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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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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应收票据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34.11%,主要是本期应收票据增加所致。

(2)预付账款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88.58%,主要是本期预付款增加所致。

(3)合同负债期末数较期初增加34.81%,主要是本期预收款项增加所致。

2、利润表项目

(1)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较上期发生额减少55.49%,主要是本期订单减少所致。

(2)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较上期发生额减少61.44%,主要是本期营业收入减少所致。

(3)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较上期发生额增加219.64%,主要是本期汇率波动造成汇兑损失增加和银行贷款利息较上期增加所致。

(4)其他收益本期发生额较上期发生额减少67.68%,主要是本期收到政府补贴减少所致。

3、现金流量表项目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期增加85.70%,主要是本期采购商品付现减少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期减少572.52%,主要是本期装修工程付现增加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期减少259.54%,主要是本期偿还银行借款利息较上期增加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第一大股东无法取得联系事项

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公告披露了无法与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联系的事项,详见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仍然未能与袁明先生取得联系。

2、第一大股东股份冻结事项

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23,107,0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0%,占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100%)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由于公司未能与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取得联系,故无法知悉冻结原因。

3、第一大股东股份转让事项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3,107,000股质押给深圳市小牛龙行量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牛龙行”),占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为100%,占公司总股本745,959,694 股的比例为16.50%。2017年10月27日,袁明先生与小牛龙行签署了《袁明与深圳市小牛龙行量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协议书》,根据《协议书》内容,袁明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3,107,038股全部转让给小牛龙行。 截至本报告公告日,袁明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尚未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湖北同洲信息港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的参股公司湖北同洲信息港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的公司资金余额为3,224.92万元。以上资金占用不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管理层仍在积极的与对方沟通,督促对方尽快归还其非经营性占用的公司资金,后续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其采取其他方法来维护公司的权益。

5、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主要银行账户因公司涉诉案件申请财产保全被冻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6、投资者诉讼事项。

2021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 号)。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公司可能面临其他投资者诉讼事项。

7、2021年10月29日,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详见公司披露的《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

8、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9.3.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细请查阅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刘用腾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贺 会计机构负责人:熊静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刘用腾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贺 会计机构负责人:熊静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30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2-026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9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10:00起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1号楼27层会议室一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刘用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二、《关于〈和解协议书〉的议案》

和解协议书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三、《关于〈宝龙工业园租赁合同〉的议案》

宝龙工业园租赁合同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关于宝龙工业园租赁合同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2-03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9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10:00起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1号楼27层会议室一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邵风高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2-028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于近日与被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地产”、“乙方”)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协议,案号:(2021)粤0307民初27081号、(2022)粤 0307民初 5606号。刘飞详(以下简称“丙方”)作为盛丰地产法定代表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和解协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2021)粤0307民初27081号

公司作为原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被告盛丰地产提起诉讼,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龙岗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深圳龙岗区法院受理公司与盛丰地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2021年7月20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

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深圳龙岗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2021)粤 0307民初27081号】。深圳龙岗区法院对公司与盛丰地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5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3)。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03民终9841号】,上诉人盛丰地产自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2022)粤 0307民初 5606号

公司2022年1月另行起诉被告盛丰地产支付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9月9日期间租金为2,843,609.62元,并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9月10日之日起至实际搬离完成之日的场地占用费。

2022年4月12日开庭,未判决。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深圳龙岗区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二、本次诉讼和解情况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2021)粤0307民初2708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判决书”)、(2022)粤0307民初5606号(以下简称“另行起诉”)相关事宜;丙方为本协议乙方应履行的付款等义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叁方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叁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判决书判令:2021年9月9日解除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工业园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至2021年6月25日前,且还应支付的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叁万肆仟伍佰玖拾陆元贰角贰分(¥16,534,596.22元),违约金为2,693,945.95元,水费为138,210元,共计为19,366,752.17元。

二、除判决书确定的乙方应付租金等费用外,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自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9月9日期间租金为2,843,609.62元,并要求乙方支付2021年9月10日之日起至实际搬离完成之日的场地占用费(按照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工业园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支付,甲方已另行提起诉讼即案号(2022)粤0307民初5606号)。

三、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扣除甲方自用面积约2311平方米,应扣减租金金额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为2,693,945.95元;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扣除后,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6,672,806.22元。

四、若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完成总金额的,则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费用乙方仅需支付550万元;因乙方已支付350万元,因此,乙方还应于2022年4月29日前支付完成剩余200万元。

五、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费用,即:本协议签署及生效后五年内支付完毕,乙方应每月5日前支付完成277,880.11元;甲方收款账户以甲方财务人员另行向乙方提供的为准。其中,第一笔费用应于2022年4月29日前支付;2022年4月29日前甲方撤销对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另行起诉、乙方撤销对(2021)粤0307民初27081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确保判决书生效。

六、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任一笔费用的,甲方有权按照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工业园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相关约定、生效判决书等向乙方主张租金、场地占用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且乙方无权与甲方进行任何续租、项目开发合作事宜的谈判。

七、丙方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付款等全部义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等义务的,丙方承诺承担向甲方清偿的义务。

八、本协议为叁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叁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等导致协议无效、撤销的情形;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叁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深圳市南山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经甲乙丙叁方签字并盖章且经甲乙丙叁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时本合同生效。三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特别约定:

1、若2022年4月29日前甲方未撤销另行起诉(2022)粤0307民初5606号或乙方未撤销(2021)粤0307民初2708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的上诉即案号(2022)粤03民终9841号,或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任一笔费用,则本协议自始无效。

2、撤销诉讼包括法院出具撤诉法律文书、甲乙双方完成向法院递交成功撤诉法律文书等合法、有效的资料。”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正向影响。和解协议履约期较长,实际履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和解协议书》

3、《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2-029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宝龙工业园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5路的宝龙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出租给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地产”),租赁物土地面积为44,260.3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62,437.56平方米,租赁期为五年,预计五年租金总金额为74,521,497.47元。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6.13条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宝龙工业园租赁合同》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如《宝龙工业园租赁合同》正常生效及履行,预计2022年可为公司带来约9,633,223.54元租金收入及3,429,016.75元利润,实际金额以最终确认为准。

一、合同概况

1、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与被告盛丰地产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协议,案号:(2021)粤0307民初27081号、(2022)粤 0307民初 5606号。上述和解协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细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

鉴于公司与盛丰地产和解协议的达成,历史遗留租赁合同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公司拟与盛丰地产签订《宝龙工业园租赁合同》,将工业园以18元/平方米的价格出租给盛丰地产,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123,876.08元,租金年递增5%。租赁物土地面积为44,260.3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62,437.56平方米。租赁期为五年,预计五年租金总金额为74,521,497.47元。

刘飞详作为盛丰地产法定代表人为此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审议与表决情况

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宝龙工业园租赁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盛丰地产及其法定代表人刘飞详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关联交易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

交易对手: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820820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飞详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五路1号

成立日期:2015-10-09

经营范围: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房地产项目策划;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

三、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工业园情况、租金价格、租赁期限

公司将工业园以18元/平方米的价格出租给盛丰地产,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123,876.08元,租金年递增5%。租赁物土地面积为44,260.3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62,437.56平方米。该工业园目前不存在抵押、查封以及其他限制房屋权利及使用的情况。

2、租赁使用性质和用途

盛丰地产向公司承诺,租赁该工业园严格按照经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该工业园原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可用于从事生产加工使用。盛丰地产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公司书面同意,或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不擅自改变该工业园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和物业用途,从事上款约定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纳税。

3、生效条件

盛丰地产应当于2022年4月29日前支付完毕履约保证金3,371,628.24元,及根据《和解协议书》补足2022年3月31日前的场地占用费等200万元。盛丰地产支付完毕该笔履约保证金及场地占用费即共计金额5,371,628.24且经双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时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履约保证金即租赁保证金;本合同未生效或盛丰地产未违约的,公司无息全额退还。

4、其他约定

公司将6台共计6000KVA的变压器提供给盛丰地产使用。租赁期内,供电局核定的电费、变压器坐底费、外线损耗、高压维护费、检测费、变压器报停与启用费、增容减容变量等一切相关费用以第三方托管交付的方式由盛丰地产支付,该资产产权归公司所有。

工业园安装有中央空调系统,盛丰地产采用缴纳中央空调使用费的方式使用,需缴纳的中央空调使用费为2元每平方米每月,共计33,689.77平方米,中央空调使用费合计为67,379.54元/月,出于优惠租户发展的原因,租赁期内该费用暂不予收取;公司有权根据盛丰地产履约情况(如逾期缴纳租金等)决定后续是否收取上述空调使用费,具体以公司书面通知为准;盛丰地产承诺,如不按约定履行搬迁、清场的,中央空调使用费公司有权不予减免,盛丰地产自计租日起计算中央空调使用费并于公司书面通知缴纳日完成支付。

四、租赁合同对公司影响

如《宝龙工业园租赁合同》正常生效及履行,预计2022年可为公司带来约9,633,223.54元租金收入及3,429,016.75元利润,实际金额以最终确认为准。

五、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6.13条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宝龙工业园租赁合同》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合同履约期为5年,期间可能存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宝龙工业园租赁合同》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52 证券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2-027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