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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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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

本报告期内,公司取得营业收入3.68亿元,较去年同期的4.52亿元下降18.59%,主要因国内外疫情影响,部分地区运输效率降低,且海运紧张的负面影响仍然持续,导致公司部分订单发货有所延迟,同时猪舍新风应用项目放缓、公司转口贸易的保温节能产品订单较去年同期减少,造成“干净空气”产品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13.19%;“高效节能”产品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27.34%。

本报告期内,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29.06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6.3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211.08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31.85%。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四、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年产5万吨高性能超细玻璃纤维棉建设项目”“年产8000吨干净空气过滤材料建设项目”“干净空气过滤材料智慧升级改造项目”顺利有序推进。其中,“年产8000吨干净空气过滤材料建设项目”已于2022年4月进入调试试生产阶段,预计部分产能将于2022年二季度释放。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郭茂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金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文逸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郭茂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金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文逸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郭茂 主管会计 工作负责人:杨金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文逸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 临2022-042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再升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22日以传真、电话、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郭茂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审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2022年4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43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22日以电话、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29日下午14: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开云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审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2022年4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后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执行职务时无违规违法行为,没有发生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情况。

2、对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1)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

(2)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保证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性的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88 证券简称:天药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2-023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4元(税前)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4月22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00,046,68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400,653.52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1)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津沪深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宜药印务有限公司三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4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4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12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26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14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邮箱: tjpc600488@vip.sina.com

联系地址: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九街19号

邮政编码:300462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2-65277565

特此公告。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销诉讼。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28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有股份”)与湖州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核星”)涉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人民币4.2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2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4)。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法院”)签发的(2021)浙0591民初3061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湖州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岘双鹿”)

原告湖州核星与被告九有股份、石岘双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州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定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州核星向湖州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2,8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6月,被告一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订购橡胶带式真空过滤机1台,价格428,000元。原告设备制造完成后,按照被告的要求发货完毕并进行了安装、调试,设备运行后,原告也对设备进行了售后服务。后双方发生配件交易共计15,170元。2015年7月,被告一向原告寄送《询证函》,确认尚结欠原告42,800元,并且上述债权由被告二承继,但两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欠款42,800元。

原告认为,原告已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的设备己经正常运行至今。被告的行为已属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湖州法院。

被告石岘双鹿答辩称,一、石岘双鹿并非为本案的适格被告,石岘双鹿系延边众兴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新的公司,与石岘白麓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原石岘白麓是被告九有股份并购后的上市公司,与新设立的石岘双鹿也不存在关联,故石岘双鹿并非为石岘白麓的债务承继者,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二、原告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与石岘白麓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在2013年5月27日,根据合同约定,留存质保金期限为1年,即原告应在2014年5月27日主张要求支付该笔款项,但原告并没有进行过主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九有股份答辩称,债权债务均已转让给石岘双鹿,公司无需偿还对湖州核星的债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湖州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湖州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42,800元的债权;

2、原告湖州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3、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635元,由原告湖州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湖州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湖州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