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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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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截至2022年3月31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3,523,4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事项

2022年1月1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总经理蒋神州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蒋神州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蒋神州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总经理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2)。

(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

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中恒集团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中恒集团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7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18名激励对象授予3,637.50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2年2月11日,公司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手续,并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218人,授予登记数量为3,637.50万股,授予价格为1.76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7)《中恒集团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9)。

(三)关于涉及诉讼、起诉案件的事项

公司控股孙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与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因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签订的《购销合同》产生纠纷。莱美医药就海悦药业授予莱美医药他达拉非片独家销售代理权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出具了立案受理通知书。被告海悦药业于2020年6月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莱美医药本诉的协议纠纷案件提起了反诉。

报告期内进展:公司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及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寄出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吉0193民初85号】,申请人海悦药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美药业、莱美医药的银行存款51,457,500.00元。本次莱美药业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51,457,500.00元,本次资金冻结事项不会对莱美药业及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莱美药业已于2022年2月17日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并采取积极应诉等措施维护莱美药业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24日、2022年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涉及诉讼的相关进展公告。

(四)关于控股子公司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事项

莱美药业于2013年8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的注册申请并获得受理。莱美药业现有的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规格为125mg和40mg,分别于2020年6月和2020年7月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于2020年12月被纳入《医保目录》,莱美药业于2020年11月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交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规格:40mg)一致性评价申请并获受理。2022年2月,莱美药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化学药品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规格:40mg)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该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1)。

(五)关于重大非股权投资事项

为了紧抓实体经济发展和经开区产业发展趋势,中恒集团控股子公司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宁中恒投有限公司资拟投资中恒南宁医药产业基地C地块作为首期开发标准园区项目,以招引实体制造业企业,形成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新型产业集群,在实现企业效益的同时助力经开区产业升级。

2022年3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开发建设中恒医药智造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孙公司南宁中恒投资开发建设中恒医药智造谷项目,项目总投资估算43,236.66万元,规划总建筑面积138,415.60㎡。本次投资项目预计需要34个月的建设期和4.65年的投资回收期,存在面临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及经营管理等风险,将导致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拟投资开发建设中恒医药智造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2)。

(六)关于厦门利穗投资合伙企业拟变更合伙人的事项

2021年8月24日,公司与厦门鑫金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牛投资”)、厦门金牛兴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兴业创投”)签署了《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一》,根据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厦门利穗总规模由1万元变更为4亿元,公司作为劣后级认缴不超过37.5%,认缴出资额不超过1.5亿元;鑫金牛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0.04亿元,金牛兴业创投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2.46亿元,以上各合伙人均已实缴出资到位。

鑫金牛投资及金牛兴业创投拟将其各自持有的厦门利穗份额分别转让给海晟财富及广投资管新设的合伙企业。另外,广投医健及重庆古藏拟入伙厦门利穗。

厦门利穗变更合伙人后的出资情况如下:广投资管新设合伙企业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LP1)出资不超过3.50亿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交易时点确定);中恒集团作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LP2)出资1.50亿元;重庆古藏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LP3)出资0.1665亿元;广投医健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LP4)出资0.01亿元;海晟财富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0.04亿元。

公司控股股东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投医健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广投医健为中恒集团的关联法人,中恒集团与广投医健共同认购厦门利穗的份额,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过后,中恒集团在厦门利穗合伙企业中由原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调整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中恒集团不再对厦门利穗合伙企业进行合并报表企业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厦门利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变更合伙人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21)、《中恒集团关于厦门利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变更合伙人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23)。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莫宏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易万伟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旋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莫宏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易万伟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旋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莫宏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易万伟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旋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拟终止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91 证券简称:*ST西水 编号:临 2022-023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拟终止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4月29日,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拟终止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证公函【2022】0305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晚间,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

本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如你公司申请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交载明申请听证事项及申辩理由的书面听证申请。”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291 证券简称:*ST西水 编号:临2022-024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4月29日,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306号)(以下简称“《工作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公司股票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条件,应当被予以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将自5月5日开市起停牌,本所将在公司披露年报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

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积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四、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

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退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认真落实《工作函》的各项要求,并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度暨2022年第一季度业绩

说明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2-021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度暨2022年第一季度业绩

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05月10日(星期二)上午11:00-12:00;

● 会议召开地点:中国证券网(http://roadshow.cnstock.com/);

●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平台在线交流;

● 会议问题征集:投资者可于2022年5月9日(星期一)下午16:00前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预先发送至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邮箱(ir@cnlushan.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于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一、说明会类型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11:00-12:00举行2021年度暨2022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0日(星期二)上午11:00-12: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中国证券网(http://roadshow.cnstock.com/)

(三)会议召开方式:网络平台在线交流

三、参加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汪加胜先生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唐小军先生

财务总监:李嘉琪先生

独立董事:龚凯颂先生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2年5月10日(星期二)上午11:00-12:00,通过中国证券网(http://roadshow.cnstock.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二)投资者可于2022年5月9日(星期一)下午16:00前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预先发送至公司邮箱(ir@cnlushan.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于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唐小军

电话:020-82107339

邮箱:ir@cnlushan.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网(http://roadshow.cnstock.com/)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22-028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22】0261号《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在5个交易日内对《问询函》所述事项书面回复。(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22-016公告)。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由于部分问题的回复仍需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公司拟延期5个交易日完成回复并及时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尽快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及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9月5日下发的[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3年5月20日下发的[2013]13号《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与相关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22年04月29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ETF基金除外)所持有的以下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待以下停牌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之日起,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停牌股票明细

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可登陆我公司网站(http://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或400-6788-533咨询或查阅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4月30日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3号)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22年04月29日起,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神火股份(代码:000933)”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待上述股票复牌且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