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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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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17版)

注1:到账时间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最后一笔资金的到账日期,到账金额为累计到账金额。

注2: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收到汉中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汉中市政府回购国中水务公司汉中自来水项目整体资产的函》(汉市城管函(2020)1号),汉中市政府决定整体回购公司在汉中的自来水项目全部资产,汉中市政府授权汉中市城市管理局函商公司,安排回购事宜。之后,公司积极配合政府执行公用事业资产收购及国资监管程序,完成第三方资产评估及审计工作。鉴于上述政府回购原因,公司终止石门供水工程升级改造项目,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项目实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人民币9,896.86万元,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021年11月17日,汉中国中自来水、汉中石门供水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该账户对应的相关监管协议也随之终止。

注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南江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募集资金原承诺投资额已按规定及披露的用途使用完毕,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子湾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9元,销户时该余额已转至项目实施主体南江县国中家源水务有限公司基本账户。2020年4月21日,南江县国中家源水务有限公司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该账户对应的相关监管协议也随之终止。

注4:鉴于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牙克石给排水工程续建项目”剩余的部分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用于“南江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以补充其资金缺口,公司下属公司南江县国中家源水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西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0年8月18日,公司、南江县国中家源水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西路支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四方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2021年度使用本次募集资金23,431.74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本次募集资金85,368.36万元,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期末余额为10,904.23万元(含购置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及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此外,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孙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3,135.38万元(含购置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及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充分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适当增加收益、减少财务费用等目的,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孙公司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理财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及子/孙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银行理财产品,且该等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2.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3.投资额度

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孙公司按照拟定的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计划使用不超过1.37亿元(含1.37亿元)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有效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4.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的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上述银行理财产品不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5.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尽管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上述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发生。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孙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和财务状况,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对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三)保荐机构意见

国中水务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国中水务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并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时发表明确保荐意见。基于以上意见,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计划无异议。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87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2-028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③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2022年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2)承办业务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

无。

2.人员信息

3.业务规模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注:截至 2021年末,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用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20,000万元。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5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2019 年收到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警示函 3 次,2020 年收到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警示函 1 次,2021 年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1 次、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警示函 1 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相关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等。

(三)审计收费

为使公司的审计工作具有连续性,根据2022年具体工作量和市场价格水平,公司拟继续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其中财务审计费用为8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40万元。2022年审计费用与上一期审计费用一致。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关于续聘2022年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够独立完成审计工作,并且已为本公司提供了多年的审计服务。公司拟续聘该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且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关于续聘2021年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且多年来该所一直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能够胜任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该所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且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2022年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四)本次续聘2022年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87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2-025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220号文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8,310,900股,发行价格为4.8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1,892,32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9,550,310.9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2,342,009.1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2月24日存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7]1017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公司2021年度使用本次募集资金23,431.74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本次募集资金85,368.36万元,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期末余额为10,904.23万元(含购置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及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此外,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3,135.38万元(含购置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及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017年3月2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与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自2018年1月1日起并入上海农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在上海市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及申万宏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6月10日,公司及申万宏源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10,904.23万元(含购置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及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具体存储情况如下:

注1: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自2018年1月1日起并入上海农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公司在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开立的一般户及募集专户作同步迁移,迁移后开户地址、账户名称、账号均保持不变;同时,根据公司、申万宏源与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于2017年3月2日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海农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承接上述协议约定的、原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监管责任。

注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于2020年6月10日开立,该专户内资金仅能专项用于创新研究平台建设项目,且本专项资金所投该项目的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用于支付有关银行结算费用的除外),该行具备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监管职能。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相应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终止上述项目,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2021年11月17日,公司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该账户对应的相关监管协议也随之终止。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申万宏源于2017年5月10日、2017年7月5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山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子湾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文化路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8月18日,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申万宏源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西路支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三/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三/四方监管协议的问题。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3,135.38万元(含购置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及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具体存储情况如下:

注1:到账时间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最后一笔资金的到账日期,到账金额为累计到账金额。

注2: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收到汉中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汉中市政府回购国中水务公司汉中自来水项目整体资产的函》(汉市城管函(2020)1号),汉中市政府决定整体回购公司在汉中的自来水项目全部资产,汉中市政府授权汉中市城市管理局函商公司,安排回购事宜。之后,公司积极配合政府执行公用事业资产收购及国资监管程序,完成第三方资产评估及审计工作。鉴于上述政府回购原因,公司终止石门供水工程升级改造项目,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项目实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人民币9,896.86万元,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021年11月17日,汉中国中自来水、汉中石门供水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该账户对应的相关监管协议也随之终止。

注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南江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募集资金原承诺投资额已按规定及披露的用途使用完毕,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子湾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9元,销户时该余额已转至项目实施主体南江县国中家源水务有限公司基本账户。2020年4月21日,南江县国中家源水务有限公司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该账户对应的相关监管协议也随之终止。

注4:鉴于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牙克石给排水工程续建项目”剩余的部分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用于“南江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以补充其资金缺口,公司下属公司南江县国中家源水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西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0年8月18日,公司、南江县国中家源水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西路支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四方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2021年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

五、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石门供水工程升级改造项目终止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于2020年收到汉中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汉中市政府回购国中水务公司汉中自来水项目整体资产的函》(汉市城管函(2020)1号),汉中市政府决定整体回购公司在汉中的自来水项目全部资产,汉中市政府授权汉中市城市管理局函商公司,安排回购事宜。之后,公司积极配合政府执行公用事业资产收购及国资监管程序,完成第三方资产评估及审计工作。鉴于上述政府回购原因,公司终止石门供水工程升级改造项目,将该项目终止后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项目实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人民币9,896.86万元,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项目累计使用本次募集资金13,193.47万元。

(二)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及创新研究平台建设项目终止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相应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和房地产政策调控的变化,原计划投资“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和“创新研究平台建设项目”的整体落实条件发生变化,且公司处于整体转型期,上述两个项目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公司终止上述两个项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将项目终止后相应募集资金人民币合计10,102.24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募集专户用于专项存储创新研究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此募集资金专户含结息收入一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募集专户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5,102.24万元),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和“创新研究平台建设项目”资金尚未使用。

(三)南江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南江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原计划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总额8,001.75万元。因南江县政府将部分污水处理场站的建设选址选在当地山坡地带及河边,致使项目为满足安全及防洪要求需大量建造挡土墙、防洪墙,同时大量场外管线因沿河修建造成相应措施费用大幅增加,导致建设成本大幅上升,原计划的8,001.75万元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鉴于 “牙克石给排水工程续建项目”剩余较多募集资金,且近期当地政府亦无快速推进的计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使募集资金的投入早日产生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牙克石给排水工程续建项目”剩余的部分募集资金6,736万元转投入到“南江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以填补其资金缺口,推进南江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原募投项目之间的资金变更,本次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项目累计使用本次募集资金12,715.80万元,未使用募集资金2,036.70万元(存储于公司总部和南江县国中家源水务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含利息收入)。

本年度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详见附表2。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八、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国中水务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附表1: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本年度秦皇岛污水处理工程升级改造项目暂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原因为由于进水水质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公司收到环保处罚缴纳罚款所致。

2、本年度荣县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暂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原因为一级A处于调试阶段,水费按一级B收取,但发生的成本为一级A成本,所以导致暂时亏损。

3、本年度南江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暂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原因为南江公司目前处于试运营阶段,导致暂时亏损。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600187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2-027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金额:滚动不超过40亿元

●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主要用于投资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中等风险及以下、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自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情况

1、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资金收益,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

2、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占用的自有资金滚动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使用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3、投资品种

主要用于投资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中等风险及以下、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4、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实施方式

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委托理财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执行与理财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中等风险及以下、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安排相关人员对理财产品进行预估和预测,购买后及时分析和监控理财产品的投向和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进行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公司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以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中等风险及以下、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为主,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股东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87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2-024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

1、变更原因

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了关于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2、变更日期

自解释第14号发布之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5、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4号,该项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列报影响。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

1、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2、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5号相关规定。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准则解释第15号,该项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列报影响。

(三)《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

1、变更原因

2021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以下简称“财会〔2021〕9号通知”),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适用范围调整事宜进行了明确。

2、变更日期

自财会〔2021〕9号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会〔2021〕9号通知。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财会〔2021〕9号通知,该项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列报影响。

二、变更履行的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的意见

公司聘请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审计事务所)

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出具了专项说明,现公司监事会就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意见:

1、监事会同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此表示认可。

2、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将持续监督公司董事、管理层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和消除所涉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心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29日

(上接1020版)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上述事项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价格或限制性股票数量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并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 本次预留授予实施后,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十)募集资金总额以及所得款项的建议用途

根据前述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约为人民币10,947.80万元。该等所得款项拟用作本公司一般营运资金。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性说明

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截至《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本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监事会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4月29日,同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275名激励对象授予860万份限制性股票。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包含本公司董事。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

六、权益预留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公司2022年4月29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根据公司2022年4月29日数据测算,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10,397.40万元。

根据上述测算,本计划预留授予860万份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为10,397.40万元,2022年-2024年具体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币种:人民币

说明:(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股票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按照《股权激励授予╱ 认购协议书》的约定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激励对象未缴足股款的股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过往十二个月内的股本集资活动

2021年7月22日,公司进行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并于2021年9月8日完成了登记,本公司收到激励对象以货币出资的认购款总额约为5.48亿元。公司可转债转股金额累计为0.00631亿元。上述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此外,本公司概无进行任何涉及发行股本证券的集资活动。

九、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4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预留授予日的规定;

2、截至预留授予日,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拟定的授予方案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6、本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增强本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本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本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时,无董事需要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4月29日作为预留授予日,授予275名激励对象8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公司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十一、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三)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二、报备文件

(一)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