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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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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2022-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88 证券简称:运机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2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99号)核准,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4.55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于2021年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相关承诺

(一)股东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友华、曾玉仙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4)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5)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6)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7)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股东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控制)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4)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5)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持股5%以上股东自贡市博宏丝绸有限公司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股东 SUMMER HARVEST LIMITED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股东冯浩、黄晋、邓喜林、谢长钢、常新志、杨守华、陈玉梅、宗跃刚、桂大坚、付永高、余剑、杨富元、王志荣、林树咸、罗孝明、康清良、张禄兵、钟焰明、范力、吴智荣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二)董监高人员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其他承诺

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何大利、龚欣荣、邓继红、刘顺清、罗陆平、范茉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承诺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5)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担任监事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叶茂奇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承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担任公司监事并通过华智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刘冬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承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二、关于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安排

截止2022年5月5日收市,公司股价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4月30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2022年5月5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14.55元/股,触发股份锁定延期的履行条件。根据上述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友华、曾玉仙,股东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控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何大利、龚欣荣、邓继红、刘顺清、罗陆平、范茉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友华、曾玉仙,股东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控制)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至2025年4月30日;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何大利、龚欣荣、邓继红、刘顺清、罗陆平、范茉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限售股解除限售的具体日期以公司披露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准。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运机集团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运机集团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机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运机集团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相关承诺

(一)股东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友华、曾玉仙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4)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5)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6)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7)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股东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控制)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4)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5)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持股5%以上股东自贡市博宏丝绸有限公司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股东SUMMERHARVESTLIMITED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股东冯浩、黄晋、邓喜林、谢长钢、常新志、杨守华、陈玉梅、宗跃刚、桂大坚、付永高、余剑、杨富元、王志荣、林树咸、罗孝明、康清良、张禄兵、钟焰明、范力、吴智荣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二)董监高人员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其他承诺

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何大利、龚欣荣、邓继红、刘顺清、罗陆平、范茉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承诺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5)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担任监事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叶茂奇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承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担任公司监事并通过华智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刘冬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承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二、关于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安排

截止2022年5月5日收市,公司股价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4月30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2022年5月5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14.55元/股,触发股份锁定延期的履行条件。根据上述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友华、曾玉仙,股东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控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何大利、龚欣荣、邓继红、刘顺清、罗陆平、范茉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友华、曾玉仙,股东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控制)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至2025年4月30日;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何大利、龚欣荣、邓继红、刘顺清、罗陆平、范茉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限售股解除限售的具体日期以公司披露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准。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招商证券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招商证券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