元人民币。所有的税费由甲方办理支付。

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三个月租金。

4、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①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②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③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5、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0.5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6、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③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④拖欠房租累计1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0.5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1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0.5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1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关联交易的履约安排

关联交易协议中已就协议双方的违约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就租赁房屋日后无法交付的情况做出适当的保护公司利益的合同安排。公司与交易关联方将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租赁上述房屋,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需要,此房屋地址临近公司主要生产厂区,交通便利。

本次关联交易租赁价格以杭州市工业厂房市场价格及租赁房屋所在地区周边同类型房屋定价标准为参考,由公司与通测通讯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此次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结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曹骥先生回避表决,此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关联方通测通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公司实际需求情况。本次交易租赁价格以杭州市工业厂房市场价格及租赁房屋所在地区周边同类型房屋定价标准为参考,由公司与通测通讯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符合交易公平原则。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议案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通过。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租赁价格以杭州市工业厂房市场价格及租赁房屋所在地区周边同类型房屋定价标准为参考,由公司与通测通讯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此次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结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杭可科技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可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求,交易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杭可科技本次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9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授权事宜概述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股东大会授权后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

(四)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五)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股东大会授权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存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六)发行数量

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七)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存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九)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补充,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具体方案并办理发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9、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一)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三、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事项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在简易发行程序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预计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资金额度折合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2022年4月29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同)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使用自有资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额度折合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

公司在对韩国客户等外资客户的业务中外汇收付金额较大,外汇收入主要为美元和欧元,为减少因美元和欧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为依托公司对海外客户的业务背景,以避险为主,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业务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涉及的币种为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美元、欧元和日元。

2、业务规模及期限

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额度折合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额度范围内

资金可循环使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12个月。

3、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

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可能会造成汇率的大幅波动,套期保值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

2、操作风险: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操作人员未及时、充分地理解衍生品信息,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而造成一定风险。

3、违约风险:对于远期外汇交易,如果在合约期内银行违约,则公司不能以约定价格执行外汇合约,存在风险敞口不能有效对冲的风险。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将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和有效期内,择机选择交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套期保值业务,优选合法资质的、信用级别高的大型商业银行,审慎选择交易对方和套期保值业务,并报董事长批准。未经授权或审批,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2、公司将严格执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最大程度降低信用风险。

3、公司不断优化相应管控制度及风险防范措施,合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资源,并加强与银行等相关专业机构及专家的沟通与交流。

4、公司持续关注与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市场风险。由财务部随时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市场信息,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并及时提交风险分析报告,供公司决策。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基于公司业务收入外汇结算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宜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实际经营需要,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国信证券对杭可科技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要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风险责任教育,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杜绝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行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注意:虽然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汇率异常波动风险、履约风险、内部控制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对自2021年1月1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二) 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根据财政部《实施问答》相关规定及要求,公司对自2021年1月1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并依据上述规定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会计政策变更后对公司影响

根据《实施问答》要求,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应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公司按照上述财政部的《实施问答》要求编制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追溯调整 2020 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报表科目之间重分类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本次会议政策变更会对公司的“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有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等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等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2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4月19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骥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尽责推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认真推进会议各项决议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科学决策,推动各项业务顺利有序开展,使公司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有效地保障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1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利用专业知识,秉持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充分发挥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切实履行好职权范围内的责任。在监督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督促公司完善内控制度等方面继续发挥专业作用,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下转44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