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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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2022-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75 证券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25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沙钢股份”)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2022年5月10日,公司收到沙钢集团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31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

2019年11月20日,锦麟丰泰实际管理人尉国安排下属带孙廉洁在招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开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之后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

2019年11月26日,孙廉洁证券账户通过协议大宗交易方式受让4,400万股“沙钢股份”。2020年5月26日至7月6日,卖出3,940万股。2020年12月11日卖出0.72万股。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2日,卖出459.28万股。

孙廉洁证券账户买入“沙钢股份”资金均来自于锦麟丰泰,卖出“沙钢股份”后部分资金也流入锦麟丰泰。

(二)沙钢集团及锦麟丰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1、沙钢集团隐瞒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

沙钢集团第一副总会计师尉国实际管理锦麟丰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规定,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

2、沙钢股份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持有“沙钢股份”4,400万股,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1.99%。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8.63%。沙钢股份2019年年报显示,沙钢集团持有沙钢股份26.64%的股权,是控股股东;孙廉洁持有沙钢股份1.99%的股权,是第六大股东。

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2020年12月11日卖出0.72万股“沙钢股份”。至2020年12月31日,孙廉洁证券账户持有459.28万股“沙钢股份”,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0.21%。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6.85%。

沙钢集团未告知沙钢股份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3、沙钢集团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

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2020年5月26日至6月29日卖出2,451.51万股“沙钢股份”,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1.1%。沙钢集团和锦麟丰泰未将持股减少1%的情况告知沙钢股份及时公告。

中国证监会认为,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

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行为。

沙钢集团隐瞒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6月29日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时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沙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二、对锦麟丰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三、对沙钢集团董事长沈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四、对尉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五、对孙廉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沙钢集团及相关方实施的处罚决定,沙钢集团及相关方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沙钢集团及相关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