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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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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2022-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 公告编号:2022-034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A股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本次回购的股份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6.0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首发超募资金(含利息收入)以及永久补流后的超募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情况

2022年4月7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陈延行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内容为公司以首发超募资金(含利息收入)以及永久补流后的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5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6.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57.69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6.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15.38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62%。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26.00元/股,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为人民币1,500万元(含)和上限为人民币3,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首发超募资金(含利息收入)以及永久补流后的超募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500 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6.00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 员工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231,279.0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51,891.58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3,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1.30%、1.98%。

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以人民币3,000万元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3.82%,母公司货币资金为76,211.32万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首发超募资金(含利息收入)以及永久补流后的超募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首发超募资金(含利息)以及永久补流后的超募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部分首发超募资金(含利息收入)以及永久补流后的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罗普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罗普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陈延行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2022年4月7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以部分首发超募资金(含利息收入)以及永久补流后的超募资金回购部分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其提议回购的原因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目的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提议人承诺在审议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十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 情况。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包括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披露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2年4月11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账户号码:B884917119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 公告编号:2022-035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22年4月30日,因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尚未开立完成,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进行回购交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以及对应的资金账户、银行第三方存管账户的绑定。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1日、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首发超募资金(含利息收入)以及永久补流后的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股权激励,回购的价格不超过26.00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34)。

二、首次实施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2年4月30日,因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尚未开立完成,公司未进行回购交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以及对应的资金账户、银行第三方存管账户的绑定。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