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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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581号”文《关于核准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同意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改名为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发展”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75,093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7.99元。募集资金总额479,999,993.0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391,580.24元,募集资金净额472,608,412.83元。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原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对科新发展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中原证券作为科新发展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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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科新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续督导过程中对于科新发展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对外担保公告、对外投资公告等。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科新发展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4、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科新发展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科新发展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武佩增 李世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