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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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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22版)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907室;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执业资质:取得江苏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

服务业务:已从事二十多年证券服务业务,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取得金融企业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投资者保护能力:天衡事务所2021年末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455.32万元,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较强的投资者保护能力。

诚信记录:最近三年,天衡事务所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3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2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天衡事务所未加入国际会计网络。

2、人员信息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天衡事务所从业共有合伙人80人,首席合伙人余瑞玉;注册会计师378人,其中191人签署过证券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天衡事务所2021年度业务收入共计65,622.84万元;2021年共承担76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合计收费7,204.50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多个领域。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宋朝晖(项目合伙人)和聂焕,牛志红为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上述人员从业经历如下:

宋朝晖:天衡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34年,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

聂焕:天衡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10年,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

牛志红:天衡事务所授薪合伙人,从事审计工作15年,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形。

3、独立性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 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2 年审计费用为280万元人民币(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22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60万元),较上一期无变化。审计收费依据市场原则、公司具体审计工作情况等协商确定。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2年3月30日,公司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认为天衡事务所自2011年至今一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项目成员具备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同时也能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能够按照规定执行审计程序,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的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地反应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提议公司董事会续聘天衡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和能力,作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以来,遵守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以专业的业务水平、勤勉尽职的工作态度,公正客观的为公司提供了专业的审计服务,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情况。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同时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在作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以来,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情况以及尚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三)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四)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2-13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公司按照上述要求对有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对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的解释第15号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相关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5、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上接623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1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62号文)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200,000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32,830,000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37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88元,共募集资金390,020,4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27,301,428.00元后的余额为362,718,972.00元及收回的垫付应由公司股东承担的发行费用134,058.12元,合计362,853,030.12元已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分别汇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化龙巷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32001628736059988999)以及公司在交通银行江苏省常州市钟楼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324006030018120669953)内。上述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公司累计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0,824,031.1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XYZH/2013A8037”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341,849,458.61元。其中:经公司2014年2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募集资金82,372,514.17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除上述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按募集资金项目计划用途分别使用99,770,559.05元、48,156,449.33元、64,739,336.99元、30,249,203.66元、9,960,741.26元、2,735,154.15、3,865,500.00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4,279,397.84元。

2021年度公司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使用募集资金872,004.25元,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00,108.23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42,721,462.86元,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4,379,506.07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余额为22,482,074.36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前述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龙巷支行和交通银行江苏省常州市钟楼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已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龙巷支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以保证专款专用。同时根据《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化龙巷支行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200,000.00元或者从交通银行江苏省常州市钟楼支行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00.00元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在2014年2月14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础上,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达成补充协议:同意公司以定期存单及通知存款形式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存放资金;之后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达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意公司以定期存单及通知存款形式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存放资金。

(二)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余额为22,482,074.36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三、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82,372,514.17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截至2014年3月3日,上述预先投入资金已全部置换完毕。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五)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2021年度,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

(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内,将根据募投项目计划投资进度使用。

(九)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二)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3,436,014.71元,公司提取净利润的10%(即2,343,601.47元)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24,282,087.58元,期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45,374,500.82元。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盈利前景、资产状况及市场环境等前提下,公司管理层提出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定为:2021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度未实现盈利,不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同时公司正处于转型发展阶段,最近几年持续加大新项目、新产品的开发力度,目前公司流动资金偏紧,且因公司及下属公司前期的项目建设,导致公司现金流压力增加,为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近年来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均呈增长趋势,并且2022 年公司重点建设项目及经营支出资金需求较大。

综合考虑公司短期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运行态势以及公司资金需求,为保障公司相关产业顺利发展及公司现金流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更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2021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计划

公司2021年度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公司未分配利润将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需求,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以及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严格执行相关的利润分配制度,与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四、独立董事意见

目前公司流动资金偏紧,且因公司及下属公司前期的项目建设,导致公司现金流压力增加,综合考虑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短期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运行态势以及公司资金需求,为保障公司现金流的稳定性和长远发展,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经营环境及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若干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4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27.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89%。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2、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于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2月16日在公司网站上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2月18日,公司在法定媒体上披露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4、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时披露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5、2021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6、2021年3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号,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3月9日。

7、2021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实意见。

8、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18日在公司网站上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11月20日,公司在法定媒体上披露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9、2021年12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号,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

10、2022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11、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实意见。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各期结束后解锁比例为50%、50%,均自首次股份授予之日起计算,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3月9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3月8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以2021年2月25日作为授予日,向5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88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23元/股。在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确定后的登记过程中,由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部分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30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55万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作废处理。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27.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89%,具体如下: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售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58名激励对象与已披露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除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部分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30万股限制性股票外无差异,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58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期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期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交所申请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若干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光洋股份”)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确保资金流畅通,拟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等业务,同时为加强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增强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计划性和合理性,2022年度公司拟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孙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子公司、孙公司为母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1.5亿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9.5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借款、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

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及下属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因业务需要办理上述担保范围内业务,不需要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担保有关的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具体的担保合同内容,以实际签署时为准。

二、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孙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对象情况如下:

(一)光洋股份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常州新北区汉江路52号

3、法定代表人:李树华

4、注册资本:48741.1076万元

5、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47503H

7、成立日期:1995年04月22日

8、经营范围:轴承、汽车配件、金属加工机械、工具、模具、机械零部件的制造,销售;汽车的销售;轴承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比例: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28.22%的股份。

10、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光洋机械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常州光洋机械有限公司

2、住所: 常州市河海东路9号

3、法定代表人:吴朝阳

4、注册资本:800万元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70130605F

7、成立日期:2007年12月21日

8、经营范围: 轴承及其零配件的制造、销售。

9、股权比例:公司持有光洋机械100%股权

10、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天海同步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

2、住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5号

3、法定代表人:吴朝阳

4、注册资本:10,845.9227万元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44036049A

7、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0日

8、经营范围:汽车、机电一体化、传动系、自动化设备、金属加工机械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汽车同步器总成、转向机变扭器、变速齿条、传动系电子系统、自动化设备、金属加工机械设计、研发、制造、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比例:公司持有天海同步100%股权

10、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威海世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威海世一电子有限公司

2、住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北区国泰路-8-1号到-8-5号

3、法定代表人: 李树华

4、注册资本:91336.4584万元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7558240W

7、成立日期:2001年4月5日

8、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股权比例:公司子公司扬州光洋世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威海世一100%股权

10、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五)天宏机械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常州天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住所: 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城村

3、法定代表人: 吴朝阳

4、注册资本:300万元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52715017C

7、成立日期:2003年7月29日

8、经营范围:金属切削机床,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比例:公司持有天宏机械100%股权

10、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六)天海精锻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天津天海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2、住所:天津静海国际商贸物流园东兴道北段10号

3、法定代表人:张建钢

4、注册资本:2000万元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70625672P

7、成立日期:2005年3月9日

8、经营范围:精密锻造;精密冲压件加工;金属材料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进出口的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9、股权比例:公司子公司天海同步持有天海精锻100%股权

10、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担保为拟担保授权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孙公司与合作机构共同协商确定,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预计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2022年度资金安排及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公司资源,解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及长远业务发展。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孙公司,其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子公司、孙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有绝对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的融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规范加强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增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计划性与合理性,简化审批手续,提高经营效率,对公司为下属公司担保、下属公司之间互保及下属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年度担保总额度进行预计并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孙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累计担保总余额为50,810.13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4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若干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2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与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成,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同步”)、常州光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洋机械”)、全资孙公司天津天海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精锻”)根据业务发展及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预计2022年度与关联方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集团”)、常州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车辆”)、常州佳卓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卓特种”)发生资产租赁等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6,630,644.41元。2021年度同类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为6,300,760.32元。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程上楠先生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元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元

注:以上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天津静海北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超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向企业项目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商务咨询服务;金属材料、化工材料(危险品易制毒品除外)、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纺织服装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进出口的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2、与公司关联关系

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因此天海集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情形。

(二)常州车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常州市青龙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程上楠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经营范围:农用运输车及其配件,解放、东风型汽车驾驶室及零部件、普通机械配件、汽车配件的制造、销售;汽车的销售;二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公司关联关系

为公司股东、董事程上楠先生实际控制的公司,因此常州车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情形。

(三)常州佳卓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常州市青龙西路3号(39幢、42幢、43幢)

法定代表人:程上楠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经营范围:载马挂车、旅居挂车、运马车、旅居车及厢式结构专用汽车、特种结构专用汽车的制造与销售;汽车配件、机械配件的制造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公司关联关系

为公司股东、董事程上楠先生实际控制的公司,因此佳卓特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情形。

(四)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租赁关联方资产,各关联方自成立以来依法存续,系公司合作多年的交易方,具备履约保障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主要为关联方资产租赁,属于生产经营需要的正常业务往来,依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内容和公允的交易金额,达成交易前与关联方签订相应的交易合同或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定价,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2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交易定价方式公允,符合市场原则,体现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确定,公司已对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合理估计,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的定价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该事项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若干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7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1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15:00-17:00在全景网举办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s://ir.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李树华先生;董事、总经理吴朝阳先生;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郑伟强先生;独立董事顾伟国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2年5月16日(星期一)15:00前访问https://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扫码自动匹配移动端)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0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信永中和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鉴于其在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为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做出了贡献。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续聘期为一年。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36人,注册会计师1,45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30人。

信永中和2020年度业务收入为31.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2.6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7.24亿元。2020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46家,收费总额3.83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1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近三年(2019年至2021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2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和行业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刘宇先生,200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汪洋先生,200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7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田川先生,2022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除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督管理措施1次外,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年报审计费用1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经对信永中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信永中和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宜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地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出具各项专业报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查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执业资料、诚信情况等,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若干事项的独立意见;

5、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6、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