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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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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54版)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1997号64幢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

注册资本:502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02月13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数据处理,计算机网络工程,自有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通信建设工程施工,从事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的开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4、镇江香江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88407302A

注册地址:镇江新区金港大道84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6日

经营范围:通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卫星接收设备除外)、节能设备、精密钣金制造、通讯电力塔、桥架、母线、高低压成套装置、数据机房相关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钣金件喷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5、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95687220Q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3层J404室

法定代表人:谢益飞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年12月06日

经营范围: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消防设施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地基与基础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土石方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械设备、钢管的租赁,预制构件、建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6、申江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LX0G51

注册地址:太仓市双凤镇凤杨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民

注册资本:6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06月26日

经营范围: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光电子器件、传感器、钣金件、发电机组的研发、生产、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网络工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7、城地香江(上海)云计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X5JT52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_203室JT2396

法定代表人:陈伟民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07月13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云计算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电子元器件批发;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除依法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8、上海城地启斯云计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LX0G51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民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06月02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云计算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集成电路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就上述担保金额签订任何担保协议,具体担保合同主要条款由公司及被担保人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本次提供担保额度的具体内容,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系为全资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有助于全资子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以满足其日常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更好地推动其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目前所涉及的业务,尤其是承接大型项目,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前期垫资。同时,公司自持数据中心目前处于建设期,不排除未来可能需要发生融资类事项,故需要母公司进行相应担保。本次预计对外担保额度事项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合理利用所需,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财务风险亦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且具备实际债务偿还能力。公司依旧相应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60.465亿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12%。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2-036

债券简称:城地转债 债券代码:11359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进行,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 公司过去12个月与江苏量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累计关联交易金额688.18万元,主要用于购买配电设备;与扬中香江置业有限公司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032.30万元(项目未验收,预估金额),主要是销售配电设备。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9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事项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事项预案。经核查,本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系上年度未完成度部分,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业务,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考虑到子公司公司香江科技为继续推进上年度未完成的相关业务,本年度预计将与关联方江苏量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量子”)各项业务交易金额总体将不超过人民币180万元,与扬中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各项业务交易金额总体将不超过人民币1,300万元。

本次预计金额未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因此无需股东大会通过。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因担任上海德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的刘国锋及周玉石先生,已离任本公司董事及高管超过一年,故德农公司不再具有关联方的身份,公司与其发生的交易也不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预计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二、关联各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江苏量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量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明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列头柜、母线槽、配电箱、光纤槽道、走线架、节能设备、光电转换设备研发、制造及相关配套软件开发;光电子传感器、综合布线设备研发、制造、销售;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按钮指示灯、电源转换开关、浪涌保护器、智能电力监测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电力测量仪表、有源滤波器、电气元器件研发、制造;金属材料、建材、电子元器件销售;企业管理信息、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北路666号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江苏量子原系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江苏量子为公司历史关联法人,公司与江苏量子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本期发生额系上年度未完成项目的延续。

江苏量子与施耐德公司签订项目专项供货协议,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扬中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扬中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荣良

注册资本: 13000 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数据中心机房的规划、设计、系统集成、安装和运维及数据中心机房产品的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物业管理;停车管理服务;房屋租赁服务;打字、复印;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组织策划文化交流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迎宾大道6688号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持香江置业51%股权的大股东沙荣良先生系公司5%以上股东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沙荣良先生为公司历史关联自然人、香江置业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与香江置业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①本期发生额系上年度未完成项目的延续。

②公司购买的数据中心场地及配套设施,目前工程已如期交付;供货给香江置业的配电产品,一部分用于数字扬中项目建设,货款支付亦无问题。故香江置业具有足够资金和社会资源完成本次关联交易的全部工作内容,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人销售配电设施产品及向供应商购买原材料,配电设施产品价格主要参考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原材料依据当期原材料价格为定价依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的公允性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针对上述关联交易,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了有关协议,价格均比照市场定价原则执行,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关联交易金额在可控范围内,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2-037

债券简称:城地转债 债券代码:11359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对因收购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科技”)100%股权所形成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63,089.82万元。

一、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概述

(一)商誉的形成及账面价值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沙正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37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4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完成对香江科技100%股权的交割工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一企业合并》中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将购买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上述事项形成了146,431.11万元的商誉。

公司每年度聘请资产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森评估”)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2019年度、2020年度均不存在商誉减值的情况。考虑到2021年香江科技部分项目延期施工,叠加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造成香江科技业务收入和利润率同步下滑。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公司管理层判断香江科技利润率未来可能无法达到预期。因此2021年度沃克森评估对所涉及的香江科技资产组的价值进行审慎评估。

(二)本次商誉减值测试情况

为真实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8 号一商誉减值》的相关规定,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上述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本次评估以对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香江科技资产组组合为估值对象,以香江科技合并报表反映的相关资产,具体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使用权资产、商誉和长期待摊费用为评估范围。

香江科技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的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为202,738.12万元,包括合并报表反映的与经营直接相关的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辨认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以及商誉的账面价值。对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评估专业人员计算包含商誉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人民币139,648.30万元。采用市场法计算包含商誉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得出包含商誉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净额为人民币 53,363.82 万元。 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较高者,评估对象可收回金额为人民币139,648.30万元。

(三)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情况

根据沃克森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2]第0644号)对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小于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及商誉账面价值之和。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商誉予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21年计提商誉减值准备63,089.82万元。

二、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63,089.82万元,将计入公司2021年度损益,相应减少公司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089.82万元。本次计提完成后,商誉账面价值为83,341.29万元。

三、审计委员会关于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意见

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资产实际情况,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等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就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六、备查附件

1、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2]第0644号)。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2-038

债券简称:城地转债 债券代码:11359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度发现以下前期会计差错。本公司已对这些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2021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的规定,现将2021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58号),警示函措施指出:

1、2018年8月,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科技”)和扬中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签订《办公楼及数据中心、地下室转让合同》,约定香江置业按照香江科技的需求建设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房产,总金额为2.66亿元。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香江科技向香江置业支付项目工程款合计206,100,000元,其中,2018年8,000万元、2019年810万元,2020年5,400万元。

2018年8月,沙正勇是香江科技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1.32%,沙正勇亦是香江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香江置业是香江科技的关联方,香江科技和香江置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8年11月5日,公司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未在第十三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中完整披露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7]14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前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完成后,沙正勇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11.05%,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于2019年5月8日在中登公司完成登记),香江科技于2019年4月24日完成过户及工商登记成为公司的子公司。香江置业成为公司的关联方。但公司未在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中披露公司与香江置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局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2、2020年8月至9月期间,香江科技与江苏量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量子”)签订5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合计19,579,50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59%。江苏量子是沙正勇实际控制的公司,江苏量子是公司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情况,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项目无影响。

三、前期差错更正对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的影响

财务报表附注更正后:

十二、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5、关联交易情况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

2018年8月,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科技”)和扬中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签订《办公楼及数据中心、地下室转让合同》,用于“扬中数据中心”项目建设,约定香江置业按照香江科技的需求建设合同中约定的房产,总金额为2.66亿元。2019年4月,通过“数字扬中西区外立面做法协调会”,确定设计修改,对总部大楼外装进行增补工程,工程造价共计902.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2018年8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香江科技根据合同的履约进度共计向香江置业支付项目工程款合计142,101,100.00元,其中:2018年支付80,001,100.00元,2019年支付8,100,000.00元,2020年支付54,000,000.00元。

6、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元

四、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一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是 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董事会同意本次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 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一一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 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 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并出具了《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天职业字[2022]17870-4号)。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天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天职业字[2022]17870-4号);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78号)核准,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1,2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377.36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0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在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城地香江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保荐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四、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城地香江于2020年7月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0年8月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披露相关问题

城地香江于2021 年1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58号)、《关于对陈伟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59号)、《关于对谢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60号)、《关于对王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61号)、《关于对沙正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62号)(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决定书》”)。上海证监局《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2018年11月5日,公司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香江科技100%股权,但未在第十三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中完整披露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公司亦未在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中披露公司与香江置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2、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香江科技与江苏量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5份《买卖合同》,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交易已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予以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综上,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7]14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局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0.2.4条等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高度重视此次的问题,并及时进行了相关整改:

(1)公司在未来的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2)公司专门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学习,提高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相关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3)公司已召开专题会议和成立专项整改小组,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决定书》中相关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进行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以上事项外,城地香江信息披露情况正常,不存在其他信息披露违规事项。

(二)业绩下滑问题

城地香江2021年业绩出现亏损且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情形。上市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290,717,.36万元,同比下降26.09%,营业利润-62,512.17万元,同比下降234.2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0,525.36万元,同比下降-254.19%。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海通证券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并出具了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城地香江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城地香江的持续督导期间,城地香江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城地香江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上市公司于2018年11月及2020年8月存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以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公司已制定计划积极整改和完善。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违规的情形。

保荐机构认为,除上述违规行为外,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78号)核准,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1,2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377.36万元。上述款项已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海农商银行静安支行(银行账号为50131000814749893),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8月3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33653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城地香江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40,835,584.91元,其中以前年度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合计金额393,335,584.91元,2021年度使用募集资金47,500,000.00元,其中投入募集资金项目47,500,000.00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城地香江累计使用金额人民币440,835,584.91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75,505,513.26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93,773,584.91元的差异金额为人民币22,567,513.26元,系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城地香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持续督导》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事项

截至 2021年12月31日,城地香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海通证券作为城地香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上接755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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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2-034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兴精工”)2022年1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2022年1月26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2022年度公司共为下属子(孙)公司提供不超过172,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2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详见公司2022年1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2022-003)。

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23日和2022年3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以其名下设备及不动产为公司、迈特通信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迈特”)、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铸造”)、苏州春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保理”)向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牵头的银团办理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49,449.83万元,上述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详见公司2022年2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2-009)。

一、担保进展情况

自2022年4月1日担保进展公告至本公告日,上述公司及子公司为下属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进展情况如下:

■■

上述担保在本公司审批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凯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0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李婷

注册资本:2,296.7917万美元

注册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下郎工业区第21栋、22栋、23栋、25栋、26栋

主营业务:生产经营纳米镜片、手机玻璃镜片及其技术研发。增加:生产经营电子类视窗、新型电子元器件、新型液晶显示器、触控面板及其技术研发;从事以上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公司直接持有凯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52%的股权,凯茂科技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担保人凯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2、被担保人名称: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9月25日

法定代表人:袁静

注册资本:112,805.7168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浦田路2号

主营业务:通讯系统设备、消费电子部件配件以及汽车用精密铝合金构件及各类精密部件的研究与开发、制造、销售及服务;LED芯片销售、LED技术开发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照明工程、城市亮化、景观工程的设计、安装及维护;自营或代理以上产品在内的各类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生产所需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担保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3、被担保人名称:迈特通信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7年08月20日

法定代表人:吴永忠

注册资本:1,300万美元

注册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金陵东路120号

经营范围:设计、生产、维修地面无线通讯设备及其子系统(不涉及国家限制类产品),销售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

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共持有苏州迈特100%的股权。苏州迈特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担保人迈特通信设备(苏州)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4、被担保人名称:苏州春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07月06日

法定代表人:徐雅娟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35号融盛商务中心1幢1204-1211

经营范围: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企业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苏州春兴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春兴保理100%的股权,春兴保理系公司全资孙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担保人苏州春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5、被担保人名称: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2月20日

法定代表人:顾健礼

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

注册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金陵东路120号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各类机械配件、压铸件、冲压件,并提供相关服务。

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共持有春兴铸造100%的股权,春兴铸造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担保人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下属子(孙)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有利于解决子(孙)公司、参股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应被担保主体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财务风

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且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上述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上述公司及子公司为下属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额度累计金额为568,432.5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04.35%,占总资产的91.6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余额为247,897.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4.39%,占总资产的39.95%,其中公司对控股/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94,313.31 万元,子公司对子(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9,611.66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表外担保余额为133,972.40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