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4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3)申报价格:代表股东大会议案,申报1.00元代表股东大会议案1,申报2.00元代表股东大会议案2,以此类推。

(4)申报股数:代表表决意见,申报1股代表同意;申报2股代表反对;申报3股代表弃权。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附件2:(授权委托书样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下列议案行使 表决权(横线上填写赞成、反对、弃权或全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对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1、《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同意□ 反对□ 弃权□

2、《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同意□ 反对□ 弃权□

3、《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本转增方案》;同意□ 反对□ 弃权□

4、《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 反对□ 弃权□

5、《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同意□ 反对□ 弃权□

注:若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则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日期:2022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自签发日起 日内有效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全新 公告编号:2022一034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定期)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定期)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10:30,以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到会监事3人,实际到会3人,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8日以邮件方式发出,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本转增方案》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亚审【2022】813号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9,970,569.46元,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后,未分配利润为-348,613,456.95元。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1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董事会已经编制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1年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监事会就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监事会关于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全新 公告编号:2022-041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22】

第75号关注函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披露了《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22】第75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公告中公司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后续审计工作进行规划安排。

近日公司收到年审会计师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送达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审计进展情况汇报》,苏亚金诚就前期关注函相关审计进展进行汇报并对深交所公司部【2022】第75号关注函回复进行补充。

具体进展及补充内容如下:

1.前期,你公司因练卫飞冒用公司名义对外借款面临大额涉诉损失,练卫飞承诺对此予以补偿。 2021年12月6日, 你公司公告称,公司、练卫飞分别与原告吴海萌、王沛雁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就 SHEN DX20170235 号仲裁案、 SHEN DX20170236号仲裁案、(2020)粤03民初 3211号诉讼案所主张的执行款项合计1.6亿元达成和解,约定在2022年12月30日前,由你公司分期支付1.2亿元,由练卫飞承担剩余支付义务。此次和解后,你公司在前述案件中承担金额减少约4000万元,相应转回已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并确认为当期非经常性损益。你公司前期对我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及相关律师核查意见显示,你公司不确定练卫飞的资金实力及财务状况,无法确认其是否具备承担剩余支付义务的能力;你公司支付完成1.2亿执行款后,练卫飞出现违约或逾期支付的情形,吴海萌、王沛雁无权按照原金额申请对你公司恢复执行。请你公司:

(3)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你公司在2021年转回相关坏账损失是否审慎合理,是否存在利用该和解协议规避终止上市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结合最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意见:

①核查程序

A.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练卫飞案相关诉讼、仲裁全部资料,并与公司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B.关于4000万元债务转移事项

a.查阅公司、练卫飞与吴海萌、王沛雁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

b.查阅全新好出具公司有意愿、有能力偿还和解协议项下债务的书面说明,以及是否与练卫飞、吴海萌、王沛雁存在除《执行和解协议》以外的其他协议及潜在安排的书面说明。

c.取得公司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喻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两个律师均认为:一是全新好公司与王沛雁、吴海萌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及《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系签署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二是如果全新好已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并能提供确实证据的前提下,吴海萌、王沛雁无权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申请对全新好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三是在全新好已履行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前提下,王沛雁、吴海萌另案起诉的行为将不会导致全新好履行法律上的补充支付义务。

d.已就此次和解意图、和解的过程、和解达成的主要商业理由及除《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中所涉事项外是否存在与全新好的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对练卫飞、吴海萌、王沛雁等相关人员或受托代理人实施访谈程序;练卫飞本人及王沛雁、吴海萌特别事项委托的万里律师均明确表示全新好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执行完毕后,王沛雁、吴海萌不会也无权再向全新好主张权利;除《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中所涉事项外不存在与全新好的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e.取得中院调档吴海萌、王沛雁的《执行和解协议》,加盖法院档案室章,经核对,与公司提供的和解协议一致。据公司说明及网上查询的物流信息资料,两份《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已于2022年3月24日通过EMS邮寄给法院,2022年3月25日由法院收发室代收。

f.检查全新好《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全新好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于2021年12月2日分别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德福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向王沛雁、吴海萌支付1000万元和2000万元;于2022年4月18日分别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德福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向王沛雁、吴海萌支付2000万元和7000万元。

g.2022年4月19日,全新好与王沛雁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确认“截至签订本确认书之日,乙方已按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和解款项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鑫任万元整)。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的执行和解协议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对乙方恢复执行。”同日,全新好与吴海萌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确认“截至签订本确认书之日,乙方已按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和解款项共计人民币 9000万元(大写歌任万元整)。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的执行和解协议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对乙方恢复执行。”

h.审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的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22号”所涉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执行和解协议》为各签约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补撤销的风险,在资产负债表日,《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4000万元支付义务已经转移给练卫飞,申请人吴海萌、王沛雁不得按照原执行申请金额1.6亿元对全新好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在资产负债表日解除应付吴海萌、王沛雁4000万元债务的现时义务,后续执行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C.关于北京泓钧承诺8000万元兜底补偿事项

a.查阅2021年底,全新好公司与北京泓钧签订《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

b.审阅北京泓均出具的《关于履行8000万元义务的说明》、汉富控股及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的说明》。

c.取得北京泓钧对全新好公司《董事会成员确认书》,北京泓钧对全新好董事会人选予以确认,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生效条件成就。

d.取得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年4月22日作出的《调解书》((2022)京仲调字第0294号)。

e.取得全新好2022年4月28日收到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北京泓钧支付的8000万元收款凭证并核查泓钧实业的资金来源、北京泓钧出具的《委托付款说明》、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代付说明》。

D.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分析公司上述披露的该预计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适当。

②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根据公司、练卫飞与吴海萌、王沛雁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对练卫飞本人及王沛雁、吴海萌特别事项委托的万里律师的访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的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22号”所涉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2021年12月31日,全新好解除对王沛雁、吴海萌4,000.00万元的现时支付义务,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负债。

根据公司核算,该现时支付义务解除的同时减少对应收练卫飞债权4,000.00万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练卫飞债权账面价值为4,000.00万元。

2021年12月30日,全新好公司与北京泓钧签订《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约定:北京泓钧保证在汉富控股质押股票处置收入中保证全新好拥有数额不少于8000万元的分配权,北京泓钧补足不足8000万元的差额部分。

北京泓均出具的《关于履行8000万元义务的说明》: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泓均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协议》,为解决上市公司困境,北京泓均作为质权方,将会尽全力来协助履行汉富控股的8000万元承诺,如不履行,全新好会存在较大的退市风险,从而将会给北京泓均的质押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目前北京泓均持有明亚保险经纪剩余7.67%的股权价值超过2亿元,该股权可以随时变现;汉富控股质押给北京泓均的4500万股全新好股票,按照2021年12月31日股票收盘价为6.09元/股,质押的股票对应市值为2.74亿元,扣除应向全新好支付的8000万元,价值1.9亿元;而且北京泓均对外无任何负债,因此北京泓均完全有能力协助汉富控股履行上述8000万元义务。方式包括:通过拍卖强制执行股票变现向全新好支付8000万元,如果预计强制拍卖因时间等原因对全新好及时收回8000万元造成影响,北京泓均将会采用提供有效的资产质押或筹集资金直接支付8000万元现金履行义务。

根据《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及北京泓均出具的《关于履行8000万元义务的说明》,北京泓钧在2021年12月31日,有能力有意愿并有备选措施保障支付全新好8000万元。

2022年4月28日,全新好已收到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北京泓钧支付补偿款8000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相关规定:金融工具减值通常称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当前(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

故全新好根据《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及北京泓均出具的《关于履行8000万元义务的说明》,北京泓钧在2021年12月31日,有能力有意愿且有备选措施保障支付全新好8000万元(实际期后已收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期末可以转回坏账准备4000万元。

问题2.2019年12月24日,你公司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签订《回购协议》,将公司持有宁波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购基金的8.15%合伙份额以1.2亿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北京泓钧,并于2020年8月将该项持有待售资产以成本价1.08亿元转入其他应收款。2021 年4月,北京泓钧支付你公司200万元价款,并函告剩余款项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成。截至2020年末,你公司按照北京泓钧拥有股权、债权的估值及假设的信用度等测算出对前述其他应收款减值约548万元,但年审会计师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底,你公司与北京泓钧签订《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对北京泓钧所持股票质押权的价值分配进行了约定。截至目前,北京泓钧仍未支付剩余回购款。请你公司:

(3)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你公司在本报告期末对北京泓钧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审慎合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意见:

①核查程序

A.查阅2021年底全新好公司与北京泓钧签订的《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

B.北京泓钧于2021年12月31日出具《告知函》;该函中北京泓钧承诺在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之〈回购协议书〉》( 合同编号: QH-20191216001,以下简称“回购协议”)第3.1条第1款约定的第一期剩余回购价款9,800万元;第--期剩余回购价款支付完毕后6个月,且全新好配合解除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标的查封冻结措施后,支付回购协议第3.1条第2款约定的第二期回购价款2,000万元。

C.取得北京泓钧期后付款的相关资料:

a.查阅全新好与北京鸿钧签订的《应收款担保协议》。

b.取得全新好2022年4月18日收到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北京泓钧支付的9200万元收款凭证并核查泓钧实业的资金来源、北京泓钧出具的《委托付款说明》、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代付说明》。

c.取得全新好2022年4月28日收到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北京泓钧支付的800万元(其中:《应收款担保协议》中约定的600万元、提前支付《回购协议书》第二期转让款200万元)收款凭证并核查泓钧实业的资金来源、北京泓钧出具的《委托付款说明》、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代付说明》、对《回购协议书》第二期200万元款项的《应收款担保补充协议》。

d.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全新好与泓钧实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取得全新好就与泓钧实业不存关联关系的书面说明。

e.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询证函的回函》:泓钧实业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泓钧实业与全新好及全新好截止2022年4月20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十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泓钧实业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除委托付款证明外,无其它协议约定。泓钧实业支付全新好的担保款为自筹资金,款项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贵司或贵司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十大股东。

f.审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的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22号”所涉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

D.复核全新好公司对北京泓钧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计算过程。

E.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分析公司上述披露的该预计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适当。

②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该回购事项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在本报告期末判断北京泓钧其他应收款可收回金额的所使用的关键假设、依据合理,报告期末对北京泓钧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分析如下:

根据北京泓钧2021年12月31日出具的《告知函》:北京泓钧具备支付佳杉份额回购款的资金实力,并承诺在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第一期剩余回购价款9,800万元。截止2022年4月28日,全新好实际收到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北京泓钧支付的佳杉份额回购担保款合计10,000.00万元,其中:第一期剩余回购款担保款9,800万元,第二期回购款担保款200万元。根据全新好与北京泓钧签订的《应收款担保协议》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的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22号”所涉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北京鸿钧没有解除《应收款担保协议》的权利,与全新好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相关担保款后续不存在被转回或第三方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上述情况表示该款项的收回具有保障,能足额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相关规定:金融工具减值通常称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当前(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

故全新好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北京泓钧《告知函》中北京泓钧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计划并考虑期后实际回款情况对北京泓钧其他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全新 公告编号:2022一042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22】

第222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2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安排相关回复工作。相关回复内容如下:

前期,你公司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签订《回购协议》,北京泓钧以1.2亿元价格回购你公司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合伙份额。你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200万回购款,北京泓钧剩余款项支付已逾期。此外,你公司于2021年12月与练卫飞、吴海萌、王沛雁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你公司应支付的款项由1.6亿元降为1.2亿元,练卫飞承担剩余支付义务。2022年4月2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称,你公司与北京泓钧签署了《应收款担保协议》并通过公司确认可控制账户收到北京泓钧委托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钧实业)支付的担保款9,200万元;你公司已完成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1.2亿元全部支付义务。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如下问题:

1.公告显示,因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北京泓钧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3227号及粤0304执33228号),要求北京泓钧协助执行冻结你公司在北京泓钧的到期债权,冻结金额分别以24,532,870元及69,607,882元为限,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北京泓钧因此还款受限,委托泓钧实业于4月20日前向你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担保款9,8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律效力终止之时,你公司已收到9,200万元担保款。请说明:

(1)请详细说明《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3227号及粤0304执33228号)的具体内容、相关影响,你公司是否就此及时履行恰当的临时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3227号具体内容为:我院(2021)粤0304执3322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泓钧的到期债权,分别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4,532,870元为限,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冻结查封日起算。

二、你公司如有异议,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47条的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书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又拒不履行的或者尚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公司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3228号具体内容为:我院(2021)粤0304执3322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泓钧的到期债权,分别冻结金额以人民币69,607,882元为限,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冻结查封日起算。

二、你公司如有异议,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47条的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书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又拒不履行的或者尚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公司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因深圳市福天区人民法院向北京泓钧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3227号及粤0304执33228号)时,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体对像均为“北京鸿钧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存在,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1MA01DDXK8T,与北京泓钧工商信息不一致。北京泓钧需进一步向法院沟通确认,未得到法院确认前为避免披露错误未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北京泓钧因协助执行事项还款受限,公司与北京泓钧签署《应收款担保协议》时与北京泓钧确认相关情况后,及时在《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一028)中予以披露。

律师意见:

1. (2021)粤0304执33227号、粤0304执332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的具体内容如下:

(2021)粤0304执33227号文书具体内容为:“我院(2021)粤0304执 3322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在你公司的到期债权,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4532870元为限。上述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冻结登记日起算。二、你(公司)如有异议,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第45条、第47条的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书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又拒不履行的或者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公司)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2021)粤0304执33228号文书具体内容为:“我院(2021)粤0304执33228号执行裁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冻结被执行 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在你公司的到期债权,冻结金额以人民币69607882元为限。上述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冻结登记日起算。二、你(公司)如有异议,应当按照《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第45条、第47条的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书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又拒不履行的或者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公司)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全新好对北京泓钧的债权在人民币94,140,752元范 围内受到法院冻结,冻结期间全新好无法自由处分前述债权。同时,该案被执 行人之一的练卫飞已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且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己经受理,案号为(2021)粤03民特980号,在法院就撤销仲 裁裁决案件作出判决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全新好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3.全新好于2019年12月24日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泓钧”)签订《关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 份额之回购协议书》(协议编号:QH-20191216001,以下简称“《回购协议》”),而前述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体对像均为“北京鸿钧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存在,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1MA01DDXK8T,与北京泓钧工商信息不一致,故《协助执行通知书》存在错误,需要与执行法院进一步确认,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

(2)泓钧实业与北京泓钧、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泓钧实业支付你公司担保款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十大股东,泓钧实业与北京泓钧委托付款事项是否存在相关协议约定,如否,请说明本次担保款是否存在被收回的风险。

公司回复:

经询证,泓钧实业回复泓钧实业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泓钧实业与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截止2022年4月20日前十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泓钧实业与北京泓钧除委托付款证明外,无其他协议约定。

泓钧实业支付公司的担保款为自筹资金,前述款项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十大股东。

北京泓钧及泓钧实业为独立法人单位,泓钧实业支付公司的担保款为自筹资金,同时双方均向公司提供了委托付款及代付说明。同时《应收款担保协议》约定担保款使用不受限,到期转为回购款无需进行资金划转。因委托代付事项为北京泓钧与泓钧实业之间的约定,即便其双方后续存在该款项纠纷,也与公司无关,对公司不造成影响,担保款不存在被收回的风险。

律师意见:

根据全新好、泓钧实业、北京泓钧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泓钧为自然人李次安100%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且李次安通过持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9%股权的方式,间接控制泓钧实业30%的表决权。另根据泓钧实业、北京泓钧的回函、查询相关工商信息及访谈相关人员确认,泓钧实业、北京泓钧存在关联关系。泓钧实业与全新好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十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泓钧实业的回函,泓钧实业支付的担保款为泓钧实业自筹资金,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全新好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十大股东。

根据泓钧实业的回函、北京泓钧委托付款说明与泓钧实业的代付说明,泓 钧实业己经确认其受北京泓钧委托支付《应收款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款,且该笔担保款己经完成支付,并由全新好实际支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全新好已经 成为前述担保款的权利人。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担保款不存在被北京泓钧、泓钧实业回收的风险。

(3)北京泓钧是否拥有解除上述《应收款担保协议》的权利,是否与你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你公司对相关担保款的使用是否存在限制,相关担保款后续是否存在被转回或第三方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并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你公司对北京泓钧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影响。

公司回复:

经向北京泓钧询证,除与公司签署《应收款担保协议》,北京泓钧与我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根据《应收款担保协议》,协议并未约定北京泓钧单方解除协议的条款,也未出现法定的解除事由(包括解除条件达成时、双方协商一致时、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等),担保期间全新好使用担保物(现金)不受限制。根据实际情况,北京泓钧收到福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3227号、33228号相关案件即为我司与谢楚安仲裁案件,因公司认为谢楚安案件申请撤裁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作为担保款权利人有权决定款项支付安排,故公司收到担保款当天优先将其中9,000万元款项作为和解款支付吴海萌、王沛雁,以解决公司确定债务。待吴海萌、王沛雁案件法院裁定结案并解封后,谢楚安查封的资产(包括工业大厦办公楼、立体停车大楼、现代之窗大厦24、25楼、现代之窗大厦B座13M、新秀村48栋302、702房等七处房产(账面价值约4400万元,按照当前政府指导价估值约3.7亿元))已足以覆盖案件金额,也不影响谢楚安案件的裁决及执行,故公司认为相关担保款后续不存在被转回或第三方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

公司财务帐面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北京泓钧”的帐面价值为10,038.11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547.69万元),公司认为北京泓钧拥有佳杉资产的股权价值为0.55亿元;北京泓钧对汉富控股质押股票处置应分得的金额为1.94亿元;因此北京泓钧拥有资产价值合计为2.49亿元(0.55亿+1.94亿=2.49亿),大于其尚欠公司的转让佳杉资产份额款1.18亿(1.20亿-已支付0.02亿=1.18亿)(详见《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75号的回复》)。因此《应收款担保协议》是一种增信,降低了收回的风险,由于担保协议只是担保了9800万元不足以覆盖应收款1.18亿应收款,因此出于谨慎原则 “其他应收款-北京泓钧”的坏账准备暂不会变化。

律师意见:

1.根据《应收款担保协议》,协议并未约定北京泓钧单方解除协议的条 款,也未出现法定的解除事由。另根据全新好说明,除《应收款担保协议》外,北京泓钧与全新好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2.担保款由执行案件案外人泓钧实业提供,且已经转入协议约定的账户,由全新好实际支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全新好已经成为前述担保款的权利人。根据《应收款担保协议》第二条约定,担保期间担保物不受限制,且未有法律明文禁止债权人使用担保金,全新好有权使用担保款支付其与吴海萌、王沛雁的

《执行和解协议》项下款项。因此,全新好对担保款的使用不存在限制。

3.如前述第二问题项下律师意见所述,根据《应收款担保协议》以及担保 款已经交付的事实,全新好合法占有担保款。

根据全新好于2019年12月24日与北京泓钧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北京泓钧首期向全新好支付100,000,000元,用以回购全新好持有的合伙份额。《应收款担保协议》明确约定,担保款所担保的债务,为前述《回购协议书》协议项下北京泓钧对全新好第一期余款98,000,000元的付款义务。而前述全新好对北京泓钧的到期债权,被谢楚安在(2021)粤0304执33227号、粤0304执33228号执行案件申请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94,140,752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只有谢楚安对前述债权申请冻结。

就谢楚安的债权而言,鉴于法院未就(2021)粤03民特980号案件作出判 决,(2021)粤0304执33227号、粤0304执3322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谢楚安对全新好的债权仍存在不确定性。在(2021)粤03民特980号案件作出判决前,全新好对北京泓钧的到期债权不会被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全新好仍然有权根据《应收款担保协议》约定占有并使用担保款。

若(2021)粤03民特980号案件判决否定谢楚安对全新好的债权,则 (2021)粤0304执33227号、粤0304执33228号执行依据被撤销,执行程序 终结,全新好对北京泓钧的到期债权也不会被强制执行。在此种情形,根据 《应收款担保协议》约定,担保款转为北京泓钧对全新好的还款,故北京泓 钧、泓钧实业没有收回担保款的法定或约定事由,因此担保款不存在被转回或 者被第三方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

若(2021)粤03民特980号判决确认谢楚安对全新好的债权,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岀具的(2019)粤0304财保2341号、(2019)粤0304财保2344号《民事裁定书》,谢楚安已经申请冻结全新好名下存款人民币22,125,068元以及全新好名下位于深圳的7处不动产,总建筑面积超过7,000平方米。前述不动产(账面价值约4400万元,按照当前政府指导价估值约3.7亿元)的处置,能够有效清偿全新好对谢楚安的全部债务,无需执行全新好对北京泓钧的到期债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 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 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 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全新好对北京泓钧的到 期债权的冻结。在此种情形,根据《应收款担保协议》约定,担保款转为北京泓钧对全新好的还款,故北京泓钧、泓钧实业没有收回担保款的法定或约定事由,因此担保款不存在被转回或者被第三方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

年审会计师意见:

①核查程序

年审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A. 取得公司提供的2021年12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3227号)、((2021)粤0304执33228号)。

B.查阅全新好与北京泓钧签订的《应收款担保协议》。

C.取得全新好2022年4月18日收到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北京泓钧支付的9200万元收款凭证并核查泓钧实业的资金来源、北京泓钧出具的《委托付款说明》、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代付说明》。

D.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全新好与泓钧实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取得全新好和泓钧实业就双方不存关联关系的书面说明。

E.审阅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22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应收款担保协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F.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分析公司上述披露的该预计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适当。

②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已收到的10,000万元担保款项可以作为对应收北京泓钧款项进行减值测试的依据。

(4)请充分论证《应收款担保协议》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规避相关司法裁定、影响司法执行的情形,协议执行是否存在风险,是否能够充分保障你公司利益。

请律师和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19年12月与北京泓钧签署《回购协议》,公司原以为《回购协议》签署后,北京泓钧将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持有并购基金的份额。后经公司多次催款方通过北京泓钧回函得知北京泓钧实际需在明亚保险经纪股份2021年财务指标标准并出具审计报告并达成明亚保险股份转让尾款支付条件北京泓钧收到尾款后支付回购款。2022年3月明亚保险2021年财务指标标准并已出具审计报告,但北京泓钧仍未支付回购款,同时告知其账户因福田法院协助执行受限。为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经公司多次催讨最后协商公司与北京泓钧签订《应收款担保协议》并由第三方支付《回购协议》所欠款项保证金。公司不存在规避相关司法裁定、影响司法执行的情形。

鉴于《应收款担保协议》合法有效,且担保款已经在全新好实际控制的账户名下,担保款支付吴海萌、王沛雁债务后,谢楚安查封并强制执行全新好的其他财产足以清偿谢楚安对全新好的债权,综合前述情况,担保款不存在被北京泓钧、泓钧实业转回或者被第三方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在此前提下,协议的后续履行不存在风险。

律师意见:

1.《应收款担保协议》由协议签署双方全新好、北京泓钧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另鉴于北京泓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唯一股东李次安担任,且协议上己有李次安签章,北京泓钧对外提供担保经其股东确认,故《应收款担保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全新好于2019年12月24日与北京泓钧签订《关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之回购协议书》(协议编号:QH-20191216001),该协议约定北京泓钧首期向全新好支付100,000,000元,以回 购合伙份额。《应收款担保协议》明确约定,担保款所担保的债务,为前述《回购协议书》协议项下北京泓钧对全新好第一期余款98,000,000元的付款义务。

另经北京泓钧委托,泓钧实业已经于2022年4月18日将担保款人民币 92,000,000元支付到协议约定的账户,前述账款由全新好实际控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全新好已经成为前述担保款的权利人,对前述担保款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应收款担保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合法有效。

3.执行期间,到期债权被冻结,全新好并无放弃债权、无偿转让债权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北京泓钧也未提前向全新好清偿债务。(2021)粤03民特980号案件并未作出裁判,被冻结的全新好对北京泓钧的债权也未在执行程序中被实际处置,也未减损谢楚安的权利;(2021)粤03民特980号案件判决否定谢楚安对全新好的债权,则谢楚安丧失申请执行的依据,执行程序终结;若在(2021)粤03民特980号案件作出裁判确认谢楚安对全新好的债权,如前述问题三项下意见所述,谢楚安查封并强制执行全新好的其他财产足以清偿谢楚安对全新好的债权。综上所述,《应收账款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存在规避司法裁定、影响司法执行的情形。

4.鉴于《应收款担保协议》合法有效,且担保款已经在全新好实际控制的账户名下,综合前述问题三项下意见所述,担保款不存在被北京泓钧、泓钧实业转回或者被第三方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在此前提下,协议的后续履行不存在风险。

2.公告显示,你公司以自有资金、北京泓钧支付的担保款向吴海萌、王沛雁支付完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1.2亿元,同时与吴海萌、王沛雁分别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请你公司:

(1)结合吴海萌、王沛雁自身负债纠纷及诉讼情况(如有),说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被撤销的风险,以及如练卫飞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剩余4,000万元,你公司是否仍有被追偿的风险。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分别与吴海萌、王沛雁(委托代理人万里律师)及练卫飞(部分债务承接人)签署了三方协议《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系在执行阶段在法院组织下各方签署之协议,并已提交执行法院,《执行和解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吴海萌、王沛雁的执行标的变更为人民币9000万元及人民币3000万元,剩余的执行标的金额由练卫飞承担。公司已在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及时、全额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有关内容,吴海萌、王沛雁分别于2022年4月19日出具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因此前述协议不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因公司已全额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之相关付款义务,因此,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确认全部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假设在练卫飞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剩余4,000万元的情况下,基于《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申请人吴海萌、王沛雁不能就该款项再行向全新好主张。

律师意见:

1.根据现有文书显示,就吴海萌、王沛雁相关案件执行,经各方友好平等 协商,全新好于2021年12月2日分别与吴海萌、王沛雁(委托代理人万里律 师)及练卫飞(部分债务承接人)签署了三方协议《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系在执行阶段在法院组织下各方签署之协议,并己提交执行法院。

2.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的有关约定,全新好对申请执行人吴海萌、王沛 雁的执行标的变更为人民币9000万元及人民币3000万元,剩余的执行标的金 额由练卫飞承担。

3.全新好在《执行和解协议》签署后,巳在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及时、全额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有关内容,吴海萌、王沛雁分别于2022年4月19日出具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己终止。

4.在资产负债表日,全新好未收到吴海萌、王沛雁之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而向全新好主张债权。在全新好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全新好未收到吴海萌、王沛雁之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而向全新好主张债权。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 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以及第四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和解笔录,《执行和解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 全新好已全额履行完毕后,吴海萌、王沛雁出具《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因此前述协议不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因全新好已全额履行完 毕执行和解协议之相关付款义务,因此,双方就执行事项的全部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假设在练卫飞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剩余4,000万元的情况下,基于《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申请人吴海萌、王沛雁不 能就该款项再行向全新好主张。

(2)基于上述情况,进一步结合《执行和解协议》有关违约条款、后续履行风险等,分析说明吴海萌、王沛雁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向你公司主张1.6亿元债权的权利,你公司是否可以在资产负债表日解除应付吴海萌、王沛雁的4,000万元债务的现时义务,是否可以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负债,是否可以转回相关坏账准备,并说明具体原因、判断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确认或者终止确认的规定。

请律师和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在资产负债表日,全新好4000万元执行款项的支付义务已经转移给练卫飞,全新好就该两案的履行义务总额变更为1.2亿,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第七条的约定,该协议自三方签字且全新好第一笔和解款项支付到账后生效。公司在该协议签订当日即支付了第一笔和解款项,因此该协议于2021年12月2日生效且已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全新好4000万元执行款项的支付义务已经转移给练卫飞,全新好就4000万债务的现时义务已解除。公司在2021年12月2日即已支付第一笔协议款项,后续约定支付时间节点分别为2022年4月30日前、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由此,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执行申请人吴海萌、王沛雁无权主张违约责任,包括恢复1.6亿元债权。在资产负债表日解除应付吴海萌、王沛雁的4,000万元债务的现时义务,可以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负债,可以转回相关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规定。

律师意见:

1.在资产负债表日,全新好4000万元执行款项的支付义务已经转移给练卫 飞,全新好就该两案的履行义务总额变更为1.2亿,全新好就4000万债务的现 时义务己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执他字第24号文的内容,执行中的和解协议是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该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 务的处分,体现了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并 履行,即变更了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 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系经 三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在法院主持下对和解事项备案并记入法院笔 录。《执行和解协议》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第七条的约定,该协议自三方签字且全新好第一笔 和解款项支付到账后生效。全新好在该协议签订当日即支付了第一笔和解款 项,因此该协议于2021年12月2日生效且已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

全新好公司在2021年12月2日即已支付第一笔协议款项,后续约定支付 时间节点分别为2022年4月30日前、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由此, 在资产负债表日执行申请人吴海萌、王沛雁无权主张违约责任。

同时,如全新好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其法律后果为继续履行该协 议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并不会导致协议的解除。

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全新好4000万元执行款项的支付义务已经转移给 练卫飞,全新好就该两案的履行义务总额变更为1.2亿,全新好就4000万债务 的现时义务己解除。

2.在资产负债表日,全新好支付《执行和解协议》第一笔款项后,发生履 行效力,如吴海萌、王沛雁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将被法院裁定 不予恢复执行。

(1)在《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及履行过程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 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 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 执行:(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因全新好 已如约支付款项,在此时间节点,如申请人申请回复执行,则法院将裁定不予 恢复。同时,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在全新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的过程中,如果全新好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其法律后果为继续履行该 协议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2)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执行 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 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修正)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 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 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 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在资产负债表日,全新好未收到吴海萌、王沛雁之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而向全新好主张的债权。在全新好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全新好未收到吴海萌、王沛雁之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而向全新好主张的债权。同时,就连卫飞应向申请人履行的4000万债务而言,系练卫飞与吴海萌、王沛雁之间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全新好基于《执行和解协议》对申请人支付1.2亿的款项履行。

根据双方约定,在全新好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后,其执行和解协议义务 己全部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申请人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对全新好恢 复执行。且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结案以及申请解除对全新好的资产的保全 措施。

因此,全新好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后,如吴海萌、王沛雁申请恢复执行 的,将被法院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3)后续风险

申请人吴海萌、王沛雁基于有效的法律文书而申请执行,且法院已受理执 行申请,申请人在执行申请阶段主张的1.6亿债权合法有效。后各方签订的

《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 示,并依照相关法定程序签署,其合法有效。

在资产负债表日,全新好未收到吴海萌、王沛雁之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而向全新好主张债权。在全新好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全新好未收到吴海萌、王沛雁之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而向全新好主张债权,且吴海萌、王沛雁与第三方债权债务与全新好无法律关系。

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全新好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全新好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全新好公司在2021年12月2日即已支付第一笔协议款项,后续支付时间节点分别为2022年4月30日前、2022年12月30日前,由此,在资产负债表日执行申请人吴海萌、王沛雁无权主张违约责任。

在全新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义务的过程中,如全新好未能按照约定时 间支付款项,其违约行为导致的违约后果为向吴海萌、王沛雁支付逾期付款的 滞纳金并继续履行协议。

在全新好公司如期支付的情况下,则在后续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吴海萌、王 沛雁无权主张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在资产负债表日,《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4000万元支付义 务已经转移给练卫飞,申请人吴海萌、王沛雁不得按照原执行申请金额1.6亿元对全新好申请恢复执行,全新好与申请人之间权利义务已完结,吴海萌、王 沛雁与第三方债权债务与全新好无法律关系,同时在资产负债表日解除应付吴 海萌、王沛雁4000万元债务的现时义务。

年审会计师意见:

①核查程序

年审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A.查阅公司、练卫飞与吴海萌、王沛雁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

B.取得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吴海萌深圳国际仲裁院SHENDX20170235号仲裁案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03执恢1031号之一)。

C.取得公司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喻宝律师事务所就执行完毕后是否存在被申请恢复执行及承担补充支付义务出具的法律意见。

D.取得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22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就4000万元债务的现实义务是否解除出具法律意见。

E.已就此次和解意图、和解的过程、和解达成的主要商业理由及除《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中所涉事项外是否存在与全新好的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对练卫飞、吴海萌、王沛雁等相关人员或受托代理人实施访谈程序;练卫飞本人及王沛雁、吴海萌特别事项委托的万里律师均明确表示全新好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执行完毕后,王沛雁、吴海萌不会也无权再向全新好主张权利;除《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中所涉事项外不存在与全新好的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F.取得中院调档吴海萌、王沛雁的《执行和解协议》,加盖法院档案室章,经核对,与公司提供的和解协议一致。两份《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未能从法院取得。目前,王沛雁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正在跟法院联系调档。据公司说明及网上查询的物流信息资料,两份《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已于2022年3月24日通过EMS邮寄给法院,2022年3月25日由法院收发室代收。

G.检查全新好《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全新好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于2021年12月2日分别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德福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向王沛雁、吴海萌支付1000万元和2000万元;于2022年4月18日分别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德福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向王沛雁、吴海萌支付2000万元和7000万元。已完成《执行和解协议》项下全部支付义务。并已取得全新好与吴海萌、王沛雁分别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

H.查阅全新好出具公司《关于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约能力的说明》。

②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全新好已在资产负债表日解除应付吴海萌、王沛雁的4,000万元债务的现时义务,可以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负债,可以转回相关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规定,相关分析如下:

《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全新好应支付吴海萌、王沛雁合计金额由1.6亿元调减为1.2亿元,剩余4000万元债务转移给练卫飞,全新好逾期支付第二笔和第三笔和解款项时,则承担逾期支付滞纳金,协议自三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且全新好第一笔和解款项到账后生效。全新好于2021年12月2日支付第一笔款项,且三方均已签字或盖章,故《执行和解协议》于2021年12月2日生效。

A.《执行和解协议》生效之日,全新好4000万元执行款项的支付义务已经转移给练卫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规定,《执行和解协议》系经三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共同与执行法官沟通,并在法院主持下对和解事项备案并记入法院笔录,《执行和解协议》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执行和解协议》生效之日,全新好4000万元执行款项的支付义务已经转移给练卫飞。

B.在《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包括履行过程中以及履行完毕后),如吴海萌、王沛雁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将被法院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a.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中

根据全新好的说明:公司2021年12月31日有支付能力且有支付意愿,如期足额支付和解款项的概率大于50%。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和解款项,但依约支付滞纳金的概率大于95%;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和解款项,又未依约支付滞纳金的概率小于5%。

《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全新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期足额支付和解款项,表明全新好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协议生效后,如全新好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期足额支付和解款项,但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支付滞纳金,则表明全新好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在全新好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情况下,如果吴海萌、王沛雁申请恢复执行的,将被法院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b.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规定,全新好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后,如果吴海萌、王沛雁申请恢复执行的,将被法院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C.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在全新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义务的过程中,如果全新好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其补充支付义务为应由全新好支付而未支付的滞纳金。该事项是公司的潜在义务,其需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属于或有负债。

综上所述:

自《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全新好承担9000万元的支付义务,4000万元支付义务已经转移给练卫飞,且公司不会被恢复执行,公司可以在资产负债表日解除应付吴海萌、王沛雁的4000万元债务的现时义务,可以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负债,并可以转回相应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

另外,《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公司可能承担的补充支付义务为,公司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和解款项,而需依约支付滞纳金,该事项属于或有负债。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全新 公告编号:2022一038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概况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新好”或“上市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按照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退出宁波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参与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并购基金”)转让所持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亚保险经纪”)59%股份的事项,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和并购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派出委员签署相应文件。

并购基金已与相关方签署完成了转让明亚保险经纪股权的有关交易文件,但因此次股权交易事项较多,交易时间相应延长,致使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解除上市公司在并购基金中相关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履行期限自2019年11月21日到期后已经超期。公司一边积极督促各相关方尽快推进股权转让交易事项以解除上市公司在并购基金中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一边积极推进公司及时、稳妥地退出并购基金事宜。经公司与北京泓钧协商,北京泓钧同意以人民币12,000万元的价格回购公司持有并购基金的全部合伙份额(即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7,713.04万元,占合伙企业全部认缴财产份额的8.15%,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签订《回购协议》(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33)。

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并购基金送达的《告知函》及其向其优先级及中间级合伙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一村资本有限公司支付退伙结算款的相关方收款凭证。同时公司前期转换担保形式支付的3,510万元(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披露的《第十一次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122)已确认退回公司(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北京泓钧《告知函》,函件告知截至本函出具日,明亚保险经纪股份转让的先决条件尚未完成,但交易各方已积极按照相关政府机构初步反馈补充提交材料,全力配合相关政府机构的备案工作,争取在未来3个月内完成该等备案。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北京泓钧份额回购款200万元,同时北京泓钧函件告知公司剩余部分份额回购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成。(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公司尚未收到北京泓钧应付的并购基金份额回购款1.18亿,公司正与北京泓钧商讨还款时间问题。

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披露了《关于对深交所公司管理部(2022)第75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公司计划优先回收宁波佳杉份额转让款1.18亿元(转让款原为1.2亿,已收回200万元),就此公司已与北京泓钧沟通,2021年12月31日北京泓钧函件告知表示愿意积极配合,预计于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第一期剩余回购价款9,800万元,并于第一期剩余回购价款支付完毕后6个月,且公司配合解除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标的查封冻结措施后支付剩余回购款2,000万元。

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低款项筹集及支付效率,截止2022年4月15日北京泓钧应付公司的并购基金份额回购第一期剩余回购价款9,800万元尚未支付,公司正积极与北京泓钧商讨还款问题。

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2022-028),公司与北京泓钧签署了《应收款担保协议》通过公司确认可控制账户收到北京泓钧委托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担保款人民币9,200万元,第一期剩余回购款尚有600万元尚未收回或取得担保。

二、进展情况

(一)2022年4月29日公司通过确认可控制账户收到北京泓钧委托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期剩余回购款的担保款人民币600万元。

(二)经协商公司与北京泓钧签署了《应收款担保补充协议》,并收到北京泓钧委托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二期回购款担保款人民币200万元,《应收款担保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北京泓钧同意为第二期应付款提供担保人民币200万元;

2、北京泓钧同意于2022年4月28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担保款转入全新好指定账户;

3、北京泓钧同意担保期内全新好使用担保物(现金)不受限制;

4、担保期满后,担保款可转为北京泓钧对回购协议书(协议编号:QH-20191216001)第二期款的还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止本公告,《回购协议》项下的北京泓钧第一期回购款已支付完毕。根据前期公司前期与北京泓钧签署的《回购协议》(协议编号:QH-20191216001),在第一笔付款完成之日后的六个月内,且协议回购标的之上的查封冻结措施解除后,北京泓钧应向全新好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二期价款。后续公司将积极配合达成第二期回购款约定的支付条件,尽早解除并购基金份额的查封冻结。剩余1,800万元股权回购款的回收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未能回收或取得担保将对公司造成相应金额的损失。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跟进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全新 公告编号:2022-037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并于同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上述申请审核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一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公司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定期披露了风险提示公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1年度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显示,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117,047.63元,营业收入为:202,545,808.35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01,314,443.49元,前期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不存在。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的相关规定自查,公司不存在第9.3.1条规定的其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鉴于此,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第9.3.7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

三、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定期)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事项已消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自查,公司已不存在第9.3.1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中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的审核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全新 公告编号:2022一039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况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全新好”)于2018年2月7日收到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送达的《股份转让协议》,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2018年5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泓钧送达的《关于重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说明》及《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相关方重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北京泓钧将所持4685.85万股公司股份转让给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同时《协议》3.2.4条约定“若全新好因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双方一致同意且北京泓钧授权汉富控股立即从1.59亿尾款中扣除全新好因上述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而应获补偿、赔偿的金额后,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全新好。”

《协议》签署后,汉富控股累计向北京泓钧质押其持有公司的股份45,000,127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9%,用途为担保支付《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尾款1.59亿元及违约金(如有)等应向质权人支付的款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4)及《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

2019年4月29日,汉富控股出具了《关于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东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

2020年9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公司认为北京泓钧与汉富控股签署《协议》及汉富控股出具的《承诺函》合法有效,对于自身设定的义务明确清楚。基于《协议》、《承诺函》的内容,两被告作为股权交易利益方以及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共同承诺对上市公司涉诉案件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两被告应当遵守其承诺,履行对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现公司已因谢楚安(2016)深仲受字第2123号仲裁案件,向谢楚安支付金额39,449,653.16元,相关案件的实际损失已经产生,被告汉富控股履行该部分损失赔偿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汉富控股及北京泓钧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第3.2.4条款有效;被告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的承诺函》有效;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汉富公司、泓钧公司在1.59亿元范围内对全新好公司受到的相关案件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汉富公司,泓钧公司共同向全新好公司支付已实际产生的案件损失金额39449653.16元;请求判令确认全新好公司有权在1.59亿元债权范围内,对汉富公司质押给泓钧公司的股果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汉富公司,泓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续公司再次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0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初696号等法院文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后续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1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934号等法院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披露了《关于签订〈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公司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签署了《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就北京泓钧与汉富控股前期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进行附条件生效的约定。

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披露了《关于签订〈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公司收到北京泓钧送达的《董事会成员确认书》,《协议》相关约定附加条件生效形式已成就。

二、进展情况

近日北京泓钧就上述《协议》,和公司共同作为申请人,以汉富控股作为被申请人进行仲裁调解。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下发《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22)京仲裁调字第0294号等法院文件。经北京仲裁委仲裁调解,主要调解内容如下:

(一)汉富控股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支付股权转让尾款1.59亿元至北京泓钧指定的账户(两申请人共管账户);

(二)北京泓钧对汉富控股持有的全新好4500.0127万无限售流通股股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三)项确定的汉富控股支付义务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案仲裁费全由汉富控股承担,汉富控股于2022年4月30日前直接向北京泓钧支付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四)若汉富控股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一)、(三)项中任何一笔款项,则剩余未付金额全部加速到期,北京泓钧有权就剩余未付金额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五)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根据公司与北京泓钧签署的《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北京泓钧同意并赋予全新好拥有数额不少于8,000万元的分配权,由于考虑法律执行程序较长,鉴于双方长期友好关系,为确保公司利益,汉富控股未支付金额加速到期,北京泓钧决定先行支付公司8,000万元。2022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泓钧委托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8,000万元款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前述款项收回增加了流动资金,改善了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发展。公司将积极跟进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9日

(上接85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