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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2022-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70 证券简称:臻镭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4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郁发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晨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臻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睿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7月27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31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3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61.88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68,994.2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3,631.10万元,并于2022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09,210,000股,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郁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臻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臻雷投资”)、杭州晨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芯投资”)、杭州睿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磊投资”)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郁发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5、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6、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持股平台臻雷投资、晨芯投资及睿磊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4、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5、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截至2022年5月6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61.88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关于股份锁定等相关承诺,上述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郁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臻雷投资、晨芯投资、睿磊投资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