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于2022年4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由于疫情影响,对公司现场检查采取了视频方式及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结合重庆建工的实际情况,通过访谈公司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调阅相关资料等手段,对重庆建工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了核查,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本次对于重庆建工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及经营状况等。
(一)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对重庆建工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重庆建工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查阅了三会会议文件等资料。
经核查,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的发挥作用,三会议事规则执行良好。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适应公司发展的机构体系,各部门均有着明确的责任规定和管理制度。公司已经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了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上述机构均在《公司章程》的约定权限内履行相应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董事、监事均对相关决议进行签名确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对重庆建工已披露的公告进行了查阅,并就已披露公告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了核查,就已披露事项的进展进行了解,查阅重庆建工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等。
经核查,公司制订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之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重庆建工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关联交易资料,对财务人员进行访谈。
公司控股股东为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市国资委。
经核查,公司在资产、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能够独立有效运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现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募集资金账户明细账、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凭证材料和披露文件,并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现场查阅了持续督导期间有关协议和凭证材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对重庆建工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对重庆建工的定期报告进行了查阅,并就公司所处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景气程度、上下游客户等情况与部分高管进行了交流。
经核查,公司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未发生对公司业务产生影响的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重庆建工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安排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与重庆建工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交谈和视频访谈,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亦能给予积极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2021年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的发挥作用,公司能够独立运行,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建立了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保存及使用程序合规,不存在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
保荐代表人:谢金印 肖 扬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关于核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13号),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事宜于2020年1月完成,重庆建工聘请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融证券对重庆建工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但鉴于重庆建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可转债转股尚未完成,华融证券仍需对重庆建工募集资金、可转债转股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重庆建工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建工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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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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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按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发行人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对发行人的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持续督导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谢金印 肖 扬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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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一持续督导》(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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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持续督导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对重庆建工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华融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重庆建工在2021年持续督导期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肖 扬 谢金印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