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022年一季度,市场波动加剧,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公司经营活动面临挑战,公司业绩承压。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原因:公司作为证券经营机构,上述业务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损益。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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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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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相关进展
1.公司与陈伟雄、陈娜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纠纷一案
此案件前序事项已在2022年3月31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后续进展如下:融入方陈伟雄一审未上诉,判决已于2022年2月9日生效。该案件已申请执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
2.公司与郭鸿宝、金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纠纷一案
此案件前序事项已在2022年3月31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后续进展如下:公司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二被告进行强制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执行程序。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司法拍卖通知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4月28日至29日对执行标的进行第一次公开司法网络拍卖,以公告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平均值确定为上述股票的起拍价。
3.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
此案件前序事项已在2022年3月31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后续进展如下:2021年12月3日,公司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并分别于2022年3月15日、18日收到强制执行款各一笔,共计5,256,513.00元。
报告期内,公司与原游族网络实际控制人林奇诉讼事项、小牛1号案、“风帆1号”案以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案均无进展,前序事项已在2022年3月31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沈春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龚香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翟栩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沈春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龚香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翟栩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沈春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龚香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翟栩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2-035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4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19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李石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沈春晖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00、议案名称: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0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与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0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03、议案名称:关于审议与其他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与其他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实施2022年度债务融资及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实施公司2022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可能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部分配股募集资金项目用途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实施2022年度债务融资及授权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股东大会在表决议案7.01时,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在表决议案7.02时,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双维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楠、李青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2-036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任职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刘昕女士自2022年4月29日起正式履行公司监事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等相关规定,证券公司监事在任职前不再需要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据此,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其任职议案之日起,刘昕女士将正式履行监事职责,任期至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结束。刘昕女士的任职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须报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备案。刘昕女士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公告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 4 月 29 日
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2-03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22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昆明。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石山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书面表决的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下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2-038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22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29日以现场、视频、电话会议三种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昆明。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书面表决的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监事会审议通过以下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监事会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出具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行为。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2-039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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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1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2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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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7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上述费用与上一期基本持平,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坚持以公允、真实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2.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
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遵循执业准则,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审计工作,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此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遵循执业准则,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审计工作,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此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机构。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 报备文件:
(一)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五)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六)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