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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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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71版)

华糖食品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有效规避主要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交易的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如行情急剧变化,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3、内部控制风险:期货期权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4、技术风险:从交易到资金设置、风险控制,到与期货公司的联络,内部系统的稳定与期货交易的匹配等,存在着因系统崩溃、程序错误、信息风险、通信失效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成交的风险。

七、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华糖食品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及子公司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公司经营业务所需的原材料或产品相关的期货品种。

2、加强期货相关人员培训,强化期货市场研究,把握市场变化规模,设计

好期货交易业务具体操作方案,把握好交易时间。

3、公司及子公司将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按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期货糖交易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审批权限下达操作指令,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同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有效防范风险。

4、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八、独立董事意见

1、华糖食品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就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华糖食品已制定《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期货糖交易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审批流程、风险防控和管理等内部控制程序,对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华糖食品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规避和防范主要产品价格波动给其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价格波动的影响。

我们认为,华糖食品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华糖食品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2022年白糖期货保值方案》。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2-035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一)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及整改情况

1、广东证监局于2021年12月24日对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号)

(1)主要内容

一、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通过上述方式,广州浪奇《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6,234,322,859.99元,虚增营业成本6,023,835,603.98元,虚增利润210,487,256.0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8.07%。广州浪奇《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6,651,448,598.32元,虚增营业成本6,450,009,272.10元,虚增利润201,439,326.2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6.57%。

二、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存货,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美化报表,广州浪奇将部分虚增的预付账款调整为虚增的存货。通过上述方式,广州浪奇《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金额为956,423,831.44元,占当期披露存货金额的75.84%、披露总资产的13.54%、披露净资产的50.53%。《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金额为1,082,231,342.91元,占当期披露存货金额的78.58%、披露总资产的12.17%、披露净资产的56.83%。

三、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一)广州浪奇未按规定披露与广州钿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钿融)及其子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1.广州浪奇与广州钿融、攀枝花市天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东金川)构成关联方。

2017年起,广州浪奇时任董事长傅勇国持有广州钿融34%股份。攀枝花天亿系广州钿融的全资子公司,会东金川系广州钿融的控股子公司。傅勇国长期将广州浪奇资金提供给广州钿融及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规定,广州钿融、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为广州浪奇的关联法人,广州浪奇与上述企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方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8年,广州浪奇向攀枝花天亿采购黄磷等商品,交易金额合计29,521,186元,向会东金川采购黄磷等商品,交易金额合计275,680,090.35元。以上关联交易金额合计305,201,276.35元,占广州浪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6.59%。2019年,广州浪奇向攀枝花天亿采购黄磷等商品,金额为9,639,218元,向会东金川采购黄磷等商品,金额合计21,543,678元。以上关联交易金额合计31,182,896元,占广州浪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65%。

3.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以预付采购货款的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掩护过渡,将资金给广州钿融及其子公司使用。相关资金来源包括广州浪奇的自有资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贷款以及保理机构贷款等。

广州钿融将相关资金用于会东金川持有矿山资产的扩大生产和技术改造、偿还欠款等。2018年,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最终支付到广州钿融、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的资金发生额为1,177,794,297.15元。2019年,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最终支付到广州钿融、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的资金发生额为2,449,384,392.12元。

(二)未按规定披露与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琦衡)的关联方资金往来

1.广州浪奇与江苏琦衡构成关联关系。

广州浪奇自2013年9月起持有江苏琦衡25%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江苏琦衡为广州浪奇的关联法人。

2.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以支付采购货款的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掩护过渡,将资金给江苏琦衡使用。相关资金来源包括广州浪奇的自有资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贷款以及保理机构贷款等。江苏琦衡将相关资金用于扩大生产和偿还银行债务等。

2018年,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最终支付到江苏琦衡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发生额为41,901,500元。2019年,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最终支付到江苏琦衡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发生额为54,329,100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2.4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广州浪奇在2018年、2019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金额均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广州浪奇应当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在相关年报中予以披露。

广州浪奇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中披露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傅勇国,时任广州浪奇董事长期间(2014年6月至2019年5月),全面管理公司事务,组织、策划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知悉广州浪奇2018年年报财务信息存在虚假以及广州浪奇与其参股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未披露的情况,仍然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时任广州浪奇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2016年4月至2020年3月),负责联系广州浪奇,对公司日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继续组织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知悉广州浪奇2019年继续进行财务造假以及广州浪奇与其参股的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的情况,未依职责要求和提醒广州浪奇纠正错误、如实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和关联交易。

陈建斌,时任广州浪奇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20年4月),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知悉广州浪奇的财务造假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并签字保证广州浪奇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陈文,时任广州浪奇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贸易业务,负责贸易合同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前的审核把关工作,对广州浪奇的财务造假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并签字保证广州浪奇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王志刚,时任广州浪奇董事会秘书(2015年4月至2020年7月),主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参与了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知悉广州浪奇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的财务信息存在虛假情形,仍然签字保证广州浪奇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王英杰,时任广州浪奇财务总监(2014年6月至2019年10月),主管会计工作,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在2018年编制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广州浪奇2018年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邓煜,时任广州浪奇商务拓展部总监(2011年3月至2020年9月),具体负责实施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的财务造假行为;组织、实施了广州浪奇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黄健彬,时任广州浪奇子公司广东奇化财务总监(2016年6月至2020年9月),具体负责实施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的财务造假行为;组织、实施了广州浪奇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处罚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证券法》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傅勇国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对陈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2)整改措施

公司对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问题高度重视,及时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全面停止公司及原涉事子公司的大宗贸易业务;

2、整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广东证监局的调查工作;

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修订了包括《合规管理办法(试行)》《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细则》《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广州浪奇内部授权管理规定》《合同管理办法》等在内的一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内部授权及印章使用等的管理工作;

4、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报表编制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及时识别财务风险。同时,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将相关重要事项、重大风险及时向董事会和管理层反馈,最大程度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5、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公司进行了全面自查,并根据调查及自查结果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警示函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赵璧秋、钟炼军、谭哓鹏、李艳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63号)

(1)警示函内容

一、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广州浪奇在2020年3月、8月、9月出现部分商业承兑汇票、应付保理款逾期的情形,截至9月24日,债务逾期合计10笔,金额3.95亿元。但广州浪奇直至9月25日才对上述债务逾期情况作出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二、未及时充分披露相关存货涉及风险情况

2020年9月28日,广州浪奇发布《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公司合作的两家第三方仓库均否认保管公司储存的货物,存货账面价值合计5.72亿元。

经查,广州浪奇因开展化工产品贸易业务需要,将货物存放于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公司)位于江苏省大丰港二期码头库区贸易仓(以下简称辉丰仓)和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燊公司)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黄海一路2号的库区贸易仓(以下简称瑞丽仓)。2019年7月,广州浪奇与辉丰公司签订了4份《仓储合同》,与鸿燊公司签订《物流外包仓储合同》。相关合同约定,广州浪奇将货物储存于相关库区贸易仓,库方负责货物入库验收及保管,公司定期支付仓储费。截至2020年9月27日,广州浪奇存放辉丰仓、瑞丽仓的货物账面价值分别为1.19亿元、4.53亿元。

2020年1月,广州浪奇工作人员会同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分别对辉丰仓、瑞丽仓存货进行了实地盘点。2020年3月至7月期间,鸿燊公司先后5次通过《瑞丽(鸿燊)盘点表》对广州浪奇存放于鸿燊公司的物料种类及数量予以确认,辉丰公司先后4次通过《辉丰盘点表》对广州浪奇存放于辉丰公司的物料种类及数量予以确认。

2020年5月、8月,广州浪奇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前往辉丰仓、瑞丽仓开展存货盘点,其中对辉丰仓存货,因与辉丰公司未联系好未能进入仓库实施盘点;对瑞丽仓存货,因仓库现场条件简陋、储罐无取样口而未能完成盘点。

9月7日,广州浪奇分别向辉丰公司、鸿燊公司发出《关于配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盘点、抽样储存于贵司库区的货物的函》。9月16日,广州浪奇收到辉丰公司发来的回复函,回复函表示辉丰公司未曾与广州浪奇签订过仓储合同,辉丰公司未向广州浪奇出具过《盘点表》,辉丰仓没有广州浪奇存储的货物。

9月23日,广州浪奇工作人员与鸿燊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军进行了会谈,会谈中黄某军表示,鸿燊公司与广州浪奇有签署《物流外包仓储合同》,但未保管、运输过广州浪奇的货物。

广州浪奇在知悉辉丰公司回函否认与公司签订过存储合同、确认辉丰仓没有公司存储货物,鸿燊公司法定代表人否认保管、运输过公司货物,相关存货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赵璧秋作为广州浪奇董事长,钟炼军作为公司总经理,谭晓鹏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艳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广州浪奇、赵璧秋、钟炼军、谭晓鹏、李艳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措施

公司及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提出的问题,并已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责任人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信息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及时披露。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控制及预警,成立了工作小组,形成日报、周报工作机制,严密监控各风险点的动态,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第一时间上报公司管理层并积极进行处置。

(二)监管函

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监管函共3项,具体列示如下:

在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引以为戒,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上市规则,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后续公司继续加强了相关人员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监管新政策、新法规方面的学习及时性,不断提高合规意识,不断提升业务操作能力,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及时性。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2022年第一季度是全球消费电子的需求淡季,疫情对全球供应链及生产经营也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坚持战略定力,夯实技术平台建设,加快产业生态圈和数字化布局,同时持续加大新业务、新市场的开拓力度。

报告期内,公司高端消费电子的手机及配件领域收入同比下降14.42%,笔记本电脑及配件领域收入基本持平,可穿戴设备领域收入同比增长23.74%,智能家电领域收入同比增长40.95%。

随着公司涂料、油墨产品在终端客户应用不断深入,重要核心战略客户如北美消费电子大客户、惠普、MOTO、罗技、OPPO、Microsoft、VIVO等均保持业绩稳定增长;新业务开拓取得明显成效,成功获取Meta合格供应商AVL资质。研发方面,各个战略条线在研项目皆有序推进,持续提升完善各待量产产品性能,为下阶段量产导入做好准备。

公司乘用汽车零部件涂层业务延续高速增长态势,销售收入逐季提升。报告期内,乘用汽车领域实现销售收入1,143.36万元,同比增长331.93%。公司与北美T公司、蔚来、比亚迪、吉利、上汽通用五菱、柳汽、广汽、丰田等重要客户的合作不断深入,销量和客户认可度齐升。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凌云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瑛强 会计机构负责人:严军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凌云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瑛强 会计机构负责人:严军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凌云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瑛强 会计机构负责人:严军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凌云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瑛强 会计机构负责人:严军

母公司利润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凌云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瑛强 会计机构负责人:严军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凌云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瑛强 会计机构负责人:严军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88157 证券简称:松井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