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17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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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仅列示本报告期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完工、在建、储备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情况;
注2:上述表格中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承诺投资募集资金金额不变,其余部分由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注3:上述表格开工进度以最早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
(4)主要项目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房地产销售整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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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合约销售金额指所有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全部实现的合约销售金额,权益销售金额指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按照公司各自持有的权益比例计算的合约销售金额。
公司主要销售及结算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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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项目出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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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融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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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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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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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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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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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的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基本信息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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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偿还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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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1)19阳城01
公司已于2021年1月18日发布调整票面利率的公告,将存续期第3年票面利率下调至5.80%,并于2021年2月26日公告回售申报结果。19阳城01报告期内回售申报数量为1,540,000张、回售金额为154,000,000万元(不含利息),债券余额为0元。
(2)19阳城02
公司已于2021年3月5日发布调整票面利率的公告,将存续期第3年票面利率下调至5.80%,并于2021年3月18日公告回售申报结果。19阳城02报告期内回售申报数量为8,000,000张、回售金额为80,000万元(不含利息),债券余额为0元。
(3)20阳城01
公司已于2022年3月21日至3月23日发布关于“20阳城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三次提示性公告,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20阳城01回售申报数量为10,436,730张、回售金额为104,367.30万元(不含利息)。因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未能按期完成本期债券回售本金及利息的兑付。
“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21阳城02”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暨“21阳城01”2022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要求发行人出具书面承诺,对“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21阳城01”及“21阳城02”不逃废债、制定合理偿债计划并严格落实的议案》及《关于要求发行人对“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21阳城01”及“21阳城02”增加增信措施的议案》,“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1阳城01”及“21阳城02”等5期债券的上述议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20阳城04”的上述议案未能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对“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21阳城01”及“21阳城02”不逃废债,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履行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公司将基于综合风险化解方案统一考虑增信安排。
此外,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变更“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21阳城01”、“21阳城02”〈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违约责任的议案》,“21阳城01”的该议案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及“21阳城02”的该议案未能审议通过。由于“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及“21阳城02”的该议案未能审议通过,“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及“21阳城02”已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事件,公司将与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召开持有人会议。
(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基本信息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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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偿还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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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1)21阳光城MTN001
“21阳光城MTN001”应于2022年1月29日支付利息,但由于公司偿债资金筹措压力较大,可能对本期中期票据的利息支付造成不利影响。该事项属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第二十一条(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的情形。根据“21阳光城MTN001”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持有人会议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文件的规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召集人,于2022年1月26日召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22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本次会议未能通过利息展期的议案。
21阳光城MTN001”募集说明书设置了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召集人,于2022年2月8日召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中期票据2022年第二次持有人会议。本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1阳光城MTN001”兑付方案的议案》、《关于变更“21阳光城MTN001”宽限期条款的议案》、《有条件同意阳光城对本期中期票据增加林腾蛟先生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等议案,“21阳光城MTN001”付息日展期至2022年7月29日。
公司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世国际”)在境外发行了两只美元债“SUNSHI9.2504/15/23”(债券代码:XS2100664544)以及“SUNSHI7.504/15/24”(债券代码:XS2203986927),公司未能在30日豁免期内(即2022年2月15日)支付需支付的境外债券XS2100664544利息13,875,000美元以及境外债券XS2203986927利息13,387,500美元,构成违约事件。以上事件触发了“21阳光城MTN001”募集说明书“第十三章 投资人保护条款 一、交叉保护条款 1.1触发情形中‘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或境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且1.1条触发情形项下的约定债务已设置了宽限期,则本次触发情形下的宽限期天数为0个工作日。根据“21阳光城MTN001”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持有人会议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文件的规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召集人,于2022年2月28日召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22年第三次持有人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无条件豁免违反交叉保护条款约定的议案》。
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融资环境叠加影响,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境外债券利息,致使公司债务融资工具“17阳光城MTN001”、“ 17阳光城MTN004”、“ 20阳光城MTN001”、“ 20阳光城MTN003”加速到期。公司未能获得对上述加速到期债券交叉保护条款的豁免,即未能足额偿付上述加速到期债券累计本息合计50.28亿元。截至2022年3月23日,公司以上加速到期的债务融资工具已达到兑付日后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且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偿付相应本息。以上事件触发了“21阳光城MTN001”募集说明书“第十三章 投资人保护条款 一、交叉保护条款 1.1触发情形中‘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或境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发行人在第1.1条的触发情形发生之后有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若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对第1.1条中的债务进行了足额偿还,则不构成发行人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项下的违约。根据“21阳光城MTN001”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持有人会议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文件的规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召集人,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22年第四次持有人会议。出席“21阳光城MTN001”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数额未达到21阳光城MTN001持有人总表决权的50%以上,本次会议未能有效召开。“20阳光城MTN001”于2022年4月19日加速到期,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
(2)20阳光城MTN001
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未能在30日豁免期内(即2022年2月15日)支付需支付的境外债券XS2100664544利息13,875,000美元以及境外债券XS2203986927利息13,387,500美元。上述境外债券利息未能如约支付事项,触发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第二章“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第九条“(一)发行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其他境内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第十一章“投资者保护机制”中“四、交叉保护条款”。为保障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主承销商建设银行作为召集人,于2022年3月9日召集“20阳光城MTN001”2022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无条件豁免“20阳光城MTN001”违反约定的议案》等议案未获通过。“20阳光城MTN001”于2022年3月15日加速到期,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
(3)20阳光城MTN002
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未能在30日豁免期内(即2022年2月15日)支付需支付的境外债券XS2100664544利息13,875,000美元以及境外债券XS2203986927利息13,387,500美元。上述境外债券利息未能如约支付事项,触发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第十三章“投资者保护条款”中“一、交叉保护条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主承销商浦发银行作为召集人,于2022年3月9日召开“20阳光城MTN002”2022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因持有人申请将表决截止日延期至2022年4月7日,经本期中票全体持有人同意及协商一致,将表决截止日延长至2022年4月7日,《无条件豁免违反交叉保护条款约定的议案》等议案未获通过。《无条件豁免违反交叉保护条款约定的议案》等议案未获通过。“20阳光城MTN002”于2022年4月8日加速到期,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
(4)20阳光城MTN003
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未能在30日豁免期内(即2022年2月15日)支付需支付的境外债券XS2100664544利息13,875,000美元以及境外债券XS2203986927利息13,387,500美元。上述境外债券利息未能如约支付事项,触发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第十三章“投资者保护条款”中“一、交叉保护条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主承销商浦发银行作为召集人,于2022年3月9日召开“20阳光城MTN003”2022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无条件豁免违反交叉保护条款约定的议案》等议案未获通过。“20阳光城MTN003”于2022年3月15日加速到期,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
(5)17阳光城MTN001
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融资环境叠加影响,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公司未能在30日豁免期内(即2022年2月15日)支付需支付的境外债券XS2100664544利息13,875,000美元以及境外债券XS2203986927利息13,387,500美元。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相关规定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交叉保护条款4.1触发情形: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或宽限期到期后应付(如有))本债项以外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或境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的债务逾期触发了上述情形。为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4.2.4救济与豁免机制:“主承销商须在知悉(或被合理推断应知悉)发行人第4.1条触发情形发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和召集人,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22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无条件豁免违反交叉保护条款约定的议案》等议案未获通过。“17阳光城MTN001”于2022年3月11日加速到期,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
(6)17阳光城MTN004
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融资环境叠加影响,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公司未能在30日豁免期内(即2022年2月15日)支付需支付的境外债券XS2100664544利息13,875,000美元以及境外债券XS2203986927利息13,387,500美元。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相关规定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交叉保护条款4.1触发情形: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或宽限期到期后应付(如有))本债项以外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或境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的债务逾期触发了上述情形。为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4.2.4救济与豁免机制:“主承销商须在知悉(或被合理推断应知悉)发行人第4.1条触发情形发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和召集人,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2022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本次会议召开未达到有效条件,无法就会议议案形成有效决议。“17阳光城MTN004”于2022年3月11日加速到期,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
(7)19阳光城PPN001
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融资环境叠加影响,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公司未能在30日豁免期内(即2022年2月15日)支付需支付的境外债券XS2100664544利息13,875,000美元以及境外债券XS2203986927利息13,387,500美元。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相关规定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四、交叉保护条款 (一)触发情形 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或宽限期到期后应付(如有))本债项以外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或境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或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任何金融机构贷款(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财务公司贷款等),且单独或累计的总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1.1条触发情形项下的约定债务已设置了宽限期,则本次触发情形下的宽限期天数为0个工作日。”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和召集人,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2022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本次持有人会议于3月14日完成表决,其中“豁免交叉保护条款”的议案通过,“变更兑付方案的议案”及“变更投资人保护条款的议案”未能获得通过。相关持有人会议结果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已于2022年3月16日进行了发布。
“19阳光城PPN001”于2022年3月22日正常到期,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两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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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根据公司审计报告,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包含金融机构借款、合作方款项、公开市场相关产品等)本金合计金额301.91亿元,正与金融机构或其他合作方进行谈判。其中:经征信查询,列入不良类贷款余额0.37亿元(另有9家主体、未支付金额23.55亿元因疫情原因无法查询最新征信报告,征信情况未知);公开市场方面,境外公开市场债券未按期支付本息累计1.09亿美元,境内公开市场债券未按期支付本息累计81.67亿元。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要事项,详见公司 2021 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2-05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951,611,143.36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规定,公司本报告期不具备分红条件,不予分配,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用于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了股东的现金回报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三、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十届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2-057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度审计意见为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可以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及其他业务,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至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作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之日止,具体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双方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历史沿革: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为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9日,2013年经天津市财政局津财会[2013]26号文件批复同意,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设立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205-1。
5、业务资质:持有天津市财政局核发的执业证书编号为12010023号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核发的证书编号为08181001号《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持有财政部、证监会核发的证书序号为000388号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经历。
6、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是
7、投资者保护能力:截至2021年末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余额2,019.27万元,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6,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职业责任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二)人员信息
1、合伙人数量:43人
2、注册会计师数量:255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25人。
3、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从业经历:邱秋星,从事证券服务业年限23年;陈小勇,从事证券服务业年限12年。
(三)业务信息
1、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30,013.01万元
2、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773.95万元
3、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2,270.62万元
4、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20家
5、是否有涉及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是
(四)执业信息
1、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合伙人邱秋星女士、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邓超先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小勇先生均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五)诚信记录
1、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处分的情形。最近三年收到4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报告。
2、签字注册会计师邱秋星女士和陈小勇先生、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邓超先生最近三年均无受到任何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等。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2022年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时,鉴于立信中联所2001年至2021年一直为公司审计单位,且该事务所在公司上述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此提议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经审查,确认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至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作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之日止。关于其报酬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立信中联所协商确定其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报酬事项。
4、《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5、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2-058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担保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被担保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
2、担保额度:2022年公司总计划担保额度为1,500.00亿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791.18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提供的计划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198.20亿元,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597.53亿元。计划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提供的计划担保额度为不超过79.92亿元,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41.28亿元。计划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提供的计划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21.88亿元,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52.36亿元。2022年担保计划为参考公司合并报表有息负债及联合营企业按股权权益承担的或有负债总额的基础上合理向上预估,便于经营管理授权。
3、2022年计划担保额度在还款后,额度可继续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提供的担保额。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5、本次担保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融资需求,结合既往历年的担保情况,2022年公司计划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500.00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提供的计划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198.2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提供的计划担保额度为不超过79.92亿元,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提供的计划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21.88亿元。
二、担保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提供的计划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198.20亿元。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提供的计划担保额度为不超过79.92亿元。
1、被担保对象的范围: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担保。
2、担保种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担保内容包括综合授信额度、贷款、保函、承兑汇票等,担保期限根据被担保方融资需求及届时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3、上述担保计划的有效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4、2022年计划担保额度在还款后,额度可继续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提供的担保额度1198.2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提供的担保额度79.92亿元。
5、上述担保实际发生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计划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审慎原则对各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和管理。
6、公司董事局主席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公司董事局、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授权期限为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公司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提供的计划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21.88亿元,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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