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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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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38版)

对2020年度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无影响

对2021年9月30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元

对2021年第三季度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无影响

4、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更正

2018年至2019年控股股东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具体资金占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事项消除情况具体内容

1、2020年度审计报告关于保留意见所述事项的具体内容:

根据北京兴华出具的2020年审计报告“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其中对本公司的保留事项,会计师表述如下:

“(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所述,华鼎股份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426号),华鼎股份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由于截至本审计报告日立案调查尚在进行中,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2)如附注五(六)所述,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鼎股份公司应收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集团)57,850万元,系三鼎集团违规占用的华鼎股份资金。华鼎股份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57,850万元。我们无法就关联方资金占用款项的准确性、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及资金占用对华鼎股份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如附注十二(二)所述,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因债务和担保等纠纷,债权人向华鼎股份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华鼎股份公司偿还债务或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金额共计19,997.50万元。华鼎股份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14,456.14万元。我们无法就华鼎股份公司债务纠纷和对外担保的完整性,以及上述确认的预计负债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关于华鼎股份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说明

2020年度审计工作结束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北京兴华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上述保留意见事项,以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

(1)关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已消除的情况

2021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5号)。根据该决定书内容,公司董事丁晨轩先生、监事丁晓年先生被证监局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已分别向本公司申请辞去公司董事、监事职务。丁晨轩、丁晓年先生辞职后,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事项消除的议案》,对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第三季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关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2)关于三鼎集团违规占用的华鼎股份资金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已消除的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8年至2019年间公司控股股东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590,500,009.00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款项的准确性已经得到确认。

公司考虑控股股东已于2019年存在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等情形且国内经济形势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故资金占款回收可能性低。且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重整申请于2020年4月26日被法院裁定受理。因此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资金占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系合理、适当的。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事项消除的议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更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及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对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第三季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

公司董事会认为2018至今公司运行正常,控股股东三鼎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事项未给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造成不良影响。

目前三鼎控股破产管理人已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三鼎控股破产重整报名投资人就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已出具承诺函。2022年4月12日收到义乌市顺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表破产重整人出具的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偿还方案。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收到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共计595,784,056.40元(其中:本金590,500,009.00元,利息5,284,047.40元)。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关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3)关于违规借款、违规担保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已消除的情况

公司涉及违规借款金额2.59亿元,涉及违规担保金额1.3亿元。因涉嫌违规借款及违规担保,债权人对公司提起诉讼,涉及诉讼金额共计19,997.50万元,公司确认预计负债14,456.14万元。

2021年2月25日经与出借人柳建伟友好协商后,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已签订和解协议,《协议书》中就借款剩余本金偿还已与三鼎控股达成约定,借款方及担保方无需再履行借款及担保合同义务,包括利息等全部费用。

2021年3月17日出借方姜尔、张南堂与借款方三鼎控股、三鼎织造、义乌网锐及担保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经自愿、平等、充分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借款方已归还本金4,537.10万元。本《协议书》就该笔借款及担保事宜达成约定,出借方考虑借款方目前的实际困难,放弃有关权利主张,各方互不追究,在本协议签订时,该借款已结清,三方之间所有债权债务及担保等都已消除,亦没有其他任何纠纷。在本协议签订时,出借方已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据》、《补充协议》等涉及本借款、担保等相关协议原件都已交还给借款方和担保方,并签字作废。

2021年3月23日,出借方李卫平、淄博华川置业有限公司、朱静园与借款方三鼎控股、义乌网锐及担保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经自愿、平等、充分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借款方已归还本金5,222.00万元。本《协议书》就该笔借款及担保事宜达成约定,出借方考虑借款方目前的实际困难,放弃有关权利主张,各方互不追究,在本协议签订时,该借款已结清,三方之间所有债权债务及担保等都已消除,亦没有其他任何纠纷。在本协议签订时,出借方已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据》、《补充协议》等涉及本借款、担保等相关协议原件都已交还给借款方和担保方,并签字作废。

2021年7月,张瑞春违规借款事项经公司与债权、债务人及相关涉及方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黑01民初4号之二】,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方融资”)已向法院申请撤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截至当前,出借方、借款方及相关涉及方等各方确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各方之间此前所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即予终止,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各方之间无权互相主张任何款项,无权互相追究任何责任。同时,各方之间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等均已作废(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并当面销毁。

至此,公司涉及的违规借款、违规担保均已消除,且无新增违规借款、违规担保事项。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关于违规借款、违规担保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事项消除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已积极采取措施消除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经结合会计师审计工作及相关反馈意见,我们认为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董事会通过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事项消除的议案》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此议案无异议。

3、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的更正,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

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事项消除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4、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公司已委托北京兴华就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事项消除的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事项消除的专项说明》(2022)京会兴专字第68000018号。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编号:2022-042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2年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成立于1992年,于2013年11月22日经京财会许可【2013】0060号文件批复完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相关工作。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2206室。

经财政部门批准,北京兴华相继在贵州、湖北、西安、广东、深圳、四川、湖南、山东、上海、安徽、渤海、河北、山西、云南、辽宁、杭州、天津、江西、河南、苏州、宁夏、大连、吉林、重庆、江苏、内蒙古、青岛、青海、雄安、海南设立了30家分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北京兴华于1995年取得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发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拥有证券期货审计资质、金融业务审计资质、军工涉密业务咨询等各类资质。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业务自2018年度起主要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以下简称“北京兴华杭州分所”)承办。北京兴华杭州分所于2013年10月成立。2014年9月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获准转制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北京兴华杭州分所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舟山东路198号宸创大厦14楼,获得财政部批准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北京兴华杭州分所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2.人员信息

北京兴华首席合伙人为张恩军先生,现拥有员工2000余名。其中:合伙人85名、注册会计师近440名,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73人。

3.业务规模

北京兴华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74,334.17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55,571.5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6,311.51万元。2021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23家,审计收费总额2,158万元。主要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能运输、仓储和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传播与文化产业等。北京兴华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的业务经验。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北京兴华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亿元,年累计赔偿限额 2 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北京兴华受(收)到行政处罚 4次、行政监管措施 9次,未受(收)到刑事处罚和行业自律处分。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树华先生(项目合伙人)和朱佳明先生,时彦禄先生为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上述人员从业经历如下:

陈树华先生:本所合伙人,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24年,长期从事证券审计业务,参与及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不存在兼职情况。

朱佳明先生:本所高级项目经理,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13年,长期从事证券审计业务,参与及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不存在兼职情况。

时彦禄先生:本所合伙人,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15年,长期从事证券审计业务,参与及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不存在兼职情况。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相关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相关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三)审计收费

公司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年度审计费用,同时参考其他上市公司收费情况确定。公司2021年度审计(含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80万元(含税)。其中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5万元,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35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业务规模、人员信息、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并对2021年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其具备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在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了《关于拟续聘2022年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续聘其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经核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服务业务的审计资格,在对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本着严谨求实、独立客观的工作态度,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计职责。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一致表决通过《关于拟续聘2022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拟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华鼎

股票代码:6011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贝村路955号总部经济园A7幢2601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义乌金控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义乌金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义乌金控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上市公司因其控股股东三鼎集团违规占款事项,目前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状态中。同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三鼎集团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2021年1月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裁定受理三鼎集团重整案件。真爱集团拟作为本次三鼎集团重整实施主体,完成对三鼎集团的重组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考虑,拟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真爱集团,协助真爱集团完成三鼎集团重整事宜并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真爱集团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帮助上市公司迈入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轨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自本次权益变动起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减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

义乌金控与真爱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义乌金控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8,850,000股A股普通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真爱集团行使,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66%。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义乌金控持有上市公司98,850,000股A股普通股股份,全部拥有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6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义乌金控持有上市公司98,850,000股A股普通股股份,其中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0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真爱集团于2022年4月29日完成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的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二)表决权委托标的

本协议委托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98,850,000股(占总股本8.66%)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

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甲方对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利益及处分事宜)、知情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使。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在表决权委托的期限内,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会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双方同意:(1)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如因司法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的,其剩余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依然有效;(2)甲方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其增持华鼎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应当委托给乙方行使;(3)如因华鼎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甲方持有华鼎公司的股份增加的,则增加股份的委托权利,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三)授权范围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甲方作为委托方将其持有的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

2、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委托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股东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对上市公司以及董监高人员的监督建议权;

(5)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

(6)法律法规或者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3、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华鼎公司全部股权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其因甲方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除委托表决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四)委托表决权的行使

1、双方确认,基于本协议宗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2、为保障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甲方进一步承诺及同意,若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关要求甲方就某一项具体的受托事项出具特别的授权委托书或类似文件,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如授权委托书的公证等),乙方应当在得知后12小时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则按照该等要求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权利,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且乙方决策行为未侵害甲方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代表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甲方予以认可、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4、为确保甲方知情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日就待表决事项以及拟表决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五)委托授权期限

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36个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六)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协议有效期至下列事项之一发生之日止:(1)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2)乙方及/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如受让取得甲方本协议中委托表决权的全部股份之日;(3)乙方/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将来通过进一步直接或间接收购华鼎公司股份并在不考虑表决权委托前提下即可取得华鼎公司控制权,且乙方书面确认提前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4)协议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30天未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5)本协议约定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6)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98,850,000股A股普通股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义乌金控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存在买入ST华鼎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卖出ST华鼎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注:交易均价的计算方式如下:交易均价=当月交易总额金额/当月交易总股份数量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真爱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751号

联系人:张益惠

电话:0579-85261479

传真:0579-85261475

查阅时间:法定工作日的9:30-11:30,14:30-17:00

第八节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朱锦平

(以下无正文,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朱锦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朱锦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编号:2022-044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2年4月27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 破20 号之一】,裁定批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控股”)重整计划。真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爱集团”)以重整投资人的身份收购三鼎控股持有的公司8.51%的股票,并以现金方式归还三鼎控股对公司的资金占款及利息。2022年4月29日,真爱集团与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金控”)、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经开”)、义乌市顺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顺和”)分别签订《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分别受托持有义乌金控持有公司的8.66%股权、义乌经开持有公司的5.80%股权以及义乌顺和持有公司的0.28%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持有14.74%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真爱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郑期中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国家反垄断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并经上交所合规性确认。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由重整投资、表决权委托组成,具体如下:

(一)重整投资

2022年4月27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三鼎控股重整计划。真爱集团以重整投资人的身份收购三鼎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97,150,7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51%,并以现金方式归还三鼎控股对华鼎股份的资金占款及利息5.96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真爱集团已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管理人全额支付8.51%华鼎股份股权的收购对价,已向上市公司支付资金占款及利息,相关股票的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二)表决权委托

2022年4月29日,真爱集团与义乌金控、义乌经开、义乌顺和分别签订《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分别受托持有义乌金控持有公司8.66%股权、义乌经开持有公司5.80%股权以及义乌顺和持有公司0.28%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持有14.74%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真爱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郑期中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及表决权委托方

1、重整方

2、表决权委托方

(1)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2)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

(3)义乌市顺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重整投资方、表决权受托持有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真爱集团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真爱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郑期中,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经查询,真爱集团及郑期中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本次交易前后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持有权益的变化情况

本次重整投资及表决权委托前后的相关主体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注1:三鼎控股正处于破产重整执行阶段。2022年4月27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 破20 号之一】,裁定批准三鼎控股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三鼎控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扣除真爱集团受让的8.51%股权后的剩余部分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三鼎控股债权人进行分配,单个债权人受偿获得的股权比例较小。

注2:2017年4月17日,公司与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邹春元、廖新辉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承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度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00万元、28,000万元和39,200万元。通拓科技2019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705.19万元,未完成当年业绩承诺。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需向公司支付承诺补偿金额为34,902.47万元,折合补偿的股份数量为3,732.88万股。截至目前,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尚未支付业绩补偿款。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质押,因其目前经济状况有限,无法立即解除前述质押,为了通拓科技的持续发展及团队的稳定性,同时保证业绩补偿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积极与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就补偿事项展开了沟通和谈判,并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以分期三年回购注销其应补偿股份的方式使其履行相应补偿义务。为了维护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应补偿股份在回购注销前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为一致行动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主要协议

(一)《重整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重整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如下:

甲方: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乙方:义乌市顺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丙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与丙方统称为“重整投资人”)

协议签订时间:2022年4月26日

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整标的资产

1.1 标的资产范围

重整投资人所收购的标的资产为三鼎控股持有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113,以下简称“华鼎股份”)的股份合计97,150,765股(占华鼎股份总股本的8.51%),收购方式为现金收购。

除以上资产外的三鼎控股其他资产,不列入本次重整收购的标的资产范围。

1.2 标的资产瑕疵确认

重整投资人确认:已充分了解并接受重整标的资产及其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因三鼎控股未在承诺期限内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华鼎股份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等。有关华鼎股份的其他风险重整投资人将自行通过上市公司公告或其他渠道调查了解并全部接受。

二、重整计划的确认与执行

2.1 重整计划的确认

重整投资人确认并承诺:知悉并接受三鼎控股重整计划全部内容,并承诺对其中涉及重整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全面遵守和履行;将致力于改善华鼎股份治理结构,增强华鼎股份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进而提升华鼎股份股票价值;将认真按照义乌市人民法院批准的三鼎控股重整计划安排执行有关事宜,并严格遵守地方政府、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范与要求。

2.2 占款问题的解决

重整投资人确认并承诺:知悉并接受三鼎控股和乙方关于解决占款问题公开承诺的全部内容,在三鼎控股重整计划经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向华鼎股份以现金方式归还三鼎控股对华鼎股份的资金占款5.9亿元及利息(具体以监管机构实际认可金额为准)。

三、重整投资对价及支付

3.1 重整投资对价

重整投资人按照3.85元/股的单价收购前述97,150,765股,收购对价共计374,030,445.25元(大写:叁亿柒仟肆佰零叁万零肆佰肆拾伍元贰角伍分)。

3.2 支付方式

乙方前期已经缴纳的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重整投资对价,不再退还。

重整投资人承诺剩余收购对价于三鼎控股重整计划经义乌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60日内支付完毕。如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视为放弃参与重整,同时甲方有权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剩余收购款项支付至甲方如下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账号:15602012010390000819。

四、股票交割

4.1 交割安排

重整投资人支付完毕全部重整收购对价款并向甲方提供领受所收购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后,甲方承诺协助重整投资人确定的受让主体办理所收购股票的交割手续。

重整投资人确认:知悉标的资产过户相关限制性政策及规定,标的资产受让人符合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

重整投资人知悉并确认:因股票质押手续的解除、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政府疫情防控政策等客观因素,办理股票交割可能需要一定时间。

4.2 税费负担

重整标的资产过户相关税、费(如有)由三鼎控股与重整投资人依法各自承担。

五、违约责任

5.1 违约行为

如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后,义乌市人民法院未裁定批准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于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三鼎控股重整程序并宣告三鼎控股破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退还(不计利息),重整投资人无需支付剩余标的资产收购价款。

如重整计划经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投资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及重整计划规定严格执行。重整投资人的下列任一行为,即构成违约:

(1)存在虚假不实的陈述;

(2)违反其在本协议或重整计划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或陈述;

(3)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协议或重整计划项下的义务;

(4)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或重整计划项下的义务。

5.2 违约责任

出现以上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重整投资人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继续执行重整计划、没收保证金、赔偿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等等。”

(二)《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

1、义乌金控与真爱集团有限公司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

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如下: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22年4月29日

主要内容如下:

“一、委托标的

本协议委托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98,850,000股(占总股本8.66%)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

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甲方对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利益及处分事宜)、知情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使。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在表决权委托的期限内,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会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双方同意:(1)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如因司法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的,其剩余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依然有效;(2)甲方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其增持华鼎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应当委托给乙方行使;(3)如因华鼎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甲方持有华鼎公司的股份增加的,则增加股份的委托权利,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二、授权范围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甲方作为委托方将其持有的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

(二)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委托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股东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对上市公司以及董监高人员的监督建议权;

5、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

6、法律法规或者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三)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不得减损、阻碍、消灭甲方行使因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产生的除委托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权益),也不得视为甲方将除委托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授予乙方。

三、委托表决权的行使

(一)双方确认,基于本协议宗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二)为保障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甲方进一步承诺及同意,若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关要求甲方就某一项具体的受托事项出具特别的授权委托书或类似文件,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如授权委托书的公证等),乙方应当在得知后12小时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则按照该等要求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

(三)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权利,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且乙方决策行为未侵害甲方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代表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甲方予以认可、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为确保甲方知情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日就待表决事项以及拟表决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四、委托授权期限

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36个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五、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外,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滥用甲方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而损害甲方或华鼎公司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六、保密

双方承认并确定有关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就准备或履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数据均被视为保密信息。双方应当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其他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唯下列信息除外:(1)公众人士己知悉的任何信息(并非由接受保密信息一方擅自向公众披露);(2)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规定或法院的命令而所需披露之任何信息;(3)由任何一方就本协议所述交易而需向其股东、投资者、法律或财务顾问之信息,而该股东、法律或财务顾问亦需遵守与本条款相类似之保密责任。如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聘请机构的泄密均视为该方的泄密,需依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本协议以任何理由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仍然生效。

七、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协议有效期至下列事项之一发生之日止:(1)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2)乙方及/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如受让取得甲方本协议中委托表决权的全部股份之日;(3)乙方及/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将来通过进一步直接或间接收购华鼎公司股份并在不考虑表决权委托前提下即可取得华鼎公司控制权,且乙方书面确认提前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4)协议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30天未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5)本协议约定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6)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协议。

……”

2、义乌经开与真爱集团有限公司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

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如下: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22年4月29日

主要内容如下:

“一、委托标的

本协议委托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66,189,600股(占总股本5.80%)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

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甲方对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利益及处分事宜)、知情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使。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在表决权委托的期限内,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会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双方同意:(1)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如因司法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的,其剩余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依然有效;(2)甲方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其增持华鼎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应当委托给乙方行使;(3)如因华鼎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甲方持有华鼎公司的股份增加的,则增加股份的委托权利,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二、授权范围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甲方作为委托方将其持有的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

(二)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委托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股东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对上市公司以及董监高人员的监督建议权;

5、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

6、法律法规或者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三)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不得减损、阻碍、消灭甲方行使因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产生的除委托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权益),也不得视为甲方将除委托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授予乙方。

三、委托表决权的行使

(一)双方确认,基于本协议宗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二)为保障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甲方进一步承诺及同意,若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关要求甲方就某一项具体的受托事项出具特别的授权委托书或类似文件,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如授权委托书的公证等),乙方应当在得知后12小时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则按照该等要求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

(三)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权利,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且乙方决策行为未侵害甲方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代表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甲方予以认可、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为确保甲方知情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日就待表决事项以及拟表决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四、委托授权期限

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36个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五、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外,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滥用甲方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而损害甲方或华鼎公司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六、保密

双方承认并确定有关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就准备或履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数据均被视为保密信息。双方应当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其他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唯下列信息除外:(1)公众人士己知悉的任何信息(并非由接受保密信息一方擅自向公众披露);(2)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规定或法院的命令而所需披露之任何信息;(3)由任何一方就本协议所述交易而需向其股东、投资者、法律或财务顾问之信息,而该股东、法律或财务顾问亦需遵守与本条款相类似之保密责任。如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聘请机构的泄密均视为该方的泄密,需依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本协议以任何理由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仍然生效。

七、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协议有效期至下列事项之一发生之日止:(1)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2)乙方及/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如受让取得甲方本协议中委托表决权的全部股份之日;(3)乙方及/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将来通过进一步直接或间接收购华鼎公司股份并在不考虑表决权委托前提下即可取得华鼎公司控制权,且乙方书面确认提前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4)协议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30天未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5)本协议约定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6)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协议。

……”

3、义乌顺和与真爱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

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如下: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义乌市顺和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22年4月29日

主要内容如下:

“一、委托标的

本协议委托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3,172,500股(占总股本0.28%)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

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甲方对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利益及处分事宜)、知情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使。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在表决权委托的期限内,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会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双方同意:(1)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如因司法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的,其剩余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依然有效;(2)甲方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其增持华鼎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应当委托给乙方行使;(3)如因华鼎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甲方持有华鼎公司的股份增加的,则增加股份的委托权利,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二、授权范围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甲方作为委托方将其持有的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

(二)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委托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股东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对上市公司以及董监高人员的监督建议权;

5、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

6、法律法规或者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三)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不得减损、阻碍、消灭甲方行使因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产生的除委托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权益),也不得视为甲方将除委托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授予乙方。

(下转74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